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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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民政、劳动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成绩很大,深得党心民心。但善后安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人,安置不落实,来信来访的人很多,他们反映:“平反前还有生活出路,平反后
倒无法生活了。”这是不符合我们党的政策的。为了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按照中央〔1979〕96号文件的精神,对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的安置和户口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人员(包括已经留场就业的),原来没有工作,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有劳动能力,社会上安置有困难的,本人愿意在劳改单位工作,可作为国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劳改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劳改部门
按实际安置人数汇总告省、市、自治区计划、劳动部门,年终予以承认。
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捕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已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劳改单位,由劳改单位发给适当生活费养起来。
1980年3月29日
关于对注射用氯化钠销售运输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注射用氯化钠销售运输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运行盐办函[2001]015号
关于对注射用氯化钠销售运输问题请示的复函
山东省盐务局:
你局《关于注射用氯化钠运输、销售问题的请示》的报告[鲁盐发(2001)4
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意见如下:
1、鉴于济宁盐业医药化工厂生产的注射用氯化钠系卫生部门已批准的医药
制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为鲁08Xy20010288号),该产品的生产经营应执行医
药行业及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允许其按照经营合同正常销售、运输。
2、为了落实食盐专营,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此类产品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如发现作食盐销售,违反盐业法规,盐业部门应依法处理。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7〕9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优化纳税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座落在衡阳市范围内,且上年上缴地方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和城区所有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税收指标
全年上交衡阳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含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50%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28%部分、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5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总和)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后的净额。
(二)附加指标
1、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
2、当年无欠税,有老欠税款的应确保当年无新欠且老欠消化10%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基数确定
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地方财政税收为依据,实行基年入库税收环比增长20%为当年的考核基数,逐年类推。
(二)奖励标准
完成基数任务的设保底奖,入库地方税收在200-500万元的设保底奖5万元,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 设保底奖10万元,超考核基数部分按以下分档分级比例提取奖励。
1、超考核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提奖比例为3%。
2、超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提奖比例为2%。
3、超考核基数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奖比例为1%。
(三)奖励方式
1、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予“衡阳市纳税先进单位”称号。
2、按照完成地方税收情况给予奖金,主要奖励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其中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金的30%。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专项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考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报送企业申请奖励报告。
2、报送奖励申报表。
3、附送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当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核实出具的纳税证明整理成册报市财政局。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兑现。
七、其它事项
(一)经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给予奖励,未达到考核指标中任意一项的,均取消计奖资格。
(二)未向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报送企业月度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如发现企业有虚增虚报税额,骗取奖金的行为,除追回以前年度获取的奖金外,取消当年度的评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入库税收在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