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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二手房(期房)买卖之法律风险与控制/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6:54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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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二手房(期房)买卖之法律风险与控制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虽然房屋在未取得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前进行交易危险重重,但是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收益,于是诸多购房者往往难以抵制低房价的巨大诱惑,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当然,一帆风顺,获得高收益者不乏其人,然而更多的是高风险的受害者,钱财两空。风险无处不在,只有清醒地认识无证二手房买卖中究竟存在哪些风险,才有可能事前预防至少是有所准备。
一、 无证二手房买卖之法律风险
(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实践中法院对于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也有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只是规范房屋权属不能发生变更,但是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的争论,而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面言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所谓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卖房人只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有权处分该房屋(授权处分行为不予考虑),因此,如果卖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出卖该房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二手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 房屋的交付时间、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不确定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直接取决于开发商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商品房的建设期限较长,能够如期完工并交付取决于诸多主客观条件,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难以控制。
(三) 房屋质量难以保证
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质量如何根本无从判断,这必然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质量隐患。
(四) “一房二卖”不可不防
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卖房人“一房二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卖房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然,这里只是列举了主要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还有卖房人的对外抵押、信用破产等等。
二、无证二手房买卖之风险控制
在初步了解了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的各种风险后,接下来必须考虑如何才能有效避免、最少是最大程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做法:
做法一,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也就是约定将来某个时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样的话,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存在问题。但是,一旦将来卖房人不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而只能追究卖房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做法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这样的话,是可以有效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本律师认为,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但均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前,全部房款或者部分房款如何支付?因为卖房人通常是因为急需资金周转才出售房屋,基本不可能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支付任何款项,通常会要求购房者支付房屋总价或者大部分款项。而此时二手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购房者一旦支付房款,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本律师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必须辅以借款合同才能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达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具体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应主要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意愿来决定:
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相当强烈,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为卖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生效。同时签订借款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前,将约定的房款以借款的方式支付。
如果购房者的购买该房屋的意愿不是十分强烈,也就是说购房者认为可以购买该房屋,也可以购买其他房屋,而更注重权益的保障,则应当签订二手房买卖预合同,并约定高额的定金,当然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而对于高于定金的部分款项则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借款的方式支付。
当然,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做法,务必确保借款合同和二手房买卖(预)合同的有效衔接,如合同效力,定金的约定,款项的性质转换,违约责任等等。总的来说,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存在极高的风险,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如购房者执意购买无两证的二手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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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价值十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瓦加杜古。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约十八万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冯志山          巴西尔·拉厄塔尔·吉苏
    (签字)             (签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31号)

2001年9月29日


近两年来,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用不正确的概念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在没有正确理解产品的情况下,盲目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特征和一些重要事项公告如下: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基本作用是保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同传统寿险产品一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一定的储蓄性;但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连结保险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但可能得到较高的回报。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比如万能保险明确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的保险利益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从而获得更多的回报。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用于投资增值的资金不是全部的保费。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时,通常明确告知消费者扣除的保险保障和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而分红保险一般不明确告诉投保人保费中哪些用于投资,哪些用于保障和公司费用。因此,在了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回报率的时候,消费者同时应当弄清楚回报率的基数,和保险公司对该产品收取的各项费用。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报的不确定性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视。第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报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样的产品,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保险公司回报就高,经营管理水平低的保险公司回报就低。第二,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之后,按现行法规只能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金融市场的状况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如果金融市场低迷,保险公司投资亏损,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的消费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本金,购买了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的消费者就得不到最低保证回报以外的收益。第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一年两年的业绩不能反映产品的长期回报率。这个季度回报高的不能说明下个季度回报还会高,今年回报高的不能说明明年回报高,不能完全以此保险公司的经验统计数据为根据推测未来。
为了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的特性和揭示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前,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性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不要完全依赖保险营销员的推销。个别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营销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擅自印发未经其总公司授权和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宣传材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请消费者务必仔细辨别。
另外,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虽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但其是否成功只能通过市场来检验,国家不对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面临的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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