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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59:51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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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 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
  
第三章 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 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
  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公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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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水建管[2003]20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03年5月22日

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
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6、工程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30 堤防达不到设计防洪标准的,按堤长计每10%扣3分。
7、河道安全 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未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0 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发生堤防溃口,该项不得分;发生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每起扣20分。
8、工程隐患及除险加固 对堤防进行有计划的隐患探查;工程险点隐患情况清楚,并根据隐患探查结果编写分析报告;有相应的除险加固规划或计划;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险点隐患要有度汛措施和预案。 40 没有对堤防进行隐患探查的扣10分;没有工程险点隐患探查成果分析报告的扣10分;没有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或计划的扣10分;不能及时处理险点隐患又没有度汛措施和预案的扣10分。
9、防汛组织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正确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抢险队伍落实到位。 2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不当的扣5分;抢险队伍不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
10、防汛准备 按规定做好汛前防汛检查;编制防洪预案,落实各项度汛措施;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种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包括防汛指挥图、调度运用计划图表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图表)准确规范。 30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分;没有防洪预案、度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分;重要险工险段无抢险预案的扣5分;基础资料不全、图表不规范扣10分。
11、防汛物料 各种防汛器材、料物齐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合理;仓库分布合理,有专人管理,管理规范;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且账物相符,无霉变、无丢失;有防汛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方便。 20 防汛器材、设施不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不合理扣5分;仓库分布不合理、无专人管理、管理不规范扣5分;料物、器材、设备账物不符、完好率低于规定扣5分;无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困难扣5分。
12、工程抢险 能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抢险方案落实;险情抢护及时,措施得当。 30 未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扣15分;抢险方案不落实扣5分;险情抢护不及时、措施不得当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13、确权划界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图纸资料齐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齐全、明显;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领取率达95%以上。 30 未完成确权划界,按边界长度每10%扣3分;划界图纸资料不全的扣5分;边界桩不齐全、不明显扣5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低于95%的,每低10%扣2分。
14、建设项目管理 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清楚;对建设项目审查严格;无越权审批项目,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按有关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30 违章利用岸线和滩地的每处扣5分;河道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扣5分;审查不严格造成建设项目影响河势稳定、影响行洪或堤防安全的扣10分;越权审批、审批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手续不合规定的扣5分;建设项目资料不全、没有对建设项目施行有效监督的扣5分。
15、河道清障 河道管护范围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20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的扣5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2分(最高扣10分);未全面清障而又没清障计划或方案的扣5分;新设障制止不力的扣10分,
16、水行政管理 定期组织水法规学习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水法规等标语、标牌醒目;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无违章采砂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对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执法规范,案件查处结案率高。 30 没有组织水法规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不熟悉水法规的扣4分;无宣传标语、标牌的扣4分;发现违章采砂现象的扣4分;发现在河道内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源及清洗有毒污染物的扣4分;案件查处手续、资料不完备,违规执法的扣4分;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90%的,每低5%扣3分。
三、运行管理(410分) 17、日常管理 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50 无专人管理的扣10分;操作规程不全缺1项扣2分;没有定期进行运行检查、维修养护的扣10分;各种记录不清楚、不规范的扣5分;技术报告、报表缺1项扣2分。
18、堤身 堤顶高程、宽度、边坡、护堤地(面积)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无洞穴、无杂物垃圾堆放;草皮整齐,无高杆杂草。 50 堤顶高程每低0.1m扣2分;顶宽小于设计要求每0.2m扣2分;堤坡高差大于0.2m每处扣2分;发现冲沟、洞穴、堆放杂物垃圾等每处扣3分;草皮不整齐,有高杆杂草扣10分。
19、堤顶道路 堤顶(后戗、防汛路)路面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路面完整、平坦,无坑、无明显凹陷和波状起伏;堤肩线直、弧园;雨后无积水,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30 堤顶路面宽度小于4m的,扣7分;堤顶路面不平,5m长范围内高差大于0.1m的每处扣2分;堤肩线、弧不顺畅扣7分;雨后有积水扣7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10分) 20、河道防护工程 河道防护工程(护坡、护岸、丁坝、护脚等)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备料堆放整齐,位置合理;工程整洁美观。 40 工程外观尺寸完好率每低5%扣2分;工程缺损、坍塌的每处扣5分;备料堆放不整齐、位置不合理的扣5分;工程上杂草丛生,脏、乱、差的扣10分。
21、穿堤建筑物 穿堤建筑物(桥梁、涵闸、各类管线等)位置、尺寸、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30 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10分;启闭机运转不灵活、金属构件锈蚀的扣5分;混凝土老化、破损的扣5分;发现隐患、渗漏现象的扣10分。
