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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冒风险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6:56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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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冒风险规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

曾广荣


【案例】甲、乙俩人在朋友丙家喝酒,甲不胜酒力喝醉后骑摩托车回家,乙看见欲坐甲的摩托车同行,甲以自己已喝酒为由拒绝,但乙坚持要乘坐,甲碍于情面遂同意。回家路上,因甲喝酒加之道路泥泞发生事故,甲乙均受伤。后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共计二万多元。

【评析】
  在侵权法领域有一个自冒风险规则,指的是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存在而又甘愿冒损害发生的危险,当损害真的不幸发生,受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这也是一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规则。在我国民法中虽没有自冒风险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理解该规则。比较明确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该条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对自冒风险也是免除被告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中,以前是免除被告责任,现在则强调与有过失。
  借鉴国外法律规定和做法,笔者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自冒风险时,应综合以下因素:1、行为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2、风险具有现实性,受害人明知风险的存在;3、受害人参加的自愿性,4、损害结果的客观性;5、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没有过错;6、受害人的冒险行为并非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至于加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自冒风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如果不区分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对风险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仍适用免除责任,未必合适。妥善的做法是应当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的原因力大小,来适当分配双方的责任。处理的依据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体到本案,乙明知甲已喝醉,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具有危险性,在甲已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坚持乘坐,这已属于自冒风险情形严重的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甲的责任。另外,如果在乙第一次提出乘坐要求,甲并未拒绝而表示同意,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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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6号



  《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3年3月26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与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十条:“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以向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www.Chinafeed.org.cn)下载。”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一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

  三、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第十二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并加盖印章。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各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审批。”

  四、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第十三条:“农业部在收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委托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农业部对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建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农业部颁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并定期公告。”

  五、第四章标题改为“生产许可证管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换发生产许可证,并由农业部公告。”

  八、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变更生产地址的”。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填写年检表,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年检过程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和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不定期对年检工作进行督查。”

  十、删除第十七条。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饲料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报请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

  (二)两年(含两年)以上没有上报年检材料或未通过年检的;

  (三)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十二、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罚则”。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吊销后,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许可证收回后上交农业部。吊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由农业部公告。”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部分条款的文字略加修改。

  本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55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现就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偿付能力管理机制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的要求,建立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结构、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二)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流程,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匹配管理、资本管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治理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它各种风险。

  (四)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环节考虑偿付能力的影响。

  二、制定资本规划

  (一)保险公司应当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三年资本规划的主要内容。年度内资本规划有重大变动的,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披露有关变动信息。

  (二)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确定未来资本需求,拟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三)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资本规划为基础,统筹考虑各成员公司的资本需求,拟定资本补充计划,在集团内部合理配置资本。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与公司发展规划相一致。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与资本规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及时修定资本规划。

  三、及时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

  (一)保险公司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至两个季度将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二)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三)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收到保监会下达的监管措施后,应当及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保监会。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中,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方案未如期完成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将处理情况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对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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