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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4:38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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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的通知

署税[1997]6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交水发[1996]834号)称,国务院业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海运协定》,协定有效期5年,如在期满前6个月,任何缔约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协定,则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根据该协定,自1996年7月17日起,在协定有效期内,对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登记或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航运公司经营的或在协定适用的联合王国附属地登记或由联合王国附属地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指从事国际商运的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和渔船)适用船舶优惠吨税,在船方持有的根据1969年国际吨位公约签发的有效国际吨位证书的基础上计征。协定有效期内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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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信组办发〔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力度,规范对我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南宁市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力度,规范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评比对象
  检查评比对象为已接入南宁政务信息网(www.nanning.gov.cn)的县区、开发区、市属部门二级网站和各单位自建网站。

  第三条 领导机构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检查评比领导机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市目标办和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特聘评议员和信息网络专家组成。

  第四条 检查评比内容
  检查评比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网站建设、政务公开、网站质量、网站效应五个方面,总分为100分(二级网站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自建网站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式
  检查评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专家组考核评议和公众在线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组意见占评比结果的70%,公众在线评议意见占评比结果的30%。
  1、各单位自评。每年12月1日?15日,各单位按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南宁市政府部门优秀网站参评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市信息办。
  2、专家组评审
  由市目标办、市信息办邀请特约评议员和信息网络专家,组成若干个专家组,以网上检查和现场检查方式,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对各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网上办事、咨询、投诉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审参考。
  3、公众在线评议
  公众在线评议在南宁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进行。开设“南宁政务信息网优秀二级网站评选活动”专栏,每年12月15日前公布当次所有参评单位名单及网站基本介绍。公众主要通过该栏目,进行网上投票评议。评议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拉票,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公众在线评议结果在南宁政务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条 时间步骤
  1、市信息办每月5日前向使用政务信息网统一模版的二级网站单位反馈网站上一个月的信息更新情况,各部门自建网站的单位每月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信息办提供上一个月信息更新情况,每年12月开展年终检查评比。
  2、检查评比的步骤:
  (1)各单位提交网站年度自查报告和《南宁市政府部门优秀网站参评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市信息办;
  (2)评议员进行上网检查和现场检查;
  (3)统计、公布公众在线评议情况;
  (4)评议组提交检查报告;
  (5)召开总评审会,按部门及县区、开发区政府两类,分别排出名次。

  第七条 检查评比结果的公布
  1、召开总结大会,对评比排名前六名的委办局、前四名的县、区、开发区政府给予表彰,并颁发奖牌,对后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网站的信息更新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报送市目标办进行审核。
  3、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的结果报送市领导,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监察局等部门。
  4、政府部门网站检查评比的结果排名,通过南宁政务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前言
教师是学校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专业人才的主力军。教师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中等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培养人才的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随着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中等医学教育的任务越来越重。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学校教师接受培训的机会很少;师资来源比较困难;队伍不够稳定;近几年由于教师队伍年龄老化,不少学校缺乏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据1987年统计,全国中等卫生学校有专职教师2..77万
人,在校学生2⒌3万人,教师与学生比例为1:9.2,低于国家教委1:8的编制标准;在专职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占42.4%,专科学历的29.6%,中专学历的28%,高层次学历结构的教师比例偏低。因此,为改变目前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群体结构不够合理
的现状,就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师资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规模,遵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进行定编。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给以保证,行政、工勤人员不应占用教师编制。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补充教师时,应注意年龄结构的合理性,使教师队伍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亦应重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争在短期内努力作好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配备工作。
3.中等卫生学校的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在目前尚缺乏本科学历的护理、检验、放射技士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现有中专毕业的教师,应争取通过成人教育的渠道,取得相应学历。逐步改变师资队伍
的学历结构,力争七五期间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教师达到60%以上,八五期间达到80%以上,2000年达到90%以上。
4.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应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和广泛的兴趣爱好;要认真研究教
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掌握学科教学法,具备组织教学的能力。
5.学校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具备实验室管理能力,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实验工作原理、方法、步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保养及一般维修,能运用实验条件和电化教学手段配合教师完成实验
教学任务。
6.青年教师的素质和稳定关系到中等医学教育的未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当作师资队伍建设的大事来抓。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实践技能、专业知识和创造精神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效果好、学
识优秀者应重点培养,大胆使用,使他们得到磨练,较早地成为教学的骨干力量。