22、害堤动物防治 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防治效果好,无獾狐、白蚁等洞穴。 20 对害堤动物无防治措施的扣5分;发现獾狐、白蚁等洞穴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5分。
23、生物防护工程 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护堤、护坝、护闸地)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树、草种植合理,宜植防护林的地段要形成生物防护体系;堤肩草皮(有堤肩边埂的除外)每侧宽0.5m以上;林木缺损率小于5%,无病虫害;有计划对林木进行间伐更新。 30 绿化覆盖率每少5%扣2分;宜植地段未形成生物防护体系的扣5分;堤肩草皮每少5%扣1分;林木缺损率高于5%的,每缺损5%扣2分;发现病虫害未及时处理或处理效果不好的扣5分;无计划采伐林木的扣5分。
24、工程排水系统 按规定各类工程排水沟、减压井、排渗沟齐全、畅通,沟内杂草、杂物清理及时,无堵塞、破损现象。 30 工程排水沟每缺少5%扣1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堵塞的每处扣2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破损每处扣1分;沟内有杂草、杂物的扣10分。
25、工程观测 按要求对堤防、涵闸等进行工程观测,以及对河势变化进行观测;观测资料整编成册;根据观测提出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建议;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未进行观测的扣15分;资料未整编扣15分;没有观测分析成果的扣10分;观测设施完好率低于90%的每低5%扣2分。
26、河道供排水 河道(网、闸、站)供水计划落实,调度合理;供、排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度,效益显著。 20 河道供水计划不落实的扣10分;供、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扣5分;防洪、排涝调度不合理的扣5分。
27、标志标牌 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里程桩、禁行杆、分界牌、疫区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醒目美观。 30 河道防护工程及险工险段标志牌、简介牌缺1个扣2分;其它各类必设管理标志、标牌每缺损5%扣1分。
28、管理现代化 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高;积极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30 没有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的扣10分;没有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的扣10分;未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的扣10分;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低适当扣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120分) 29、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法规及授权积极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砂石资源费)等各种规费及供、排水费,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的,每低5%扣3分。
30、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开支合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 3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1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31、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上并能及时兑现;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3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2、河道资源利用 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到70%以上;经营开发效果好。 30 没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扣10分;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不到70%的扣10分;经营开发出现亏损的扣10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2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3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6、注册登记 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正变化的内容。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注册登记的,此项不得分;未及时更正变化内容的扣10分。
7、安全鉴定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的扣20分。
8、确权划界 按规定对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管理范围有明显界桩、标志和警示标牌;保护范围明确。 30 未进行确权划界的,此项不得分;已经确权划界的,领取土地使用证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管理范围界桩、标志不明显扣3分;危险区警示标牌不醒目扣3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4分。
9、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20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违章建筑,或有挖洞、爆破、打井、开矿、弃渣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每处扣3分;水库水质三类以下(含三类)扣10分。
10、防汛组织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落实,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防汛办事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 3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任务不明确扣10分;措施不具体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不落实扣10分。
11、防洪预案 有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抢险、调度、转移、通讯、照明等预案内容齐全,且计划周密,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 20 无预案不得分;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扣10分。
12、防汛物料与设施 防汛物料按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定额备齐,有专人管理,建档立卡;防汛车辆、道路等齐备完好;备用电源使用可靠;预警系统、通讯手段、抢险工具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30 防汛物料不能按定额备齐,无专人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防汛道路不平整、不畅通,无专用车辆或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动力系统、预警系统、通讯设施、抢险工具等完好率低,运行不可靠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13、除险加固 大坝能按规划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病险水库有除险加固规划及实施计划,未除险前有安全度汛措施。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二、三类坝无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的扣10分;未除险前没有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的扣10分。 一类坝或已除险加固工程此项满分
14、更新改造 大坝及其附属工程更新改造有规划,经费落实,项目按时完成,质量符合要求,有竣工验收报告。 20 工程更新改造无规划扣5分;经费不落实,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扣5分;质量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15、安全生产 防洪、安全生产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 30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此项不得分;在设计标准内,工程及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扣20分。 获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此项满分
三、运行管理(400分) 16、工程检查 主、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等,汛前、汛后各检查一次(闸门机电设备要求进行试车),平时每月检查两次(相邻两次检查时间不小于10天),在高水位、水位突变、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次数;工程各部位检查内容齐全,检查记录规范,有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并有负责人签字。 40 不能正常巡视检查扣10分;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增加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5分;检查、试车记录不规范、无签字扣5分;无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扣5分。

