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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3:06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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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的紧急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的紧急通知

国药监市[200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接到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百特公司Althane TM(TM为上标字)血液透
析器的情况报告和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百特公司瑞典Althin工厂生产的A-11、A-15、A-18、
A-22、AF-150、AF-180、AF-220、AX-1500、AX-2200型号血液透析器可能与某些国家(如
克罗地亚、西班牙等国)报道的血液透析病人死亡事件有关。百特公司在接到死亡事件的
报告后,已决定自愿召回其上述型号产品,并已发现可能导致血液透析病人死亡事件的可
能原因,最终确认研究正在进行之中。

经初步核查,百特公司已在我国获准注册的血液透析器包括A-15、A-18、A-22、AF-150、
AF-180、AF-220、AX-2200几种型号,目前已进入我国市场销售的只涉及AF-150一种型
号产品。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我国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下列血液透析器产品。
产品名称:AlthaneTM血液透析器(Hemodialyzers)
规格型号:A-15、A-18、A-22、AF-150、AF-180、AF-220、AX-2200
产品批号:全部批号
生产厂商:瑞典Althin医疗公司(Althin Medical AB)
生产国:瑞典(Sweden)

二、凡发现上述规格型号血液透析器,请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统计数
量就地封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三、请有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按照“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AF-
150召回明细表”(见附件),对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召回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
查情况函告我局市场监督司。

对百特公司全球自愿召回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情况,我局将密切关注,并对其在我
国境内销售产品的召回情况予以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AF-150召回明细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Althane?(TM为上标字)血液透析器AF-150召回明细表

经营、使用单位名称 召回数量(个)

上海方顺实业有限公司 880

上海中山医院 115

上海瑞金医院 198

上海新华医院 146

上海长宁区中心医院 36

上海静安区中心医院 16

上海仁济医院 16

上海华山医院 311

上海455医院 400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9

上海安图医院 95

上海龙华医院 200

上海第七人民医院 20

上海甘泉医院血透室 39

山东瑞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10

青岛市立医院 9

杭州卫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878

杭州卫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20

天津中医附院 80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219

天津第一中心医院 60

天津第三中心医院 84

天津东兴医院 14

天津代谢病医院 1

天津南开医院 10

北京惠尔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49

天津联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892

北京医海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公司 1876

北京医海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公司 200

同仁医院 7

北京百强医疗器械责任有限公司 200

河北医药设计院医疗器械经营部 34

唐山盛得贸易有限公司 60

沈阳红星医疗设备贸易公司 40

哈尔滨康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39

广州先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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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科委 市体改委


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科委 市体改委



为促进科研生产联合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科研生产联合是指科学研究、教育、设计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其目的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联合要贯彻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
二、科研生产联合的主要内容:合作研制、联合攻关、定向合作开发、成果转让、委托研制、工程技术承包、联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和设备、国际科技合作、技术信息交流与人才培训、预测和决策咨询等。
三、科研生产联合应当围绕以下目标和要求进行:
(1)有利于科技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2)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形成综合技术开发能力,发挥首都科技优势。
(3)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吸收和技术开发能力。
(4)有利于名、优、特、新产品的开发,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5)有利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设备。
(6)有利于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高技术,开发新产业。
四、科研生产联合的形式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
(1)紧密型联合,即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具备法人条件并取得法人资格;
(2)半紧密型联合,即实行共同经营,有较长的合作期,联合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与民事责任。
(3)松散型联合,即以技术转移为纽带,联合各方依据合同、协议在各自独立经营和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条件下,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转让等。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确定。
紧密型联合和半紧密型联合即为科研生产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五、联合体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有明确的技术经济合作领域和联合开发经营的业务范围。有联合章程。
(2)有持续提供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科研、设计、中试、试生产、生产一体化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物质条件。
(3)有与联合期相一致的科研、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
(4)组成有权威的联合体领导机构,并有明确的领导人员任期、权限、责任的协定。
六、联合体各方可以用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固定资产作价投资,也可以用货币投资。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其作价由联合体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七、成立联合体,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属于一个区、县范围或一个市属局(总公司)系统内部有关单位的联合,由本区、县政府或本局(总公司)审批,抄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局备案;跨地区或跨行业、部门的联合,经联合体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市
科委会同有关主管委办共同审批,并抄报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备案。经审批后,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办纳税登记。
联合体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管理和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已建立的联合体,应按以上程序补办审批手续,方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八、松散型的联合,由联合各方自行协商签定合同成协议,不需审批。
九、联合的章程、合同或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联合章程、合同或协议应包括:联合的内容、目标,各方的投资,实施的计划指标、进度期限,成果归属,利益分配,违约的责任,争议的解决,名词术语的解释等。
联合体内单项科技成果的转让,可另订专项合同。
十、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维护联合各方的利益,协商矛盾,积极引导,推动科研生产联合健康发展。
对联合体要在税收、贷款、外汇、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
(1)联合体有权参加重点科技项目的投标,接受国家及市下达的科研生产任务;有权申请科技项目经费,申报科技进步奖等。
(2)对联合体中出口创汇好,有利于发展本市名、优、特、新产品,有利于资源合理开发,有利于贫困、后进地区经济发展的联营项目的贷款,以及承担市科技开发项目和市“星火计划”项目贷款,地方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贴息。
(3)联合体可以从联合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科技开发基金,专项用于该联合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连续提取三年。并参照实行税前还贷,不影响企业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提取。
(4)联合体根据“先分后税”原则,联合各方按协议分配利润,并在各自所在地按有关规定纳税。为扩大同外省市的联合,在联合体利润分配上,可适当提高外省市投资的分利比例。
(5)科研单位或企业以自有资金向联合体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科研单位或企业从联合体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联合体,这部分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
(6)联合体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列入市科委、市经委计划的,可比照本市有关扶植新产品的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减免税款应用于科技开发。
(7)科技单位参加联合体,在联合体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专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不计征奖金税。对联合体中的外省市科技人员,在工资性收入上可给予优惠,不计征奖金税。
十一、联合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遵纪守法,在国家许可经营的范围内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国家、市下达的科研生产任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十二、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未按本规定第七条审批的,均不享受本规定关于联合体的各项优惠。
对于弄虚作假,以假联合套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十四、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86年11月28日

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全国教育工会


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现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或全国教育工会。
落实《规范》是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教师职业道德的水准,不仅体现着学校精神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教育质量高低、关系到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能否顺利进行。各地应在深入学习和全面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谈话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广大教师在教学和管理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工作,为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离党和国家的要求与希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教师职业道德在新形势下,还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加强师德建设,既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抓紧抓好。
二、贯彻落实《规范》工作的要求
1、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应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学习《规范》,提高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意义的认识,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等各个方面都能做到为人师表。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促进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与他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工作中来,献计献策,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开展。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规范》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学校贯彻实施《规范》的意见,检查《规范》贯彻和实施的情况,有重点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的师德建设工作。当前,要特别突出青年教师的师德建设工作,注意结合青年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
4、各地中等职业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当做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每年要结合工作总结,对每个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其中优秀的教师,要给予必要的表扬和鼓励。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严肃予以处理。


一、坚持正确方向。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主动地发展。
二、热爱职业教育。忠诚于职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树立正确教育思想,全面履行教师职责。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三、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深入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
四、刻苦钻研业务。树立优良学风,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增强实践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探索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积极开拓,勇于创新。
五、善于团结协作。尊重同志,胸襟开阔,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维护集体荣誉,创建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
六、自觉为人师表。注重言表风范,加强人格修养,维护教师形象,坚持以身作则。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乐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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