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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1:29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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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5]74号


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六月二十二日


   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香港澳门学生(以下简称台港澳学生)在我市中小学就学,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港澳学生,是指在大连市投资办企业或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同胞的适龄子女,需要在大连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

  第三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须在大连常住并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必须办理公证。

  第四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条 我市所有经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均有资格接受台港澳学生。

  第六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小学、初中的,可在其居住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就读,也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举办的中小学校就读。有特殊困难的,经所在地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第七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初中即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应参加我市举办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具体政策按照当年的招生规定执行);对于需要转入我市的在读高中学生,经市或区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适当的高中就读。

  第八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直接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即可入学。接受台港澳学生的职业学校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台港澳学生办理入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手续时,父母须持本人及学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携带本人的投资证明或由大连市劳动局颁发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以及居住证明,到拟就学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欲转入大连市普通高中的学生须持原学校的学业证明。

  第十条 台港澳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校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台港澳学生适当的补习。学校应按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组织其参加教学活动以及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台港澳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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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19号

印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房地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共用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所作的认定。

  第三条 潮州市建设局为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

  市规划、国土、公用事业、房管、环保、园林、人防、地震、公安消防、气象等单位应积极参加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设计审核的要求全面建成;

  (二)单项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用的临时工棚及临时电、水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施工机具等全部清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

  (五)建设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已按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

  (二)工程立项审批材料;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报告表等环境保护审批材料;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规定须实行招投标的)、施工及监理等合同材料;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工程单项验收及备案资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包括附属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经单项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市建设局在收到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30天内,组织综合验收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单位情况汇报,深入现场核实各竣工项目,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建设局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评定为合格的,由市建设局按规定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改通知书》,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逐期办理验收投入使用手续。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市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第八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九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且应继续承担该工程项目的维修管理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如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上富多措并举破解信访难题

蔡武


  为破解信访难题,上富法庭在总结分析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信访工作必须在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上出实招、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对原有接访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先后建立了判后专案接访、庭长预约接访、法官长每日接访等一系列接访新制度。
  调研发现,由于采取类似医院门诊般的接访模式,接访的法官事前不了解案件情况,接访后无法及时给当事人反馈,使得信访结果与信访群众原本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针对这一情况,上富法庭及时调整接访模式,建立了庭长预约接访制度,来访群众可以提前进行预约,提交相关材料,法庭根据类别,确定接待的具体日期。由合议庭对信访材料进行商讨,拟订息访方案,确保每一次接访都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通过将“排队门诊”变为“预约会诊”后,当事人对接访工作的满意度有了极大的提升。
  改变了以往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单兵作战”的局面,实施了全庭参与的信访格局。该院建立的判后联合接访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判后第一次上访的,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和专职信访人员联合接访,对法院裁判存有疑惑的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自今年以来,上富法庭接访处理后的当事人无一再次信访。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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