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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12:01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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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计政策文[2003]294号)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信息引导,改进调控手段,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3]1号)精神,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2、坚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正确引导市场运行和经济活动;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舞士气,增强信心;
4、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力求及时、准确,提高信息(新闻)发布质量;
5、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新闻)发布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信息(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召开信息(新闻)发布会;
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
3、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声像资料;
4、在计委主办的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
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主管政策法规处的委领导是本委新闻发言人,主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政策法规处处长是本委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政策法规处是本委信息发布工作的办事机构,根据委主任和新闻发言人的要求,组织协调全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程序
1、信息(新闻)发布会。委党组围绕市委市政府在不同时期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市计委信息(新闻)发布的选题、内容、范围和形式;召开一般信息(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委领导提出发布的选题、内容、范围和形式,报委主任审定。政策法规处负责提出会议方案报新闻发言人审定,并具体组织协调落实,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备案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准备信息(新闻)发布所需的稿件、资料,报主管主任审定,并按照方案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召开下列情况的信息(新闻)发布会需要提前报批:
(1)发布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应当提前报市领导审批。专题性信息(新闻)发布会,有关处室负责办理主管市领导同意公开宣传的批文,并最迟于发布会的前三天将批文送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市委宣传部。综合性信息(新闻)发布会,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所需材料等相关工作。
(2)按照《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规定,凡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政府台办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审批,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我委信息(新闻)发布会需要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所需材料等相关工作。
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到我委进行采访,应到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由政策法规处根据采访内容上报委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委领导签发新闻采访单,重要采访单由委主任签发。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新闻采访任务后,应及时将新闻采访单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3、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市计委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和其他稿件、声像资料,或者在我委主办的网站上发布重要信息,应先报送主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委主任审定;发布后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4、邀请记者参加以发布信息(新闻)为目的的各种新闻通气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有关处室应提前准备新闻通稿并经主管领导审定,并事先与政策法规处联系,由政策法规处安排邀请记者事宜。涉及前述(1)(2)项规定需要提前报批的情况的,按照信息(新闻)发布会的报批程序办理。
六、计委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计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委主任及委新闻发言人的要求,及时、高质量地为全委信息(新闻)发布撰写或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文字材料和声像资料。在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新闻)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保密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市计委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记者采访。
七、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暂行办法》(京计政策字[2001]5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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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中青联发[2002]19号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动员广大农村青年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广大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农村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有农村人口约8亿,约占全国人口的63%,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民群众安居乐业,顺利推进新阶段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些年来,在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中也发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在农村社会稳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党和政府对青年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加强农村青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服务农村工作大局和服务农村青年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要与农村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紧密配合,积极动员组织广大农村青少年,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中央有关“严打”整治斗争的精神,把党和政府严惩犯罪、为民除害的决心和信心传达到千家万户;通过宣传展示“严打”整治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震慑犯罪分子,鼓舞农村群众。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激励机制,褒扬先进,鞭策落后,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新风正气,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争做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团属宣传工具的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心协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浓厚氛围。

  要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广泛动员组织青少年举报农村集镇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隐患,检举揭发农村中小学周边地区和居住地附近的违法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在逃犯罪分子的线索。鼓励青年农民加入乡村治安联防队,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农村青年志愿者巡逻队,协助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多发地段进行治安巡逻,排查可疑人员。

  要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大墙内外”结对帮教活动,通过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开展书信联系、联欢座谈、技能培训、创业辅导等活动,帮助本地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改过自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三、大力加强农村青少年法制与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要大力开展“四五”普法宣传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活动,运用农村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故事会、知识竞赛、普法漫画、黑板报、“口袋读本”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开展乡村青年文化节、大中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扶贫支教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倡导依法办事;特别要借鉴前几年举办禁毒展览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的成功经验,运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典型案例,利用传统节庆、赶集等时机,在青年农民比较集中的地方举办小型多样的专题展览,教育引导农村青少年懂法、守法、用法。

  要在农村推进“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建设。利用基层团组织与看守所、少管所、戒毒所、劳教所、工读学校等单位共同建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假期空闲教室,广泛开展深受农村中小学生喜爱、便于参与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农村中小学生参观少年法庭等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帮助农村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

  要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的落实工作。去年年初,中央综治委成立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研究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制定预防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要鼓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增加对农村工作的投入,强化农村基层单位的组织力量和物质依托。要根据农村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和分散的状况,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深入农村基层,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四、切实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1.要积极维护农村青年的学习和就业权益。大力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行动,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使广大农村青少年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加大对进城务工青年的培训、教育和维权工作力度。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进行进城务工青年的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通过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建立维权联系点,发放维权服务卡和维权知识手册,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安全、劳资权益和治安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切实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通过评比表彰,树立典型,做好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为家乡做贡献,营造返乡创业、造福家乡、守法致富的良好氛围。

  2.要会同“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重点参与整治农村中小学周边环境。配合“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有重点地做好农村青少年维权工作,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依托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整治校园周边存在的治安和安全隐患,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使广大农村青少年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并自觉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抵御不良网络文化的侵袭。

  3.要巩固基层基础,营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吸引力,将广大农村青少年组织起来,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杜绝赌博、制黄贩黄等行为,切断社会丑恶现象的传播途径。大力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采取展览、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农村青少年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与吸毒、贩毒、种毒、制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好“严打”整治斗争,努力抓基层,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共同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

  要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团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位置,积极争取各级综治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广泛动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生力军。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宣传违法犯罪活动给农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宣传参与农村群防群治、维护农村稳定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突出重点。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普遍开展各种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等项重点工作。要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目前已开展的各项农村青年工作结合起来,立足长远,着眼深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有所侧重,动员社会力量每年解决一两个引发当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要扎实推进。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破口和青年工作的着力点;密切联系农村青年,到困难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提供服务,贴近农村青年开展活动,根据他们的需要多办实事好事,使他们真正从农村社会稳定中受益,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
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
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
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
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
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
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
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
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
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
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
准执行。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无论是否获得学位,他们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资,
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
的,发给半月工资。如果当月已在原单位领取了工资或已在学校领取了助学金的,应将此款
扣除。

  四、派往国外学习人员获得学位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含已回国人员),与在国
内学习获得同等学位人员同等对待。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已分配工作的,工资差额不补。

附: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表
———————————————————————————————————————
工资区类别 │ 临时工资标准(元) │定级工资水平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行政级
———————————————————————————————————————
获得硕士学位的 │ │ │ │ │ │ │ │ │ 21级
———————————————————————————————————————
获得博士学位的 │ │ │ │ │ │ │ │ │ 19级
———————————————————————————————————————
未获得硕士学位的│54.5│56.0│57.5│59.0│60.5│62.0│63.5│65.0│ 21级
———————————————————————————————————————
未获得博士学位的│63.0│65.0│66.5│68.5│70.0│72.0│73.5│75.5│ 20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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