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12:45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旦正式实施,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竟有十三条之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工会有着特殊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亮点之处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本条的规定。概括起来说,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劳资共决权"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拥有制定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权利。应当说这项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既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认为,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就是用人单位用以管理职工的特权。本法作此规定的要旨就是: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具有提议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具有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利,最后,再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协商确定。仅此而已是不行的,"公示"这个程序也是必须履行的,没有公示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具体说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有四环节:第一,动议;第二,讨论;第三,协商;第四,公示。这四个环节是法定的程序,不得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即无效。工会的特殊作用就在于协商确定阶段。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与工会的协商或者说谈判,方可以确定下来。从实践的角度看,工会能否单方与用人单位来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呢?从一般情况看,工会干部目前的素质和能力尚不能完全胜任与用人单位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工会干部配备的标准以及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谈判,事实上是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如果工会仅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会产生两个棘手的问题:第一,工会是否有能力说服用人单位提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真正是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对职工权益和利益侵害?第二,工会如何能够确保其对职工的绝对代表性,或者,当个别职工受到劳动规章制度惩罚的时候不对工会产生"出卖"了其权益和利益的怨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至少应当做到:第一,提早介入;第二,吸收职工参加协商谈判;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素质。
  所谓提早介入,就是指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这个阶段就要积极参与。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那么,工会就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帮助职工选举好职工代表,并对职工代表做好培训。选举好职工代表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一线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一般来说,不得少于65%,坚决抵制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侵占一线职工代表的行为;第二,确保职工中具有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的职工能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抵制"钦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作法;第三,职工代表产生的办法应当实行"异地"(即非本部门)投票的海选票决制;第四,对真正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示,且进行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等培训,以保证其有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所谓吸收职工参与协商,就是指工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本方代表不仅要有工会干部,还应当有职工代表。
  这样提出问题,是从我国用人单位的工会实际上的地位和作用考虑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尽管工会委员或称工会干部是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但是,毕竟不是职工自由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从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的提名与产生即可窥见一斑。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从这些正式的规定中不难感觉出工会干部的"配备"色彩,以及与企业管理人员媲美的情形。有鉴于用人单位工会工部产生特殊情况,建议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最好能够吸收职工代表参加。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益处在于:第一,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了对职工权益和利益的代表性作用;第二,可以使用人单位一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职工的真实情况和要求;第三,可以增强工会方面协商谈判的实力;第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职工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怨怼。
  所谓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主要是指尽最大的努力增强工会干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谈判能力。
  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提名工会干部或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综合素质和基本素养等相关因素,再有不能出现论资排辈、安置其它岗位领导干部、考虑既有的级别待遇、消化干部指数等方面情况,确保工会干部队伍年富力强、最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第二,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包括工会理论、工会政策、工会工作实务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第四,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除了这些与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管理的专业或专业基础知识,工会干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水平、逻辑思维素养、演讲能力、谈判技巧等等。在中国,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是必须具备的。所谓政治素质,不仅包括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政治素质,还应当包括对职工和社会负责的政治素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干部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职工和社会负责,实际上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工会干部应当学会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的政治素质也是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必不可少的素质要求。
  工会不仅要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发挥好法定的特殊作用;还应当注意到在宣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在教育职工自觉地遵守依法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更要注意吸收职工的意见与时俱进修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也为工会工作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但是,对工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如果工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问题上,真正发挥其法定的特殊作用,势必会使中国工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也将使中国企业管理走向法制化和科学化。

联系邮箱:x2920@126.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7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建英、张海平、朱小渝婚姻纠纷一案,你院甘法民文(1979)18号来函征求意见。我们听取了你院乔永强同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致中同志对该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后认为:
陈建英与张海平是经过双方申请,于1976年8月16日去兰州市七里河区革委会协议离婚的,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领取了离婚证。张海平与朱小渝于1978年1月9日在北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说,张海平与陈建英的离婚是合法的,张海平与朱小渝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建英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海平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海平与朱小渝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海平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建英与张海平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根据案卷的调查材料,造成他们离婚,双方都有责任,张海平的责任可能多一些。但从案件情况来看,都还是批评教育问题,使他们今后能严肃慎重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不影响已经登记离婚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来函中的第一种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案件,在具体处理中,希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耐心地对陈建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子女抚养方面,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合理要求。
二、对这一案件,群众中有些舆论,应通过有关单位做好工作。
三、各级法院内部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建议你院召集各院与本案有关人员,展开讨论,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工作。
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备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合财会[2007]106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


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
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办法申报,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培训单位,将在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内容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会计培训资格的申报备案
第四条 培训单位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接受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二)严格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一定规模及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五)有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实体,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
(七)培训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且向学员的收费能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申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已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复印件;
(五)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教学管理制度;
(七)专职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培训单位必须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培训单位要针对不同级别会计人员和不同培训内容安排相应的授课教师,将教学人员的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培训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学习内容编印教材。
第十条 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班开办前,要将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培训时间、人数、授课教师等事项,填写培训情况说明书,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课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培训工作,不准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培训对象进行教学培训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场所,不得向外扩展分点,也不得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制定服务承诺书(送财政局备案),在各培训点张榜公开,听取学员意见,并设立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按规定格式将培训人员名单(含软盘)和考勤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指导和整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采取在培训场所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不定期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
(一) 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
(二) 随意更改教学场所和更换教师的;
(三) 未按规定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 未按时报送培训情况说明书等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有上述第十六条所列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
(二)未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工作,擅自向外扩展分点,扩大培训范围,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的;
(三)学员投诉多,教学质量低劣,教学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任用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人员的;
(五)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培训项目类型: 填写日期:
单位名称(盖章):
分支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分支机构负责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管理人员人数: 人 教师人数: 人
法人代表手机:
联系人手机:
教学地址:
教学面积:
产权关系: 计算机数量、型号:

附表2: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是否
专职 固定电话:
手机: 备注












附表3:
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 单 位 学历 职称 是否
专职 固定电话:
手机: 备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