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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5:33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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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目的和原则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
  (一)约谈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一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四是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权限
  (一)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约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由所在地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关问题经确认后需要约谈的,由负责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必要时由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三)约谈工作由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由局主要领导亲自约谈。

  四、约谈处理
  (一)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量化分级管理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
  (二)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三)凡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
  (四)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约谈记录一律抄送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被约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出现约谈情形时,要依法及时进行约谈,确保约谈取得实效。
  (二)约谈应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约谈纪要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约谈部门。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http://www.sfda.gov.cn/gsyjs10485/fj1.rar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
http://www.sfda.gov.cn/gsyjs10485/fj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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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
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转让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受让人。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予以发布。请各单位、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铁科技〔1993〕166号文发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充分发挥铁路技术经济优势,积极发展铁路,满足运输市场需求。
第2条 铁路技术发展的总原则是: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加快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运输安全为前提,不断提高运输能力、质量和效率。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相结合,积极采用高新技术,重视技术的综合集成。根据不同运输需求,采用不
同层次的技术和装备,系统配套,发挥整体效能。改革管理体制,制订相应的政策,推动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3条 铁路技术发展的总目标是实现铁路现代化。逐步建立客运快速、货运快捷和重载、行车高密技术协调发展,高新技术与适用技术并重,不同层次技术装备并存的具有中国铁路特点的技术体系。建成能力大、质量高、效益好、安全可靠、全面信息化的现代化铁路。技术发展方向
是:旅客运输高速化、快速化,货物运输重载化、快捷化,运营管理信息化,安全装备系统化,建设技术现代化,经营管理科学化。
第4条 本技术政策是铁路技术发展的纲要文件,铁路有关规划、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均应据此适时编制和修订。

第二章 列车速度、密度、重量
第5条 普遍提高行车速度,积极增加行车密度,合理确定列车重量。以满足运输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运输资源、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为目标,实现三者的合理组合。
第6条 行车速度:提高列车速度是提高铁路运输质量及技术发展的重点。继续实施提速战略,扩大提速范围。在经济发达、客流集中的运输通道,修建速度300km/h左右的高速铁路,其线、桥、隧等主要固定设施要预留进一步提高速度的条件。
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旅客列车最高速度200km/h,繁忙干线旅客列车最高速度140~160km/h,其他线路旅客列车最高速度120km/h。快运货物列车最高速度120km/h,普通货物列车最高速度90km/h。
第7条 行车密度:追踪列车间隔时间高速铁路按3~4min设计;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按5min设计;繁忙干线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按6min设计;单线区段平行运行图周期最小按30min设计。
为增加全路平均行车密度,要不断提高双线、多线、电气化和自动闭塞线路的比重。
第8条 列车重量:普通旅客列车不大于1100t,旅客列车编组不大于20辆,车站到发线有效长650m。
普通货物列车一般3000~4000t,车站到发线有效长850m;重载货物列车5000t,车站到发线有效长1050m;运煤专线可开行10000t的重载货物列车,部分车站到发线有效长1700m;快运货物列车一般不大于1500t。
使用轴重25t低动力作用的大型四轴货车,进一步提高列车重量和运输效益。

第三章 路网建设
第9条 路网建设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满足市场需求、国土开发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做好总体规划。大力修建新线,加强既有线技术改造。新线建设以客货运输大通道和西部铁路为重点,既有线改造以提速、扩能和电气化为重点。加速快速铁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的建
设,积极发展电气化铁路。推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建设,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不断扩大路网规模、优化路网结构和提高路网质量,逐步建成四通八达、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现代化铁路网。
第10条 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改造,必须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合理选定技术标准,做到远近结合,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点与线、干线与支线之间的协调配套,提高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11条 客货运输特别繁忙的干线,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修建第二双线,实行客货分线运输。以客运为主的线路积极采用高速技术。

