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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6:06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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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府发〔2008〕20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城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辽源市城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以及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是指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进行使用、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新建和已建的所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防办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所属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防空地下室所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所属关系变更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市人防办备案,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根据工程情况,确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职责,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及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每年至少保养一次,保证防护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建立防空地下室维修保养档案。维护管理单位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告知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防空地下室。

(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教育;严格用电管理,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四)突发事故(事件)灾害预警制度。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建立信息监测、报告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汛期、火灾高发期和疫情期,接受市人防办的统一调度和部署,并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火灾、煤气、液化气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人防工程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

第八条 维修保养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四)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好无缺,保持清洁;

(五)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设备性能良好,管道畅通,各种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设备保持清洁;

(六)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七)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的行为:

(一)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向防空地下室内部和出入口、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出入口、孔口或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防空地下室口部的道路;

(四)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防空地下室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六)其他损坏防空地下室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防空地下室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防空地下室安全的技术措施,并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防空地下室时,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拆除的防空地下室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防空地下室面积和低于原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第十三条 经批准拆除防空地下室,拆除单位确因建筑场地限制、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向市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可经市人防办批准后予以拆除:

(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拆除的防空地下室,由拆除单位或所属单位处理,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第十六条 投资者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可以将其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鼓励平时利用防空地下室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必须征得市人防办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经费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一)侵占防空地下室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结构,拆除防空地下室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防空地下室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防空地下室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防空地下室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防空地下室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防办及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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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件余音未了

龙城飞将


  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有位“过客”网友对我的文章《梁丽申请国家赔偿 资深法律人士抱头痛哭为哪般?》 不满,提出一些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挺有意思,作如下回答:

  “过客”留言说:“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启动了刑事程序后追回了赃物——因此,深圳市检察院说受害人没有要求追究梁丽刑事责任,其实是撒谎”。
  回答:若对深圳市检察院是否撒谎有疑问,可以通过网络质疑,也可以直接向深圳市检察院询问。

  “过客”留言说:“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启动了刑事程序追回了赃物后又放弃对梁丽的刑事问责,是否构成滥用公共资源行为,或报假案”?
  回答: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深入研究,问话者若有研究这个问题的兴趣,我希望能够看到你的文章。

  “过客”留言说:“公安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回答:似乎没有人对公安接到报案时对此案件展开调查进行质疑,人们只是质疑事实查清后公安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长时间的羁押的合法性。提问者可以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质疑。

  “过客”留言说:“梁丽与机场的关系是什么关系?”
  回答:我的文章只解决梁丽是否犯盗窃罪,以及她被解除羁押后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提问者若对此问题有兴趣,亦欢迎你有研究文章问题,我们准备拜读。

  “过客”留言说:“是否以后所有旅客在服务场所被服务人员拿走物品,均再无权与报务场所所有人建立起关系,只能找拿走了物品的服务员个人负责?”
  回复:我的文章中没有讲到这样的内容,回答这问题也不是我这篇文章的任务。同样欢迎作者写出研究文章来,我们拜读。

  “过客”留言说:“物权的绝对与自在状态,在中国是否还是主要法则?”
  回复:与上面的回答相同,若提问者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欢迎你写出文章来,我们拜读。也许你的文章可以令我们大家耳目一新,也许可以令案件的处理峰回路转。

  我在文章中讲道:如果是一个职业盗窃犯偷盗了这个价值昂贵的小纸箱,结果会怎样?能够顺利地找到吗?能够这么容易就“破案”吗?从这个角度看,珠宝被梁丽捡到,是珠宝公司的幸运。“失主报警时也不清楚丢的东西是什么,甚至自己到底带了4箱还是5箱东西都不清楚” 。若真是被人盗窃,就没有这么好运了。难道珠宝公司不应当对梁丽有所心存感激吗?

  网友“过客”留言评论我的这段话:“你连所有权是绝对权,只要人家别侵犯它就是自在的法律最基本法则也忘记了,倒反过来要求大家对偷儿心怀感激涕零了,厉害嘛” 。
  对此,我想回答这位激愤的“过客”,我们并不是支持梁丽蓄谋或无意地把人家价值几百万的财富“拿”回家,我也没有时间再去冒犯谁的所有权,我要说的是,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梁丽到底应不应该被定为盗窃罪?
2009-11-4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邮电部


国发(1993)55号《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是国家为繁荣电信业务市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通信事业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保证通信质量,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利益
的法规性文件。部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制定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发布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的通知和部的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邮电管理局要组织相关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将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观念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为了使审批、补办经营许可证和受理申报工作能顺利进行,各邮电管理局要适当充实行业管理干部,在收到邮电部的管理办法后,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贯彻文件的具体意
见,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要在报上刊登国务院通知和邮电部的管理办法,并发表公告,讲明有关政策,公布邮电管理局办理此项工作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为申办、补办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方便。
二、各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级通信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对于已经明确了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要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条件。
通信企业对于已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要尽力及时地提供开办业务所需的中继线,不准以任何理由设卡、刁难,不准搞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
各邮电管理局一定要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做好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审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走后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政策性很强,各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执行邮电部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公正合理地做好审批管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问题,及时报部。



199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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