17、工程观测 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率、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加测,观测设备完好率达到规范要求,观测设施先进、自动化程度高;观测有专门记录,有初步分析意见;观测资料内容齐全,符合规范要求,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 40 观测工作不能做到“四固定”,观测项目、频率、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每项扣5分;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未加测扣5分;观测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规范要求,设备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初步分析意见扣5分;观测资料内容不齐全,成果达不到规范要求扣10分;不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扣5分。
18、工程养护 主、副坝坝顶平整,坝坡整齐美观,无缺损,无树根、高草,防浪墙、反滤体完整,廊道、导渗沟、排水沟畅通,无蚁害。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完整、过水断面无淤积和障碍物;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等完好无损。灌溉、发电、供水等生产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40 坝顶、坝坡等建筑物不平整、不整齐、不美观,导渗沟、排水沟等有堵塞,坝坡有蚁害等,每项扣5分。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不完整,过水断面有淤积和障碍物,每项扣5分;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有碳化、裂缝、破损等,每项扣5分。生产设施有损坏、不能正常运用,每处扣5分。
19、机电设备维护 有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维护制度并明示;设备维修养护好,运用灵活,安全可靠;备用发电机组能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机房内整洁美观;维修养护记录规范。 40 无维护制度或未明示扣5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主要构件有损伤、有锈蚀,油料不适宜扣10分;闸门漏水,启闭不灵活,不安全扣10分;备用发电机组养护不好,不能随时启动,不能正常运行扣5分;机房内不整洁、不美观扣5分;维修养护记录不规范扣5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00分) 20、工程维修 做好工程岁修、抢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维修质量符合要求;大修工程有维修设计、批复文件;修复及时, 按计划完成任务;有竣工验收报告。 40 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上报扣10分;维修质量不合格扣10分;大修工程无设计、批复文件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修复任务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21、报汛及洪水预报 建立有库区水文报汛系统,并实现自动测报,系统运转正常;建立洪水预报模型,进行洪水预报调度,并实施自动预报;测报、预报合格率符合规范要求。 40 无库区水文报汛系统扣5分;未实现自动测报扣10分;测报系统运行不正常扣5分;无洪水预报模型扣5分;未实施自动预报调度扣10分;洪水预报合格率达不到60%,或水文报汛系统有缺、漏报扣5分。
22、防洪调度 有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和调度制度;调度原则及调度权限清晰;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并有记录;及时进行洪水调度考评,有年度总结。 40 无调度方案、调度规程、调度制度扣10分;调度原则、调度权限不清晰扣5分;未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和上级(指有调度权)指令扣10分;洪水调度考评为好、一般、差的分别扣0、5、10分(未进行洪水调度考评的扣10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在不发生洪水情况下,洪水调度考评不扣分
23、兴利调度 有经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并及时修正;认真执行计划,有年度总结。 30 无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扣10分;未进行季、月计划修正扣10分;不认真执行计划扣5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24、操作运行 有闸门及启闭设备操作规程,并明示;操作人员固定,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无人为事故;记录规范。 40 无闸门、启闭设备操作规程扣10分;规程未明示扣5分;操作人员不固定,不能定期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扣5分;未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扣10分;有人为事故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负责人签字扣5分。
25、管理现代化 有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5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不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管理工作科技含量不高扣10分;办公设施现代化水平在本省或流域内属高、中、低,分别扣0、5、10分;未建立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单位计算机局域网扣10分,未加入省(或流域)水利信息网络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200分) 26、水资源利用 有灌溉、发电、供水管理制度;有年度灌溉、发电、供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渠系利用系数高,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准确;按批准计划完成生产任务100%。 30 无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2分;无年度用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每缺一项扣2分;渠系利用系数达不到0.5,未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不准确,每项扣3分;未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每项扣3分。
27、费用收取 水价、电价等按批准文件执行,有水费征收办法;有用水协议;管理单位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收入计划;完成计划100%;积极征收其他各种规费。 50 水价、电价等未按批准文件执行,无收费办法扣10分;无用水、用电协议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征收任务(农业用水、城镇用水、其它用水、发电分别计算征收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每减少5%扣3分;未按规定收取其他规费扣5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开支合理;财务账目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执行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5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无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扣5分;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不规范扣5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无财政拨款任务的,视同完成。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50 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10分。
30、多种经营 充分利用水、土资源;经营方式多样,经济效益好。 20 不能充分利用水库的水土资源扣5分;水产经济效益在全省(或流域)同类水库中处于好、中、差水平,分别扣0、5、10分;多种经营项目效益不好,有亏损扣5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他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4 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二、安全管理(200分) 6、安全鉴定 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扣20分。
7、设备等级 按规定开展闸门启闭机设备等级评定工作。 20 未按规定开展设备等级评定,此项不得分;评定为二类单位工程 扣5分,三类单位工程 扣10分。
