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封闭”还是“开放”,创新模式的思考/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05:01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封闭”还是“开放”,创新模式的思考

王瑜


  阅读提示:不创新不行,如果盲目创新也会“死人”的,不少企业因为盲目创新而陷入困境。那么我们该如何创新?本人将介绍“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创新思维模式。其中“封闭式创新”是指利用自身的力量进行创新,并独自完成主要创新过程,而“开放式创新”则是以开放的心态把创新过程以及创新的环节对外开放,以多方参与的方式完成创新。

一、创新思想的评析

  对于创新,首先我们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我们一再提倡的“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创新的指导思想却不一定正确,以下我们来分析。

(一)有创新不一定有“产权”

  如果自主创新的目的单纯是为了享有知识产权(本文简称“产权”,一般指专利,下同),那么这个想法很可能要落空。首先不是自主创新都能够产出专利,有的技术创新是不可能成功的,比如“永动机”技术,因为违背自然规律其想法是不可能成功的,但是至今还有人在孜孜以求。更多的创新面临非常大的风险,有不少的创新可能过于超前,以目前的技术水平基本不可能创新成功,但是创新企业总是抱以幻想,不断追加投资,梦想着创造出超前的技术,其结果是因为创新失败而导致企业破产。其次是有的创新即使产生了新技术,也不一定能获得专利,因为专利有“三性”的要求,一个不符合都不能获得专利。在以前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某研究机构投入多少千万元进行技术公关,成功后想申请专利,却发现该技术成果早在多年前国外公司就申请了专利,花费几千万元创新得到的成果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这样的情况尽管已经不多,但是前不久还有单位因为同样的问题在咨询笔者。创新活动除了创新失败或者因为有在先技术不能获得专利外,还有很多的情况都会导致创新活动不能获得专利,因而自主创新并不一定能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二)有“产权”不一定能自主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6月3日有篇报道《自主研发也会构成专利侵权》说的是东莞一家企业自己的产品虽然是自主研发的,而且技术也更为先进,但是法院仍然判决该企业构成专利侵权。从这篇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获得了专利,也不一定可以自主实施。创新技术笔者将其简单分为“革命性创新技术”和“改良性创新技术”,前者所得到的专利称之为基础专利,后者得到的专利称之为从属专利,“革命性创新技术”已经越来越难,而更多的创新技术属于“改良性创新技术”,也就是对基础专利进行改良的从属专利。现实中很多专利来自对他人的技术改进和吸收,这也是后起创新者创新的捷径,日本、韩国就是从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加以改进渐渐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这被称为日韩模式。但是这种创新模式容易出问题,从属专利的实施一般需要取得基础专利权人的许可,也就是自主创新得到的专利,实施起来并不能自主。随技术的发展,技术也越来越复杂化,专利技术实施相互依赖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意味着很多自主创新的专利技术是不能自主实施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自主的创新不一定能获得知识产权,即使获得了专利,也不一定能自主实施。

二、创新模式的变更

  时代在发生变化,创新的环境也在变化,传统的创新模式也在发生变革。

(一)封闭式创新模式已式微

  传统的创新模式是封闭式,要求企业自力更生,自行组建创新机构,投资开发新技术,然后将新技术运用到新产品上,企业从高额的销量中获得很高的边际利润,然后再投资于更多的内部研发,从而又推动下一步的技术突破。这是一个理想的良性循环,任何一个环节失败将导致整个循环断裂,因而风险是很高的。这种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创新环境。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是施乐公司于1970年设立的公司内部研究机构,施乐公司为该中心投入了巨额的资金,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领导了许多重要的发明创新活动,设计了因特网方案,发明了激光打印机,其技术孵化了微软、苹果、3COM等著名的公司,却没有给创设者施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失败是施乐公司无法将创新技术从市场上获得高额的回报,以致无法完成理想状态的良性循环。世界五百强的施乐公司都无法达到这种理想的良性循环,这就意味着这种封闭式创新模式已经式微,如果我们的企业还热衷于设立了自己的研究所,那就要考虑如何避免重蹈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覆辙。

  现在的产品包含的部分越来越复杂,功能集成越来越复杂,比如手机已不再只是接打电话的单一功能,集成了照相、录音、收音、上网等多种功能,一个厂家难以完成全部零部件的生产,就算有这个能力在经济上也是没有效率的,于是新的生产模式已经孕育。美国生产的汽车大部分轮胎来自中国,宜家的家具已经进行全球采购,桌子腿和桌子面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消费购买后再用另一个国家的螺丝自行组装成桌子。一个产品技术也越来越复杂,还是以手机为例,一部手机集成了至少几千个专利,包含各个方面,单独一家公司无法对所有的技术进行创新。当产品功能越来越复杂,意味着技术也越来越复杂,传统的封闭式创新显然不再适应这种变革。

(二)开放式创新模式正崛起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创新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单个的企业只能在一个方面独占鳌头,想要完成产品各方面全部技术的创新,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而技术创新也从由大型企业唱独角戏,逐渐向中小企业分散,使得创新活动突破大型企业的“垄断”,创新的主体逐步由普通的企业和独立的发明家多元化发展。我们处在快鱼吃慢鱼的时代,一个新产品的问世时间大大缩短,如果企业全面进行自我封闭的创新,当然无法适应产品更新换代的高速度,很可能产品没有问世就已经落伍。这预示着一种新的创新模式——开放式创新就要崛起了,企业将自己不擅长或者自己创新不经济的部分外包给有开发能力的企业,这样也促成了生产和技术创新的进一步分工,一个新型行业产生了——专职技术创新者。面对这样的变化,我们必须要转化思想观念,开放式创新首先是要有开放的心态,不能再沉溺于自我封闭的自主创新快意,要从经济和高效的角度进行分析,如何将创新开放更有效率,如何创新才更快推出新产品?