二、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1.从高等院校分配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是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主要来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的需求计划,主动与当地教育、计划、人事等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及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从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中分配毕业生充实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
课的师资队伍。也可采取与院校直接挂钩或供需双方见面的办法,为学校选配适合教学工作的毕业生。
2.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选送优秀毕业生到大学培养,充实师资队伍的工作。保送有志于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工作,学习努力,具备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到高等院校深造,毕业后回母校从事教学
工作。
3.各省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在统一招生中举办中等医学教育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师资定向班或委托班、根据中等医学教育的特点,制订教学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毕业后分配到中等卫生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4.在教育、卫生、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从普通学校和医疗、防疫、药检等卫生事业单位选调具有本科学历、本人愿意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又适宜于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调入中等卫生学校担任教学工作。也可采取聘请兼职教师的办法,弥补师资的不足。从医疗
卫生部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学校的教学任务,胜任教学工作的,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授予兼职教学职务。并将任教学时和教学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依据。
5.鼓励学校中从事教学行政管理的原专职教师兼任部分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者,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兼聘教学职务。
6.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在工资、住房、职称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保证中专教师的福利待遇不低于同级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的享有水平。

三、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1.加强成人学历教育,改善在职教师的学历结构,是当前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符合成人学历教育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委托高等院校举办中专在职师资本、专科班,或选送到有关普通、成
人高等院校有计划地进行学历教育。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要鼓励、支持、督促他们参加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历。
2.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对在职教师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在本专业教学岗位上聘任、使用,应与取得相应学历的教师同等
对待。
3.学校对已达到任职要求的在职教师,应有计划地采取自学、进修、举办短期学习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知识更新。除学习专业知识外,要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学习教育学、教育方法学、心理学、伦理学以及其它与医学教育密切相关的人文科学和边缘科学的基本知识,文化课教师要
选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医学知识,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师的学习经历、学习内容和学习成绩应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业务考核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4.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自身建设的积极性,学科教研组要积极开展教学相长活动。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研究教学方法,评价教学效果。重视和加强临床、专业课教师的医疗实践和基础课教师的实验教学,提高教师的应用技术知识和实验动手能力。高级职务的教师有责任指导和督促下
一级教师业务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5.要重视和加强教师的外语培训,学校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和使用外语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师资外语培训班集中培训。同时,积极提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外语。学校对教师的外语水平要进行定期考核。使教师的外语水平在较短的期限内有明显的提
高,适应中等医学教育对外开放,开展学术交流的需要。
6.加强医学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和学术团体,要围绕教育改革,结合教学动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中等医学教育的模式、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评估和学制、招生、分配及办学效益等方面的软课题研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并为中等医学教育的改革提供科学论据和决策依据。同时,加强信息交流,使教师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的新成就和新进展。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关心和爱护教师,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福利待遇,给予教师政治上关心,业务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在社会上树立和发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扩大学校的自主权,支持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创收活动
,增加办学活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建立和完善教师的考核、聘任、晋升和奖励制度,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以职务聘任为基础,制定考核内容和办法,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升、物质待遇挂钩;对不宜于任教的教师要及时作出妥善安排或调离学校;对临床和专业课教师,在聘任教师职务的同时,可兼聘相应的卫生技
术职务;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要给予表彰和破格晋升,事迹突出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对从事中等医学教学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教师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现状的调查和需求预测,制定需求规划,落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和制度,提供和保证足够的师资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成人高校设立教师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
式,多种渠道的培训措施,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尽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促进中等医学教育事业的巩固和发展。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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