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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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定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1979年3月21日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
现将重新修订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现金选择权业务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随着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的发展,由第三方向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业务日趋增多,为了确保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见附件),熟悉并掌握现金选择权业务,确保其柜台系统能正常接收投资者现金选择权相关申报,其它交易方式的委托申报系统尽量能支持该项业务。
二、各会员单位应要求其相关人员仔细阅读上市公司刊登的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并在营业部(包括网站和交易系统)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现金选择权业务事宜,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
三、对申请现金选择权申报失败的委托,各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相关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 0755-82083333
交易所技术咨询: 0755-82083510
结算公司技术咨询:0755- 25946080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
为确保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操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二、根据《业务指引》,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通过手工方式申报;(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现金选择权实施时公司股价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如当时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的溢价率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选择以手工方式提供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其他的情形则应选择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上市公司应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中对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做明确说明,投资者应关注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三、如上市公司以手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将设立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在该股权登记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公司规定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具体方式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的公告。
四、如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预受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指令通过现有的有关要约收购的技术平台传送到深交所。对于该种方式,不设股权登记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在申报期内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
本指南第六条至第九条仅适用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方式。
五、上市公司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该公告,关注公告中的特别提示等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资格要求;
(二)现金选择权价格;
(三)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等情况说明;
(四)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如有);
(五)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六)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包括:证券代码、预受现金选择权数量、现金选择权编码等);
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受现金选择权的指令类似于预受要约的指令。
七、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布上一交易日的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以及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有关情况。
八、投资者进行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或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办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投资者可办理有关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或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手续;
(二)投资者在申报现金选择权时应当准确输入证券代码、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业务类别、现金选择权编码等相关内容,对于业务类别、现金选择权编码错误的现金选择权指令,深交所及结算公司将不予确认。主要交易要素申报要求如下:
* 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时:
证券代码 提供现金选择权的证券代码
业务类别 预受要约
委托数量 预受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
委托价格 现金选择权编码
* 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时:
证券代码 提供现金选择权的证券代码
业务类别 解除预受要约
委托数量 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
委托价格 现金选择权编码
其中委托价格存放现金选择权编码时,格式为0xxxx.xx0 ,填‘x’的位置即为6位现金选择权编码。
(三)投资者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投资者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质押部分不得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
(四)预受现金选择权、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当日均可以撤销;
(五)如标的股票为交易状态时,已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在申报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
(六)经确认后的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九、投资者有权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一)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并在申报次一交易日查询其申报是否确认,申报确认后不能再卖出;
(二)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确认后如需卖出,应当先申报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待次一交易日确认解除后再卖出。
十、投资者应关注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中资金到帐日,在资金到帐日后可查询相关资金情况。
十一、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各会员单位可参照A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十二、现金选择权业务通过本所现有的有关要约收购的技术平台实施,其业务对应关系如下:
现金选择权业务 要约收购业务
预受现金选择权 预受要约
预受现金选择权撤单 预受要约撤单
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 解除预受要约
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撤单 解除预受要约撤单
申报要素中,现金选择权编码对应要约收购中的收购人编码。现金选择权编码以99开头的六位数,如:99××××。
要约收购涉及的详细技术内容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十三、各会员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及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工作,以方便投资者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和撤回现金选择权申报。
十四、本指南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向股东提供未来某一时间可行使的现金选择期权的;
(二)只向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