第四章 铁路运输
第12条 继续扩大运输能力,大力提高运输质量。采取客货运输并重的方针,重视发展旅客运输。
加强运输组织理论研究,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装备及科学的运输组织方法,优化运输资源的配置,调整运输产品结构,强化市场营销,提高竞争能力,以适应客货运输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需要,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第13条 铁路运输组织必须贯彻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重点运输任务。重视运输组织方式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改革货物运输计划、列车编组计划及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办法,提高编制质量。严格按编组计划编组列车、按运行图组织行车。大力提高列车正点率。

第14条 全面提高旅客列车速度。扩大朝发夕归、夕发朝至、一日到达、快速及旅游等列车的数量和运行范围。提高旅客运输的装备水平,逐步建立以高速铁路、快速铁路为主的快速客运系统。
发展城际、市郊旅客运输。
第15条 简化货物运输的手续和环节,加速车辆周转,缩短货物送达时间。推进集中化运输和“门到门”运输。开行多种形式的货物列车。发展大宗货物重载运输和高附加值货物快捷运输。快运货物列车“客车化”。逐步形成快捷货运系统。
第16条 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改革管理体制,发展国际标准箱。建设一批大型集装箱办理站,开展大陆桥运输和多式联运。
第17条 发展特种货物运输。增加专用运输工具,扩大运输能力,加强组织管理,改善运输条件。
改革冷藏运输管理体制,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冷藏集装箱和新型冷藏运输工具,开发相应的配套设备,逐步淘汰加冰冷藏车。促进冷藏运输链的建立。开发与采用新冷源和其他保鲜技术。
第18条 发展直达运输。加强装卸基地建设,优化编组站布局及作业分工,减少车辆中转及改编次数。路网性编组站加速实现综合自动化;作业量较大的编组站实现自动化;其他编组站采用适用的技术装备。
第19条 繁忙干线应在列车运行图上安排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综合维修“天窗”。“天窗”时间:采用中、小型养路机械的区段90~120min;采用大型养路机械的区段150~180min。双线区段的设备维修“天窗”应按上、下行设置,施工时可组织反向行车。

第五章 铁路行车安全
第20条 铁路运输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靠先进技术和装备,保障行车安全。以行车安全为核心,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为重点,系统配套发展铁路安全技术与装备,制订、修订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完善行车安全保障体系。
第21条 大力发展安全检测技术,建立监测、控制和管理决策为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安全监控网络。
完善并推广机车和车辆故障检测诊断系统、对固定设施进行多层次多方位检测的技术和装备、机车车辆安全运行的地面检测系统,研究采用固定设备在线自动检测、远程诊断及故障预报预警技术,实现列车安全运行动态检测和行车主要设备的实时监测与控制。
第22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提高运输设备的可靠性。进一步完善检修体制,对关键零部件进行寿命研究,实行寿命管理,制订科学的检修标准,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23条 研究泥石流、洪水、滑坡、坍方、落石、岩溶坍塌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防治、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开发高速铁路灾害预警预防系统。
第24条 研究事故救援、快速抢修和长隧道消防技术与装备,加速救援手段的现代化。发展铁路道口安全保障设备,减少道口事故。
第25条 大力提高行车人员素质,研究应用人机工程理论,改进设备机具,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加强自控和互控手段,减少人为事故。

第六章 铁路信息化
第26条 铁路信息化是铁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广泛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快以铁路综合运营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铁路信息化。
第27条 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资源共享、设备共用,实行工程化管理,并与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近期建成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调度指挥管理信息系统及车号自动识别、全路客票发票和预订、综合办公自动化、铁路成本核算等系
统。在产品及工程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基础数据采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普遍采用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应用,发展各种信息服务和相关技术。
第28条 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应立足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做到统一基础编码,坚持开放性和规范化,加强应用软件开发和实施的组织管理,防止重复开发。加强信息系统投产后的应用管理,发挥综合效益。
第29条 充分利用共用通信资源和网络技术,加快开发高效、实用、安全的铁路企业网并与公用网互联,以适应铁路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第30条 重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完善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体制,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

