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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8:51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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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贵金属业务外汇管理,便利银行为客户提供贵金属投资服务,现就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是指,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后,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本外币错配的一种汇率敞口。

其中,即期贵金属买卖业务包括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但不包括其他贵金属的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二、银行对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进行平盘,应区分贵金属的种类,在首次平盘前20个工作日内,由总行(或主报告行)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贵金属业务开办情况;

(二)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三)贵金属汇率敞口管理制度;

(四)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开办该种贵金属业务的许可文件;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对黄金延期交收业务汇率敞口进行平盘时提供);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对于备案后的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银行可视同自身结售汇交易进行平盘。

四、银行通过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应履行以下统计和报告义务:

(一)在平盘当期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进行统计。其中,结汇和售汇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和“4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00资本与金融项目”和“400资本与金融项目”。

(二)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五、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遵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以外的贵金属交易品种所涉及的汇率敞口管理,应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电话:010-68402295 传真:010-68402315

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年 季度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804.ht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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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3]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各地要分期分批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确保每一个法医临床鉴定人都能熟悉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尺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今后各地要将《标准》作为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确保《标准》统一适用。

  二、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标准》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各地要组织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开展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确适用《标准》,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要严明执业纪律,严格执业要求,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请及时将《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

  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

  2013年10月9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工程包括新建治沟造地工程和恢复治沟造地工程。新建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闸沟造地、沟台地、河滩造地、新建中小型淤地坝、水毁重建等;恢复治沟造地工程主要包括水毁河滩地修复、盐碱、荒芜、破损的中小型淤地坝修复等。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沟道造地工程规划、计划、协调指导、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治沟造地工程规划、计划的编报、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自查自验等建设管理工作。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坚持“八配套”,“三清楚”,“一保持”:即田、坝、路、林、渠、排水、退耕还林以及产业发展相配套;新增面积清楚、工程量清楚、投资额度清楚;保持原有植被不破坏。

  第四条 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五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必修具备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未经审查批复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规划必须到村到地块,采取勾图制作和微机管理,必须与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紧密衔接,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规划要优先考虑人口集中、人均基本农田不足2.5亩、适宜发展农业产业的区域。

  第八条 加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程建设过程中市、县区水利部门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蹲点负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组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项目组或施工所。

  第九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原则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配套资金比例根据各县财力确定。年度计划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十一条 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十四条 治沟造地工程实行公示制,要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承担治沟造地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市、县区水利部门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第十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保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防汛工作统一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工程建设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项目法人,工程运行期间的防汛及生产安全直接责任人是治沟造地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经营权所有者。

  第十八条 治沟造地工程验收分自查验收和验收两个阶段。自查验收由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相关单位参加。市级验收由市水利、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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