  国外的大型企业的创新活动已经采用开放式,正在逐步提供外部创新的比例,他们只在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创新,其他方面可以广泛征求,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集成。比如朗讯公司通过技术侦探寻找社会现有或者正在研发的相关技术,然后以技术创投的形式对该技术进行孵化培育,再为己用。而被认为引领电脑技术发展的因特公司却很少自行研发,而是组建创投公司,对相关技术进行创投,组建了一个产品的生态系统,自己坐享最高的利润。而IBM公司甚至将技术出售给竞争对手来推动创新的发展。

三、创新模式的经济分析

  以笔者和企业家打交道的经验和企业家谈知识产权,讲创新很难被接受,变换角度从经济上来分析很快就明白,以下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创新模式。

(一)分工,发挥“比较优势”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提出了分工,专业化的分工将提高每个人产出水平,如果每个人全力做擅长的事情,然后再进行交换,就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增加了经济总量,带来社会的繁荣。假如一个国家各方面都很有效率,是不是全部的产品都要由其生产,其他国家只能被迫接受,唯一选择的是贸易壁垒的方面避免从更有效率的国家进口产品呢?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李嘉图援引了一个十分有名的例子,假设英国和葡萄牙仅就两种产品:葡萄酒和布匹进行贸易,葡萄牙在生产葡萄酒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5名工人每天生产的葡萄酒相当于英国200名工人的生产量,而生产布匹的效率也比英国高出一倍。葡萄牙在两种产品都占绝对的优势,英国没有指望了吗?李嘉图给出的方案是,葡萄牙放弃布匹的生产,而专门生产葡萄酒,而英国则专门生产布匹,不再生产葡萄酒。大家都从低效率的不特长行业转向特长或对自己相当高效率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世界经济的总量增加了许多,而对各个国家都提高了收益,这是个双赢的局面。

  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同样适应于技术创新,尽管企业在创新的各方面都很优势,如果进行合理的分工,放弃某个低效应的领域,反而提高了创新的产出效益。而对于在某些方面明显是弱项的企业,则更需要将精力集中在自己的长项上,而不能将力量分散到弱项中,使自己失去强项的优势。

(二)合作,实现“帕累托最优”

  在犹太人中广为流传着一个经典故事,两个孩子得到一个橙子,为了公平达成了分配方案,由一个孩子负责切,而另一个孩子优先挑选,最后这两个孩子很平均地各自得到半个橙子。第一个孩子吃掉了半个橙子的肉,把皮扔掉了,另一个孩子却把那半个橙子的果肉扔进垃圾桶,把橙子皮磨碎,放进面粉里做蛋糕吃。看似公平的分配却没有实现物尽其用,牺牲了经济上的效率。如果两个孩子事先进行沟通,就能达成很好的合作,一个孩子得到全部的果肉,另一个孩子可以得到全部的果皮,这样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特定的一群人来分配一定的资源,变换一种分配方式,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最优”又称“帕累托改进”,要实现“帕累托最优”,事先必须进行合作,各方进行沟通,如果分配前进行沟通,两个孩子没有改变一人一半这样的公平分配原则,却使两个人分配所得都大大提高。技术创新过程中往往可以产生很多副产品技术,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企业没有使用价值,但是很可能却是其他企业最需要的,大家进行交换,就能物尽其用,实现“帕累托最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5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职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分户籍,企业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比例为8%;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其中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调整养老待遇水平和超过平均寿命的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动用专项调剂基金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第五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帐户累计储蓄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第六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病情好转后可以如数归还,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如没有归还的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第九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企业参保之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其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原乡镇企业演变为其它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1、千亨实业总公司

2、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3、下白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金石化工有限公司

5、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6、阳泉市平定莹玉陶器有限公司

7、南娄集团

8、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9、乌玉光阳耐火耐酸材料有限公司

10、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4〕5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北海市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

第二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北海知名商标,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两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的前列;

(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

(七)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八)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海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住所在市辖县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北海知名商标,可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经济、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教学科研、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设立。北海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规则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议审查,并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北海知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经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北海知名商标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北海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有效期满前90日内,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予核准;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取消北海知名商标资格。

第四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三条 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以及其他形式的广告上标明“北海知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十四条 认定为北海知名商标的商品,按“北海知名商品”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第十五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北海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误导公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依法制止和处理。

第十六条 北海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北海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商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广西壮族自治区闻名的江河、湖泊、海域、山脉和名胜古迹等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北海知名商标实施自我保护,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北海知名商标被侵权,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速从严查处。不属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出面协调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五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所有人住所不在北海市内的,资格自行丧失。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北海知名商标的管理,定期检查知名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资格:

(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标志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其他行为。

被撤销北海知名商标资格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