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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20:30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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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9年12月27日
        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江并流),是指位于本省西北横断山脉纵谷地区,以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这一世界罕见的自然地理景观为主体,跨越丽江、迪庆、怒江三个地、州的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及其分区的具体范围由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确定。
  景区(点)的命名及范围由三江并流片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三江并流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江并流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江并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景区(点)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点)的规划、保护、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省管理机构、片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三江并流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和景区(点)的设置申报;
  (三)组织编制三江并流规划;
  (四)监督、检查三江并流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景区(点)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依照《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三江并流范围内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章执行。


  第六条 三江并流的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严格保护其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
  在三江并流核心区、保护区景区内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景区(点)的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七条 三江并流规划分为区域规划、片区总体规划和景区(点)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片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区域规划进行编制;景区(点)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片区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三江并流规划应当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区域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 三江并流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区域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区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片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所属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三江并流依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区分级保护:
  (一)核心区即一级保护区是指具有极高的科学的观赏价值或者环境资源脆弱,极易遭到破坏,必须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保护区即二级保护区是指核心区以外,对核心区生态环境和景观有直接影响,且生态环境和景观质量较高,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
  (三)协调区即三级保护区是指保护区以外应当进行必要保护的区域。
  核心区、保护区和协调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界定。


  第十一条 三江并流核心区内禁止从事破坏原有自然环境或者改变原始景观风貌的经营开发活动及其他活动。
  本规定施行前在三江并流核心区内已有的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与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
  进入三江并流核心区游览考察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控制数额由省管理机构核定。


  第十二条 三江并流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景区(点)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进行。在景区(点)的详细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景区(点)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在三江并流核心区和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第十四条 三江并流范围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实行分级审批:
  (一)核心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及保护区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协调区内投资1亿元以上或者是对环境、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省管理机构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
  (二)保护区和协调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片区管理机构审查,由所在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后满一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在办理上述两证后项目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三江并流景区(点)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向景区(点)的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按审批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经景区(点)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景区保护、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三江并流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有条件的三江并流景区(点),经省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对外开放,接待游客。
  对外开放景区(点)的游览门票由省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票价实行国家定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省管理机构核定。
  门票收入主要用于三江并流景区(点)的日常管理和重点保护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在三江并流景区(点)的危险游览地段,应当按规定建设防洪、防灾及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并保护设施完好。重点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三江并流景区(点)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落实防火责任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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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

卫农卫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减轻农民重大疾病负担的有效途径,现决定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几种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各省(区、市)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补偿办法,进一步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儿童为重点,优先选择个别重大疾病在部分县(市)开展试点。
  加强衔接,合力保障。对试点的重大疾病,要将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紧密结合,有效提高保障能力。
  规范方案,合理补偿。各省(区、市)对试点疾病的补偿模式应相对统一,新农合、医疗救助、患者家庭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效缓解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
  三、合理确定试点地区和疾病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并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本辖区内选择2—3个参合人口多、信息化管理能力较强、已经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可先从解决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入手,优先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进行试点。
  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试点病种。增加试点病种应考虑基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兼顾基金使用的公平性。
  四、明确救治医院
  各地应根据试点疾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具备诊治条件、诊疗技术水平高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病种的救治医院,并与救治医院签署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具备诊疗条件和能力的,也可选作试点病种的救治医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确定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并依据诊疗方案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救治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
  五、完善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各省(区、市)要根据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报销比例。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的20%。参合患者在本省(区、市)内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享受规定的补偿。
  六、改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农民的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并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要简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结算程序,及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
  七、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县(市)。各试点县(市)要在信息系统支持、经办服务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
  各省级卫生、民政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本地区红十字会或慈善救助等组织对试点疾病补偿工作的支持,在项目开展、基金使用、救助对象等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多渠道筹资,共同提高保障水平。
  请各省(区、市)卫生、民政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试点县(市)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报卫生部、民政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七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4〕4号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3〕15号)的要求,现将《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各地、各部门和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大力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人力资源建设的能力。

  二、经对各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生计划审核,确定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共安排326213人,其中国家计划183305人,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142908人。招生规模中,博士生招生规模53096人,硕士生招生规模273117人(详见附件一)。

  上述计划中,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共安排193878人,其中国家计划104692人,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89186人。国家计划中,博士生国家计划25196人,硕士生国家计划79496人。

  三、各招生单位要按本通知确定的招生规模,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大招生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扩大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切相关、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

  四、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2004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师资计划。专项师资计划已含在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之内,有关招生单位要确保此项计划专门用于为高等学校定向培养师资,保质保量完成。除专项师资计划之外,有条件的招生单位(特别是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增量部分的安排,也要尽可能向高校师资人才培养倾斜,以缓解目前高校师资紧缺状况。

  五、2004年继续在少数高校安排强军计划,为部队培养急需的硕士层次工程技术人员,以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强军计划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国家计划之内。

  六、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精神。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对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能力、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尽可能扩大为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规模,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

  为西藏培养硕士层次人才的援藏计划为国家计划,其指标已包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国家计划之内。

  七、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单位,其2004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已含在合作方(即学位授予单位)的招生规模之内,分单位招生规模安排情况详见附件五。有关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03〕3号)的精神,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八、各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填好的《2004年博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附件二)、《2004年硕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附件三)以及数据库(结构及要求见附件四)一同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招办一份),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4年2月20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高校学生司。数据库可用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地址分别为fgs_syjhc@moe.edu.cn、liqiang@moe.edu.cn。

  九、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主要指标之一,各地方、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招生单位录取的博士生、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数。个别招生单位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4年5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有关材料报送高校学生司。

  十、在研究生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各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保证研究生教育积极健康发展。

  解放军系统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安排,并将计划安排情况抄送各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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