8、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理,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堤(坝)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禁止堆置超重物料;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主要部位有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发现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20 发生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每起 扣5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上报,每起 扣10分;无明显警告警示标志 扣5分。
9、确权划界 按规定界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工程管理范围用地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有界桩。 40 未进行确权划界,此项不得分;已确权划界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无界桩扣10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10分。
10、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 工程隐患情况清楚,并登记造册;有相应的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及实施计划;工程除险前应有安全度汛措施。 40 工程隐患不清楚且无登记造册扣15分;无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扣15分;工程除险前未制定安全度汛措施扣10分。 一类工程和已除险加固的此项满分。
11、防汛抢险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抢险队伍机动能力强、人员需经业务培训,防汛抢险预案、措施落实;配备必要的抢险工具、器材设备。 30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确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人员未经培训扣5分;防汛预案、措施不落实扣10分;抢险工具、器材配备不完善扣5分。
12、安全生产 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0 未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的扣10分;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扣2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13、管理细则 根据《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30 未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扣30分;虽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扣10分。
14、技术图表 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检修情况表等齐全,并在适宜位置明示。 30 每缺一项图表扣5分;未明示扣10分。
15、经常检查 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设施和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等进行检查。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0 检查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周期检查扣5分。
16、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或用水期前后,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0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面每缺一项扣2分。
17、特别检查 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台风、强烈地震等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10 遇特别情况未及时进行检查扣10分
18、工程观测 按规定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垂直位移观测、渗透观测及河床变形观测,固定时间、人员、仪器;对资料进行整编分析;根据观测提出分析成果报告;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必测项目每缺一项扣10分;观测不符合规定每项次扣5分;资料整编不合格扣10分;无分析成果报告扣5分;设施完好率低于90%,每低5%扣2分。
19、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堤(坝)无雨淋沟、渗漏、裂缝等缺陷;岸、翼墙后填土区无跌落、塌陷;河床无严重冲刷和淤积。 20 堤(坝)有缺陷扣5分;翼墙后填土区有跌落、塌陷扣5分;河床严重冲刷和淤积扣10分。
20、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砌石护坡、护底无松动、塌陷等缺陷;浆砌块石墙身无渗漏、倾斜或错动,墙基无冒水冒沙现象;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无冲刷破坏;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保持畅通。 20 护坡、护底有缺陷扣5分;浆砌块石墙身有异常扣5分;防冲设施冲刷破坏扣5分;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堵塞扣5分。
21、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混凝土结构表面整洁,无脱壳、剥落、露筋、裂缝等现象,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时修补;伸缩缝填料无流失。 30 混凝土结构表面不整洁扣5分;剥落、露筋等每处扣2分;严重裂缝每处扣4分;伸缩缝填料流失扣5分;未采取保护措施及时修补扣1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2、闸门养护修理 钢闸门表面无明显锈蚀;闸门止水装置密封可靠;闸门行走支承零部件无缺陷;钢门体的承载构件无变形;吊耳板、吊座、裂纹或严重锈损;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完好、畅通;寒冷地区的水闸,冰冻期间应因地制宜地对闸门采取有效的防冰冻措施。 80 闸门出现严重锈蚀每扇扣10/n分;闸门漏水超规定每扇扣30/n分;闸门行走支承有缺陷每扇扣10/n分;承载构件变形每扇扣10/n分;连接件损坏每扇扣10/n分;加油设施损坏每扇扣10/n分;冰冻期间未对闸门采取防冰冻措施扣5分。 n为闸门总数
23、启闭机养护修理 A、卷扬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保持清洁;启闭机的联接件保持紧固;传动件的传动部位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配合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活、制动可靠;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定期清洗保养。 80 每台启闭机存在一项次缺陷扣10/n分 n为启闭机总台数
B、液压启闭机油泵、油管系统无渗油现象,供油管和排油管保持色标清晰,敷设牢固;活塞杆无锈蚀、划痕、毛刺;活塞环、油封无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严重磨损;阀组动作灵活可靠;指示仪表指示正确并定期检验;贮油箱无漏油现象;工作油液定期化验、过滤,油质和油箱内油量符合规定; 油泵、油管系统渗油扣5分;供油管和排油管色标不清晰扣2分;敷设不牢固扣5分;油缸漏油每个扣2分;阀组动作失灵每个扣10分;仪表指示失灵每表扣1分;贮油箱漏油扣5分;油质不合格扣10分。
24、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 电动机的外壳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无松动,轴承润滑良好,无松动、磨损,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开关箱应经常保持箱内整洁;设置在露天的开关箱应防雨、防潮;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主令控制器及限位装置保持定位准确可靠;各种电力线路、电缆线路、照明线路均应防止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经常清除架空线路上的树障,保持线路畅通,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指示仪表及避雷器等均应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检验;自备电源的柴(汽)油发电机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变压器运行符合有关规定。 40 每台电动机出现每项次缺陷扣5/n分;开关箱、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每台套每项次缺陷扣10/n分;主令开关及限位开关失灵每个扣10分;线路存在隐患扣5分;仪表及避雷器等未按有关规定检验扣5分;自备电源未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扣5分;变压器运行不符合规定扣5分。 n为相应设备的总台数;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5、管理现代化 建立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加强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4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未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扣10分;无自动监测系统扣10分;未实现计算机自动化控制扣10分。
