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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44:12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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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倡导世界各国应确立“将社会的关注和力量优先投向儿童事业的原则”。今年9月29日至30日将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旨在引起各国最高级政治领导层对儿童问题的注意,承担改善儿童处境的义务,把保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当作
人类社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迎接首脑会议召开,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组织儿童保健工作的积极性,争取更广泛的国际援助和国际合作,以维护儿童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提倡母乳喂养,是增强儿童健康体魄,提高民族素质的基础。要以开展母乳喂养带动儿童保健其他各项工作。今年5月20日为“母乳喂养宣传日”,各地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上街开展母乳喂养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并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母乳喂养知识等。

各地还要组织力量,通过母乳喂养监测等科研手段,逐步摸清影响母乳喂养的因素,采取相应措施。还要进行婴儿辅助食品、断奶食品及孕产妇营养的研究,为母乳喂养创造良好条件。
二、制定母乳喂养规划,逆转母乳喂养率下降趋势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席詹姆斯·格兰特去年访华时曾提出,通过母乳喂养卫生知识的宣传及卫生部门与社会的通力协作,是可以逆转在中国许多地区出现的母乳喂养率下降趋势的。建议并支持订出母乳喂养覆盖面达到两个85%(城、乡)的战略目标。卫生部拟组织力量着手制定
“全国母乳喂养工作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先制定出本地区的母乳喂养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措施,逐步逆转母乳喂养率下降的趋势,以实现母乳喂养率达到两个85%的战略目标。
三、加强儿童疾病防治,降低发病率、死亡率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疾病的防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防治方法,切实有效地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开展儿童眼、耳及口腔的保健工作。
四、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扩大儿童保健覆盖面
儿童保健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农村以母乳喂养、新生儿管理、生长监测为重点,加强体弱儿管理。城市以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为重点,加强新生儿管理,探索高危新生儿管理办法,改善和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手段,推广儿童保健科研成果,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工

作。
附:母乳喂养宣传提纲
1.提倡母乳喂养是增强儿童健康体魄,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2.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社会都有义务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
3.母乳喂养是母亲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哺喂婴儿。
4.医院产科和农村接产人员有责任协助母亲在分娩后尽早开始喂奶以刺激乳汁分泌。
5.每个家庭都有权了解母乳是幼儿必须和最好的食品,其他任何乳类都无可比拟。
6.孕妇和母亲应享受母乳喂养指导和保健服务的权利。
7.母亲应了解按婴儿需要不定时喂奶,频繁吸吮使乳汁增多。
8.母亲应了解分娩后,最初几天的乳汁(初乳)哺喂新生儿是最合适的,有助于消化和预防疾病。
9.母乳喂养婴儿到4个月应添加辅助食品,但在吃辅助食品之前喂母乳,有助于母乳喂养时间更长。
10.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食品,若有可能,母乳喂养可持续到出生后第2年。



199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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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制定的《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安康市监察局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行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非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各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纪、权责一致、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县、区、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
  (三)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部署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
  (四)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多报少建,擅自变更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
  (十)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对象占用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补贴等问题的;
  (十一)违规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十二)对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自建房(不含棚户区改造、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监管不力,造成向非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的;
  (十三)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十四)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数据信息失真,造成影响的;
  (十五)对信访举报未及时核查或查处不力的;
  (十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保障性住房受理、申请初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及时受理、审查并向上级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申请人名单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受理审查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应当问责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政纪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行政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及处理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报上一级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影响重大的违规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2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21日废止。


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85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市区的所有工商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周企业)、公用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收的,用作调控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 周口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是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 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为:由市政府基金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两种形式。驻市区的所有工商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系统、文化娱乐业、餐饮业、桑拿浴池、美容美发业、加油站等委托地税局代征;个体工商户、广告企业委托市工商局代征;建筑、装饰施工单位委托市规划局和经贸委代征;房地产交易分别由市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代征。国家管理的商(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邮政、移动、电信、自来水、公交公司由市物价局代征;城市出租车、长途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由运管处代征;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由市财政局代征;外地驻周单位,市区各大宾馆、旅社、招待所及经营性收费由市基金办直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增收范围随政策的变化可作适时调整。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渠道和标准:
(一)驻市区范围内的工商企业,按年利润总额的5‰于所得税前征收,实行按期预征;邮政、移动、电信、自来水、公交车等公用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二)在市区从事建筑按工程造价的3‰征收;装饰施工的单位,按工程造价的5‰征收;房地产交易,按交易总额的3‰征收(买卖双方各交一半)。
(三)国家管理的商(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因政策性调整(收费标准)而增加收入的,按当年新增收入总额的1%一次性征收;属新定价格(收费标准),按其一年收入的1‰缴纳。
(四)驻市区各金融机构(包括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按工资、奖金总额的5‰征收。
(五)外地驻周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每人月征收2.5元。
(六)市区各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住宿营业单位、按住宿收费标准价内征收5%。
(七)市区内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餐饮业、桑拿浴池业、美容美发业、台球厅、电子游艺厅、录像厅、保龄球馆均按地税部门核定营业收入的1%计征。
(八)城市出租车每月征收20元;长途营运客车每座每月征收1元;营运货车每吨位每月征收5元。
(九)市区内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征收5元。(已按上述行业标准征收的除外)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年收费总额的2%征收。(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如各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经营者等按年收入额的1%征收)
第七条 政府性各专用基金、幼儿园和学校(只限学杂费)、残疾人福利事业和残疾个体经营者免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在征收范围内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政府基金办提出申请,经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酌情减征、缓征或免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凭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可申请免征3年的价格调节基金。另外,对政府明文扶持的企业实行减、免、缓政策。对新办外资企业可申请免征3年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要坚持“有偿使用与政策性补贴相结合、从严掌握、滚动发展、扩大积累”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做到取之有道,用之有方。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平抑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暴涨暴跌;
(二)平抑重大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价格;
(三)扶持“菜蓝子”生产基地建设及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设项目;
(四)自然灾害救济,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
(五)市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临时采取的其它必要补贴。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支配权归市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单位编报使用计划,市政府基金办公室审核,市财政部门编报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政策性补贴和对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存储利息转入基金,当年结余的,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周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被征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也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被征收单位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缴到所属负责征收的单位。征收单位应于十五日前,将所征基金解缴市“价格调节基金帐户”,并编报“价格调节基金月报表”,价格管理部门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上月收缴的基金足额解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为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核定一定比例的办公费和代征手续费。部门代征手续费为实际代征额的7%,基金办公经费为基金总额的8%.用于对调控方案进行评估、政策宣传和表彰先进等费用(包括购买办公用具、交通费、会议、差旅等费用)。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政府基金办公室要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用各个环节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基金的征管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请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财务状况监督、审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截留、挪用或超越标准,超越权限非法设立、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被征单位应按期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经政府批准减征、缓征或免征的除外。拒不缴纳的,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市政府基金办公室要定期到被征单位和代征单位检查、核实基金征缴情况,指导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基金征收工作人员要照章办事,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和标准,须依法设立,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与政策不一致的项目和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周口市已开征的基金单位各县市不得重复征收。川汇区不再设立此项基金,由市本级统一征收和管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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