第七章 机车、车辆与供电
第31条 大力发展电力机车牵引技术,积极提高电力牵引承担的换算周转量的比重。在高速铁路、快速铁路、运煤专线、繁忙干线及长大坡道、长隧道、高海拔地区等线路上,应采用电力机车牵引。其他线路及调车作业应采用内燃机车牵引。
第32条 积极发展交流传动技术,逐步完成直流传动向交流传动的转换。实现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设计模块化、简统化。发展机车新型转向架、微机控制、检测诊断等新技术。货运机车最大轴重25t。
第33条 发展自重轻、性能好、满足不同层次旅客需要和不同运用条件的空调客车、快速客车、双层客车、高级旅游车等新型客车,逐步形成系列。推广机车向客车供电技术,采用DC600V供电制式。高等级旅客列车应采用集便装置。
第34条 积极研制高速旅客列车。在旅客运输繁忙的城际铁路可采用电力或内燃动车组。开发应用摆式列车和先进的城市轨道列车。
第35条 发展自重轻、强度高、耐腐蚀的新型通用及专用货车。发展运行速度120km/h的快运货车。开发应用轴重25t低动力作用的大型四轴货车。改造转8A型转向架,以适应90km/h运行速度的要求。加快淘汰滑动轴承和旧杂型转向架。采用大容量新型缓冲器,逐
步淘汰旧型缓冲器。
第36条 电气化铁道供电能力必须与运输能力相适应,供电设施预留发展条件。发展牵引供电系统综合整治技术,提高电气化铁道的供、用电质量。逐步实现牵引供电系统监控自动化、远动化及运行管理智能化、性能检测及故障诊断现代化。
大力提高电气化铁道的运行可靠性,提高接触网的结构稳定性和抗灾能力。采用高强度、耐腐蚀、少维修或免维修的接触网零部件,优化牵引供电系统与机车设备的绝缘配合,改善弓网关系,积极研究采用自动过分相装置和弓网安全监测装置,开发接触网施工、检修新型装备。
第37条 机车车辆主要零部件实现系列化、标准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机车车辆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实现免维修或少维修。采用科学方法对机车车辆制造、运用、维修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估。
第38条 客车采用盘形制动。推广电空制动、双管供风、防滑器、小间隙自动车钩和密接式车钩等装备。机车采用空电联合制动及新型基础制动装置,研究减少列车纵向冲动的技术措施。货车采用120型空气制动机及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逐步淘汰GK、103等旧型制动机,积
极采用高摩闸瓦,发展整体铸钢轮。快运货车采用新型基础制动装置。动车组采用复合制动模式。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分别不得超过:
旅客列车:
120km/h-800m
140km/h-1100m
160km/h-1400m
200km/h-2000m
250km/h-2700m
300km/h-3700m
普通货物列车:90km/h-800m
快运货物列车:120km/h-1100m
第39条 积极推进机车车辆修制改革,在预防修基础上,开展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推广先进检测手段和维修装备,形成运用、维修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客车按走行公里检修模式。

第八章 工程与工务
第40条 铁路勘测设计应采用航测、遥感、物探、卫星定位测量、计算机辅助设计、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勘测设计一体化、智能化。结构设计研究采用可靠度理论。
铁路选线或改线应加强地质勘察,积极推广综合勘察技术,无法绕避不良地质、水文复杂地段时,应采取工程措施,不留后患。必须注重铁路长远的综合经济效益,加大曲线半径,优化平面线型及布设。合理选择限制坡度,充分发挥牵引动力的作用。
第41条 加强路基质量控制。加强边坡防护和防、排水措施,积极采用新型支挡结构和路基加固新技术,积极推广土工合成材料。采用新技术处理线路结构变化的过渡段。
桥梁应向高强、轻型、整体、大跨度、新结构发展,提高桥梁的耐久性。高速铁路和快速铁路的桥梁设计应进行列车-线路-桥梁整体动力特性分析。制订新的桥梁活载标准,提高以货运为主的新建线路桥梁的设计荷载等级。
既有干线桥梁与路基应根据运输需要,逐步进行改造与加固。
加强隧道的地质勘测和监测。积极采用隧道不良地质超前预报和控制技术,研究灾害的防治和报警技术。广泛采用机械化施工。研究有利于围岩稳定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提高隧道结构的整体强度。积极开发越江、越海隧道等技术。发展城市地下工程技术。开展施工对既有结构物影响和
相应施工装备的研究。
第42条 优化轨道结构,实现各部件性能的合理匹配,提高轨道整体结构承载能力。高速铁路、快速铁路和干线采用60kg/m钢轨轨道结构。繁忙干线应采用60kg/m的淬火轨或微合金轨。重载运煤专线可采用75kg/m淬火钢轨轨道结构。
扩大无缝线路的铺设范围,推广跨区间无缝线路。高速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建设时应一次铺设无缝线路。研究和采用适用于不同运输条件下的道岔,提高道岔的铺设质量和使用寿命。主要干线采用新型轨枕和一级道碴。发展少维修、高性能的弹性扣件。研究开发无碴轨道结
构技术。
第43条 高速铁路、快速铁路、繁忙干线应采用大型养路机械养护线路。加速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发展岔区和桥隧等特殊地段的专用养路机械设备。研制并采用新型施工机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44条 建立工程建设、工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线、桥、隧养护维修标准和制度,开发和采用新型的检测、计量设备,研究采用轨道、路基、桥梁、隧道等的诊治技术及桥梁状态评估技术,提高工务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水平。