26、控制运用 制定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按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组织实施;按照水闸操作规程运行。 30 无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扣20分;未按计划或指令实施水闸控制运用每次扣10分;违反操作规程每次扣10分
四、经济管理(150分) 27、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每低5%扣3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违规现象。 4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4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0、土地资源利用 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工程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在95%以上。 40 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于95% 每低5%扣4分。

说明:
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类单项扣分后最低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目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导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2005〕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通乡公路是指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2006年——2010年五年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国债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农村经济干线和省际间连接公路)。
第三条 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承办具体事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及协调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及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做好与本区域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发改委和交通局负责本地区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县区市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各市州发改委与交通局上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审批,并及时转下国家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为现有公路铺油改造,工程技术简单,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会同交通局预审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批,抄送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别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设计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 通乡公路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第九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条 各市州对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通乡公路改造项目,应加强初审工作,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项目。凡上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规划;
——应符合本区域城市与村镇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明确。
市州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设计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设计费(含可研编制费)取费参照标准视工程难易程度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铺筑路面,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公路抗灾能力,注意环保,注重安全”的原则,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主,部分路段标准可适当放宽。对超出国家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要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严格审批。对不符合通乡公路建设原则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遵循《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市州发改委、交通局要加强监督工作。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监理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隶属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离之前应予回避,不允许参加其所属的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
第十六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项目公示制、报告制。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市州政府和建设单位,对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联合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质量目标、进度要求、中间检查情况等内容,在有关媒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公示。
各市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月30日前将辖区内本月通乡公路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汇总全省通乡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动态。
第十七条 各市州及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项目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接受市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通乡公路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工程款或银行贷款,必须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市州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七、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和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没有监理部门的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接受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八、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成后,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可提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组织进行,并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对通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通乡公路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九、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工程质量差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要停止安排该县区市以后年度的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一市州连续两年或一年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出现上述问题,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要缩减该市州以后年度的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规模,情节严重的,停止实施该市州通乡公路改造工程。
第二十七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十、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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