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宁市献血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4:37:52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献血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献血条例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2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外来人员参与本市的献血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供应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献血的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与阶段性临床用血紧缺时的采供血应急机制。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

  第九条 设立首府献血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对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

  (二)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收入;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献血事业的捐赠。

  首府献血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献血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采血点设置规划,合理设置采血点。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临时采血点的设置和采血车的通行、停放以及献血宣传等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公民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的,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误餐、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血站采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按照规定给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书。

  发放无偿献血证书时,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为受益人。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可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合计量,限于可供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总量之内。

  公民参加互助献血的,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本市临床用血的,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在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异地临床用血的,到本市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用血收费单据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受益人临床用血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收费单据、指定受益人凭证和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十次的;

  (二)个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百二十小时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四)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金额或者价值累计达到一万元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献血、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凡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事业及机关、团体,所有计划、统计、会计有关工资总额的计算,均以本规定为依据。
二、工资总额包括在册与非在册人员的全部工资。
三、凡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报酬,及根据立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质的津贴,不问经费来源,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中使用自己的工具、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仅包括其本人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使用其工具、牲畜及其它生产资料的费用。
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统计报告中,报告月(季、年)的工资总额应包括职工在报告月(季、年)完成工作的全部工资,即应该包括应付未付的工资,不包括预付及补发的工资。凡预付的工资应计入应发月(季、年)的工资总额内,补发的工资,则在季、年报表中加以调整。
五、工资总额的组成:
(1)对已做的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2)对已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件(包括累进制的累进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3)由于工作条件变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过程复杂、工具和设备不良等)而发给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
(4)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补贴;
(5)包工工资;
(6)不采用上列工资制度,而用营业提成办法所支付的报酬;
(7)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
(8)加班加点津贴(包括节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贴;
(10)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时的工资;
(11)非因工人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
(12)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而发给的津贴;
(13)节日值班津贴;
(14)技术津贴;
(15)支给兼任工长(班组长)者的津贴;
(16)支给生产中教学徒者的津贴;
(17)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18)地区津贴;
(19)在工作中女工哺育婴儿时间的工资;
(20)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
(21)未成年工优待工作时间的工资;
(22)职工调动期间的工资;
(23)定期休假的工资;
(24)支给派出学习但仍算本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25)其他工资性质的津贴(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煤贴等);
(26)解雇金。
六、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1)支付给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各种模范等一次性的奖金;
(2)工资附加费、国家机关、团体的福利费。但由工资附加费开支的工会、劳保、福利、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包括在支付单位的工资总额内;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特殊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剂、通风设备及各种安全设备支出);
(4)出差费;
(5)调动工作的旅费与调动工作地区的安家费;
(6)实习学生的津贴。
七、中央各主管部门必要时得依据本规定及各该部门的具体情况分别拟制补充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施行。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届时原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即行废止。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财农(二○○一)三○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旱补助费,根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对中央直属流域机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省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防汛抗旱行动、地方财力及防汛抗旱资金支出情况等,补助受灾省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数额。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三)省级财政没有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的或未及时下拨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
(四)在上年度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并未进行整改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六条 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水利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防汛补助费计算公式:
* An Dn Sn
Wn=M (---* 0.2+---* 0.1+---* 0.7)*(0.4+α1n+α2n+α3n+α4n)*η (公式1)
N N N
∑ Ai ∑ Di ∑ Si
i=1 i=1 i=1
n:所计算的省(区、市)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区、市)的防汛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防汛补助费总数。
An:n省洪涝成灾面积,千公倾。
N
∑ Ai:全国洪涝成灾面积,千公倾。
i=1
N:为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洪涝灾害的省数。
Dn:n省(区、市)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N
∑ Di:全国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i=1
Sn:n省(区、市)水利工程水毁损失,亿元。
N
∑ Si:全国水利工程水毁总损失,亿元。
i=1
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防汛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洪救灾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防汛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防汛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
α4n:反映防汛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防汛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
η:调整系数0.9—1.1。
(二)抗旱补助费计算公式:
* An Dn Sn
Wn=M (---* 0.7+---*0.25+---*0.05)*(0.4+α1n+α2n+α3n+α4n)*η (公式2)
N N N
∑ Ai ∑ Di ∑ Si
i=1 i=1 i=1
n:所计算的省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的抗旱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抗旱补助费总数。
An:n省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倾。
N
∑ Ai: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倾。
i=1
N: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干旱灾害的省数。
DN:n省饮水困难人数。
N
∑ Di:全国饮水困难总人数
i=1
SN:n省(区、市)大牲畜饮水困难头数。
N
∑ Si:全国大牲畜饮水困难总头数。
i=1
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抗旱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旱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抗旱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排抗旱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
α4n:反映抗旱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抗旱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
η:调整系数0.9—1.1。
第七条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分配方案的资金总数与拟分配的资金总数的差额,作为考虑其它因素的机动部分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省要据实报告灾情等有关情况,对夸大灾情等虚报情况的,将按一定比例扣减拨款和下一年度停止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