第九章 信号与通信
第45条 铁路信号与通信的技术发展方向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
第46条 积极采用调度监督、调度集中设备及配套技术,研究发展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加快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现代化建设。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与高速铁路应建立相应的综合调度系统。
第47条 积极发展列车运行安全控制与配套技术,不同速度等级的线路应采用不同层次的技术装备。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段,应完善区间列车占用安全检查设备;繁忙区段可采用自动闭塞。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繁忙区段发展采用多信息、双方向自动闭塞。
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的线路,采用机车信号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逐步实现以机车信号为行车凭证,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200km/h的线路,采用以多信息无绝缘轨
道电路为基础、车载信号作为行车凭证的列车超速防护系统。列车运行速度200km/h以上的高速铁路,研究采用以数字编码无绝缘轨道电路为基础、具有间隔自动调整功能的列车运行智能控制系统及高速、快速列车信号兼容技术。
第48条 积极稳妥地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在干线逐步推广分动外锁闭道岔转换装置,研究发展区域性计算机联锁控制技术和行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控制、计算机联锁一体化技术。
第49条 铁路通信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网络资源,优化配置、强化管理,确保铁路通信的安全可靠、灵活畅通。铁路通信以光缆通信为主,数字微波与数字卫星通信为辅,综合利用多种传输手段。铁路通信应加强保密措施。
第50条 铁路通信应采用先进的传输、交换、接入等新技术,发展数据、图象、文字、传真等非话业务,提高铁路通信的现代化水平。
第51条 发展数字调度通信、列车无线调度通信、集群移动通信、应急通信、会议电视电话等专用通信系统,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行车安全、事故抢险等需求。
第52条 提高铁路信号与通信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现代化维护管理体系,采用微机监测和远程诊断等新技术,完善维修技术手段,改革维修体制,延长维修周期,逐步实现设备的状态修,不断提高维护水平。

第十章 质量、环保与节能
第53条 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方针。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力度,强化标准化和计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54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适应铁路技术发展的铁道行业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55条 强化铁路专业计量工作,提高计量器具配备率、受检率,提高铁路专用计量检测水平,采用在线计量检测技术和先进的专用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技术手段。
第56条 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
第57条 完善工业产品监督检验、招标采购和验收制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提高铁路工业产品的质量。
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完善保证客货运输质量的各项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58条 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铁路有关规定,积极推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铁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要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减少扰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满足行洪、泄洪要求,注意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保护。重视铁路沿线的绿化。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59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废水、废物的回收利用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处理列车垃圾和污物。积极采用减振降噪新技术。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和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60条 认真贯彻国家的用电、用热、用水能耗标准,未达到标准的铁路设备应进行技术改造。发展适应铁路特点的新能源或代用品,推广运用节油、节电、煤炭清洁燃烧、余热余能综合利用、水的净化和循环利用等新技术。
附件:《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说明(略)



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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