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议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范闽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1:17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范闽杰 邵静波 周文星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大会,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大会。在这次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讲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注意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提到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谓意义深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是从制度上确立了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七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提出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方面说明了党对保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过去的时间内,人民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没有得到根本保证。解读十七大报告,贯彻十七大精神,就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方面,笔者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理顺与党的领导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个别党政领导“法治”观念甚为淡薄,还存在干预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在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审判机关施加压力,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至今仍然存在“权大于法”、“官大于法”、“领导人的话就是法”的畸形法律观念,在这样一种法律观念的影响下,各种权力可以毫不掩饰地干预审判权,从而产生了“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法律虚无主义怪现象。这些都是违反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另一种是一些法官不能正确对待党委的领导和社会监督,把党委的领导和社会监督当作干预审判。这也是对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错误理解。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党的领导方面,要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解决好怎样领导的问题。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领导,包括党领导人民制定政策和法律,并通过政策和法律来指导司法活动,选择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的人担任法官,教育法官秉公执法,健全和完善保障独立审判的各项制度,为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创造更好的条件。党的领导不是党委审批案件,也不是由党委确定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更不能借“党的领导”的名义去干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要有正确的认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必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审判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它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一纸判决,把善恶丑美、是非曲直的划分变成现实,直接把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取向成就为具体。如果审判机关的裁判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就会使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丧失信心,也会对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公平正义是审判机关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也是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首要任务。
“打铁还须自身硬”,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审判机关首先要自觉用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审判活动,做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一是要坚持秉公执法。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执法不公,执法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秉公执法,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伸张正义。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法官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二要严把法律关。法律是审判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法官要努力提高法律水平,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三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审判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和做法是错误的,它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切实提高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四是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审判机关在具体司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五是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审判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法院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三、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必须搞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定意义上是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根本所在。过去我们也经常谈要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但是实践中做的并不好,受到了来此各方面的掣肘。究其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人意。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只有初中或高中文化素质的法官是如何处理当事人为本科或以上学历的案件。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就审判机关而言,当务之急就是切实搞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审判工作。具体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以强化组织领导为核心,全面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班子是重点,“班长”是关键,因此,我们一定要聚精会神狠抓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围绕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作风优良,具有较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选拨法院领导干部,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法院领导班子。基层法院院长一般应从现职优秀法官中产生。二是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确保国家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优秀法官手中。三是要大力选拨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要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拨到法院领导班子中来,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当重任,使他们在实践锻炼中不断提高水平,增长才干。四是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队伍建设的部署和决策,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
(二)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法官素质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素质,这主要由基础教育、社会和家庭环境与社会实践共同决定,优秀的公民素质应当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二是作为法官的职业素质,即内化于自身反映于职业实践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等素质。法官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就是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普遍的学历层次不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着眼目标,立足实际,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培训工作。第一、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基础法学培训,努力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工作。第二、对具有本科以上法律学历,且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第三、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增强其司法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便其适应和胜任审判工作。第四、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最高法院提出的“每位法官三年内最少参加一个月培训”的目标。
(三)以求实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审判权运行新机制。《淮南子》中述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审判机关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既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又要发扬求实创新的精神,逐步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要建立法官动态管理新机制。要根据审判机关内部各单位的案件受理数量及相关标准确定审判岗位数量,并通过严格的考试与考核,选任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由那些相对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职业自律意识强的优秀法官行使审判权。同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审判岗位的候补人选,实行科学评价、定期、动态管理,形成必要的岗位竞争压力,并通过法官考评机制把那些考评不合格的人员淘汰下去,及时地把具有候补资格的优秀法官补充进来。二是要建立制约审判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法院现有的监察机构和审判监督机构在监督制约审判权行使方面带有相当大的被动性和偶然性,监察机构游离于审判程序之外,只对人不对案件;审判监督机构身处审判程序之中,只对案件不对人。这样,就使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出现结构性失位,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权威性的(直接对院长负责,代行院长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问题的权力)、主动性的(通过院长监督程序的主动进行而不仅仅是通过当事人申诉来发现问题)、监督法官和监督案件一体化的监督机构,从而实现对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程序,以审判责任制约审判权,保证审判责任的落实。三是要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新机制。通过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微机联网,运用案件流程管理软件对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管理,保证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四是要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评机制。通过旁听庭审、阅卷、了解当事人等方式对法官的审判作风和审判业绩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与法官的职务晋升、等级评定结合起来,使之能够与法官的阶段性职业能力素质水准更为吻合,并为法官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党的十七大为审判机关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制约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因素仍然很多。如法官出于对其职位的稳定、职级的晋升等利害关系的考虑,造成法官的心理障碍,妨害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畸形的法律意识、地方法院的经费无保障、法官政治经济待遇过低、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等,也都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上这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探索和加以解决,通过我们自身积极的努力,真正使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落到实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强化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的单位(含个人,下同)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统一组织。


