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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1:56:39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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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宾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对重大行政决策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延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机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和调整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准备工作:
1.作出年度评估计划;2.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二)具体实施评估机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单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2.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施行:
(一)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二)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设置行政决策效果监测点,指定相关人员收集整理行政决策效果信息。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行政决策进行总体评估,对行政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评价;
(二)提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体(扩大)会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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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发包施工。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在申办资质证书前,应征得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和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实行资质审查。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定。
禁止任何部门和地区垄断、封锁、分割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一条 达到国家规定投资规模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在招标公告中须载明是否给予落标者的经济补偿。对未中标的方案应及时退还,不得私下复制、采用。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
发包方认为投标方案需要综合采用并保留的,应当征得投标方的同意,使用费由双方协商。
第十三条 承包方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得将所承担的业务转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承包方应当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投标方、承包方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等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
第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编制深度,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其所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返工、修改或终止,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际消耗工作量付给费用或赔偿损失。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周期拖延、返工,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应扣减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除国家明令推广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和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
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发包方应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重大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超限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消防设计规范,国家尚无技术规范或规范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认可。
第二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各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甲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鉴定和事故的调查、认定,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
(二)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转让、租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为其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鉴定和质量事故调查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吊销有关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为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定期进行资质审查的;
(三)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自行设立所管辖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准入资格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村村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年奥运会场馆建设指挥部名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4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市“2008”工程指挥部)。市“2008”工程指挥部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临时机构。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为正局级临时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包括奥运场馆、附属工程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下同)建设总体进度计划,组织指导并审定有关区、县政府和各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建设进度综合计划和建设进度详细网络计划,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协调并督促落实项目立项可研、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一级开发及开工等各环节的工作,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实行集中审批,保证工程按期开工。
(三)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总调度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质量、工期、功能和成本的协调统一。
(四)负责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五)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业主与政府签定的各项合同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
(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在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中的实施,监督并保证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落实,组织协调奥运会比赛期间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工作,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
(八)负责管理市政府部分奥运专项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负责组织监督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开展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落实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
(十)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对外宣传和社会协调工作,加强与奥组委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
(十一)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奥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 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10个职能部。
(一)秘书行政部(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保卫、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工程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部
(三)比赛场馆建设部
(四)训练场馆建设部以上3个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落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协调并监督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一级开发和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并全面落实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奥运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协调审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资金调整工作;协调并监督落实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织监督政府签订的各工程合同依法实施;负责工程统计报表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外,工程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部还负责综合编制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总体计划 ;指导并审定有关区、县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五)市政设施建设部综合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综合进度计划;参与审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落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审批工作;协调并监督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协调审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有关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资金调整工作;协调并监督落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综合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工程统计报表工作;协调解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安全质量部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奥运场馆建设项目质量要求和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等方面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质量工作体系;参与审查招投标文件、施工计划和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质量事宜;参与研究制订并监督落实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及奥运会比赛期间的安全、消防等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
(七)技术部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附属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论证;监督落实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组织联系专家顾问工作;组织协调 技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参与招投标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有关技术问题的审查;参与设计、施工中涉及技术问题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协调并监督检查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八)财务预算部汇总编制奥运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编制部分奥运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监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机关各项支出费用的计划安排;参与配合监察、审计工作。
(九)监察部(审计室)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事项;对部分奥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宣传部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委、市政府和奥组委关于奥运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新闻发布会和视察考察活动;统一指导有关区县和单位关于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新闻危机事件;协调联系奥组委和各类国际体育组织。
三、人员编制
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使用临时行政编制共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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