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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秦代的罪名与刑罚/刘莹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8:24:09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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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名。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
(1)危害皇权罪。这主要有:谋反,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苟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三是逃避赋税。《秦律杂抄》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惩治妻子私逃的刑法规定较多。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2.刑罚。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大致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从目前的史料来看,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绝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院,又作坑,即活埋;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做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作者:刘莹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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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烟运〔2011〕11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全面加强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基础设施的含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施、设备、装置。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达标、性能有效、管理到位为目标,全面加强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消防、锅炉压力容器、仓库、变(配)电、电气线路、机械、起重机械和电梯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2011年底前必须全面配置落实到位,有效运行;“两烟”仓库2012年底前必须达标使用。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见附件。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1.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安全作业环境,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要落实责任,注重规划,突出安全设施的全面配置达标,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技术防范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认真进行统筹规划,做好设施排查、摸底工作和现有安全基础设施的可靠性评价,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如期落到实处。

  各省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根据所属企业安全基础设施现状情况,认真制订、实施建设规划方案,全面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

  3.各单位要确保现有消防报警、视频监控、自动灭火“三项系统”的有效运行。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合理设置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确保性能符合要求,运行灵敏、可靠。

  (二)强化安全基础设施配置和管理。

  1.企业要确保安全基础设施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基础设施台账,制订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设备。

  3.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暂时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要立即复原。

  4.企业要对监测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测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为建筑物、设备配套的安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要求。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者制造配套的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新增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认真制订整体实施进度方案,按照规定全面完成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相关设施、装置达标。各省级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将整体实施进度方案报国家局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

一、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基本要求:
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要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水泵、备用电源、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具配置达标、有效。
烟草仓库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按规定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具。库区及库房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监控设置范围主要包括:单位周围边界、公共作业区域、仓储区域、公共办公场所、重点危险源、人员密集活动场所、重点生产工艺部位以及其他重要监控部位。
监控系统要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自动报警、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现场探测图像清晰,有图像来源、时间和运行状态提示。视频探测设备应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要配置辅助照明。
监控系统可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要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30日。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基本要求:
(1)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炉体完好、构架牢靠、基础牢固。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完好,相关水位报警装置(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超温、超压报警和联锁等安全装置安装齐全,做到结构完整,安全可靠,动作灵敏。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防爆帽)、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安全有效,泄压防爆装置、指示装置、自控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防止容器、管道超温、超压、超负荷。
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压力容器、管道及所有安全装置应定期校验、保持完好,性能可靠,记录齐全。
4.仓库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1)“两烟”仓库:
仓库及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及面积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消防通道保持畅通,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库房门要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要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高层库房要采用封闭楼梯间。仓库通道(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要求。
库区、库房内电气设施及使用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库区要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要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2)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建筑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库房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要醒目、完好;防火间距要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邻库房要有防火墙隔开;消防通道要应布局合理,保持畅通;库内要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电气设施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要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匹配合理;库内所使用的工具要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库内要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变(配)电系统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变(配)电站环境要求:与其他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现场无漏雨、无积水痕迹;变配电间门要向外开,高压室门要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要双向开;门窗及孔洞要设置金属网。
变压器、发电机基本要求:湿式变压器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要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或排油设施,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变压器的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柴油发电机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有定期测试资料。变压器室及露天变压器和发电机要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栏。
高低压配电间、电缆线路及电容器间控制装置要求:瓷瓶、套管、绝缘子要清洁无裂纹;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母线的间距、连接方式和相序色标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处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接零)可靠;空气开关灭弧要完整,触头平整。
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温升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试验记录;变配电间各种通道符合安全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6.电气线路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1)固定线路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机械损伤、绝缘破损,电缆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易触电的裸导体有屏护或其他保护措施,无过热现象。
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要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要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要装绝缘护套;电缆沟要有防火、排水设施。
(2)临时线路安全要求:
临时线路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要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使用绝缘良好并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线;临时设备必须可靠接零;线路敷设方式、高度、间距及保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7.机械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机械设备的紧急开关、过载保护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事故联锁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及止挡器、止退器等安全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8.起重机械和电梯安全设施基本要求:
“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起重机械位置限制与调整装置、锁定装置、防倾装置、超载保护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电梯防超越行程、防超速和断绳、防坠落、缓冲、报警和救援装置、停止开关和检修运行装置、机械伤害等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二、相关规定及标准
1.厂房、库房建筑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相关规定。
4.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电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通用用电设备设计规范》GB500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10228、《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6451等规范设置供配电系统、电气装置、电力装置。
5.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有关规范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并加强监测管理。
6.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7.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及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卷烟工业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准则》YC/T 312、《烟草行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作业规范》YC/T 261、《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5226.2、《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等。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
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形势,拓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鄂发〔2007〕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对象

  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程序正式招工录用、纳入当年国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计划、需在宜昌市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安置地政府支持其自谋职业。

  安置地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后,安置地政府不再负责其今后的工作安排。

  已落实安置单位且办理了报到手续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不适用本办法。

  二、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包括:

  (一)安置补助金: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按安置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二)就业扶助金:安置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月水平)×24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费用由安置地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核发

  (一)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军转安置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核。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档案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标准核定就业补助费金额。

  (四)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与政府负责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签订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政府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军转办各执一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档案留存一份。

  (五)财政部门根据协议确定的就业补助金额,划拨到军转办,由军转办发放给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

  四、社会保障和相关管理事务

  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其人事、劳动关系及个人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后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部门职责

  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受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自谋职业申请,确认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意愿,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就业补助金的发放。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负责所有自谋职业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劳动保障事务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补助金的预算编制。

  六、其它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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