  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三)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市场登记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到当地县(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同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八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办理市场登记的申请报告;
  (二)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五)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尽快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批机关和申请单位。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及负责人等。
  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应当在取得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直接冠用中国、省、市字样的,应当分别经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市场需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提前30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开办、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二条 经核准予以登记的市场和办理了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方可凭市场登记证办理有关刻制印章、银行开户、刊播广告等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市场登记证不得擅自转让、涂改、变更。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核准登记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市场登记事项变动情况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场,不得发布招商、引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不得承接制作和刊播上述广告。特殊情况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市场登记后,2年以上不从事交易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市场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开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冠用有关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涂改、变更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地方重点市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


  水办[2004]30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水利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并决定在各流域机构选择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进行试点。现将《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是《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合理定岗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核定各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之一。试点单位要做好宣传,抓好培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各地自行试点的水管单位参照执行。其它水管单位可参照《定岗标准》进行定岗定员。
  水利部《关于发布全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联系市(县)和单位的通知》(办建管[2003]81号)公布的全国水管体制改革试点联系市(县)和单位可纳入各地的试点范围。
  各流域机构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由水利部、财政部确定。
  三、《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所称水管单位,是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单位。
  试点单位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做好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工作。对于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因其承担的任务不同,应分别将其定性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对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视其经营收益状况而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四、根据分类定性和管养分离的要求,《定岗标准》只对管养分离后纯公益性单位和准公益性单位中公益性部分的管理、运行、观测等岗位进行定岗定员;对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供水、发电等经营性任务岗位的定岗定员,不适用本《定岗标准》,其所需岗位和人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五、《定岗标准》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确定。每类工程的岗位数量是该类工程管理单位中承担公益性管理任务可设置岗位数的上限。
  "因事设岗",是指一个水管单位在承担的纯公益性管理任务中具有某个岗位的职责时,才能设置相应岗位;否则不应设置。
  "以工作量定员",是指在劳动定额分析的基础上,按年工作量的多少合理确定岗位人员。坚持"一人多岗"。杜绝"以岗定员"和"按事定员"。
  六、《定岗标准》以管理单一工程的基层水管单位(独立法人)为对象进行定岗定员。对一个管理单位同时管理多个水利工程的、实行集约化管理的,适用《定岗标准》进行定岗定员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水管单位的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以及辅助类岗位应统一设置,合理归并。
  同时管理多个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等5类岗位的定员总数,以单个工程上述5类岗位定员总数最大值为基数,乘以1.0-1.3的调整系数;运行、观测类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定员后累加,鼓励一人多岗,能够归并的应予以归并。
  同时管理多个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等5类岗位的定员总数,以单个工程上述5类岗位定员总数最大值为基数,乘以1.0-3.0的调整系数;运行管理类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定员后累加。
  为优化人员结构,精简管理机构,推进集约化管理,提倡一个管理单位同时管理多个水利工程。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可逐步实现区域化管理,组建区域化的维修养护企业。严格限制新增管理单位。坚决杜绝趁改革之机膨胀管理单位数量。
  七、地处偏僻的水管单位,因其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生产、生活条件艰苦,社会化服务滞后,可在现阶段设置少量的工程保卫、车船驾驶、办公及生活区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类岗位。要严格控制、精简辅助类岗位和人员,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进辅助职能的社会化服务。
  八、《定岗标准》中未涉及的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的其他各类公益性工程或设施(如船闸等),其运行、观测类定岗定员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但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等类岗位及定员不得另行增加。
  九、《定额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年度日常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和核定的依据。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应急度汛、防汛备石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十、《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具体划分方法是:
  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十一、适用《定额标准》的,要对水利工程按照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等进行分类,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划分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根据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和相关的工程维修养护规程及考核标准,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及其工程(工作)量。
  十二、对于《定额标准》中调整系数的使用,要根据水利工程实际形态和实际的影响因素,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调整系数,分别计算出调整系数的调整增减值,最终计算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程(工作)量。
  十三、各试点主管单位要根据所辖水利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相应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定和考核办法,作为对水管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试点单位要在"管养分离"的基础上,由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十四、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只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等纯公益性工程,适用《定岗标准》确定的岗位人员的基本支出,可纳入各级财政负担;对于既承担防洪、排涝任务,又兼有供水、发电等有经营性的水库、水闸、泵站、灌区等准公益性工程,适用《定岗标准》确定的岗位人员等项支出,根据工程的功能和公益性、经营性资产比例,合理确定财政负担水平。
  要将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净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核算水管单位的经费支出。
  十五、《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的试点工作由水利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以水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稳步推进。
  十六、各试点单位要积极推进"管养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水管单位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水利部、财政部。

水 利 部
财 政 部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