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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07:27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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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
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
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附表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初步设计)
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手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设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 栋(座);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 米;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设项目使用性质
送审资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总规划平面图;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送审资料还缺第 项,请尽快补齐。经办人: 年 月 日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经办人: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施工图设计)
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手 机
建设项目名称 预计开工时间
建设项目地址 预计竣工时间
设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物名称 结构类型(见说明二) 层数(层) 高度(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使用类别(见说明三) 电源情况(见说明四) 土壤情况(见说明五) 防雷图号


工 程简要说明
说 明 一、送审资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6.结构施工图; 7.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8.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9.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10.防雷产品相关资料;11.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12.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二、结构类型填写:A、砖木;B、混合;C、钢筋混凝土;D、钢结构三、使用类别填写:A1.甲类厂房、仓库 B1.教育、医疗、科研、体育馆 C1.高级综合建筑 D1.一般综合建筑A2.乙类厂房、仓库 B2.影剧院、会堂、俱乐部、旅游 C2.高层住宅 D2.住宅、公寓A3.丙类仓库 B3.金融、商业、宾招、娱乐场所 C3.大型厂房、丙类厂房 D3.一般厂房、仓库A4.油、气罐站(区)、锅炉房 B4.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 C4.特殊地形建筑物 D4.其他四、电源情况填写:A.架空进线 B.自设变配电室 C.埋地进线五、土壤情况填写:A.岩石 B.坚土 C.普通土 D.软土
送审资料,还缺第 项,请尽快补齐。经办人: 年 月 日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编号:( )雷审字〔 〕第 号。经办人: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项目:
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 名 称
地 址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 栋(座);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 米;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编号 资质等级
资格证编号 联系电话
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
品 名 数量(吨/每年)
生产 使用 储存 运输 经营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
系统名称 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






设计简介: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初步设计)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 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总规划平面图;
□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
□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 建筑初步设计资料;
□ 结构初步设计资料;
□ 消防初步设计资料;
□ 空调初步设计资料;
□ 给排水初步设计资料;
□ 强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 弱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其他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施工图设计)

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 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 套,电子文档 份;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
盖建设单位公章);
□ 建筑施工图 套,电子文档 份;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
□ 结构施工图一套;
□ 电气施工图一套;
□ 消防施工图一套;
□ 煤气管道施工图一套;
□ 金属构架大样图;
□ 信息系统SPD安装图;
□ 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其他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7:
项目受理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
申请事项: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意事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表8: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办理防雷装置施工手续。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9: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资料,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要求,请按以下意见修改后再报审。
修改意见如下(可另附页):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0: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项目: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编号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编号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证编号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编号 资质等级
资格证编号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概况 单体名称/防雷类别
单体数量 栋(座)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送审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3.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竣工图;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7. 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8.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经办人:年 月 日
防雷检测机构(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1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雷验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 防雷装置竣工图;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其他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2:
项目受理号: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
申请事项: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意事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表13:



附表14: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单位):
你单位承建的 防雷装置,经现场验收,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和质量标准,请根据以下整改意见尽快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整改意见如下:
1.
2.
3.
4.
5.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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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李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分则中的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的,可卡因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其来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份子的需要规定的一种新罪。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但是其罪从开始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非议,只要涉及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价值等诸多问题。可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名,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犯罪份子的狡诈性以及对法律责任逃避的侥幸心理。
  相对于受贿罪和贪污罪的最高刑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处于低刑。许多犯罪份子利用这一点大钻法律的空子,完全闭口不谈,保持沉默或者是胡言乱语,编造种种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理由,企图蒙混过关,致使司法机关难以获得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蛛丝马迹。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导了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而拒不交代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罪行时,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害(如暴露自己受贿而受到严厉惩罚)宁可选择较小的恶害(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轻),有巨额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如此多的赃款,数额不大的忘记了是谁给的,从那里拿来的是有可能的。但是一般而言,那些大额的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是不会不知道的,什么人送的要办什么事。什么地方拿的干什么用了,犯罪嫌疑人应当是记得的。因此来源不明不是真正的来源不明,而是不愿意说明,深究原因也不困难,主要的原因就是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熟知法律,对什么罪判什么刑罚是清楚的,如果交代了只有死路一条,但如果不交代也许还能找条生路。只是当财产来源处于犯罪或违法违纪行为时,行为人为了逃避惩罚或更严重的惩罚,才拒不说明真实来源。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财产来源于其他犯罪行为,具体罪名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罪、逃套外汇罪、偷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拐卖人口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赌博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盗窃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索贿罪等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财产来源于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有非法经商办企业、兼职兼酬、买卖股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的会员资格等等。但从具体的个案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财产虽然来源于上述乏味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或几个行为,然而由于行为人的拒不交代而不能确认。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了许多犯罪行为人逃避刑罚的避风港。
  (二)实践中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种种困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是一个很有争议的罪名,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此罪时经常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具体说来有三点:
  1、由于一些犯罪行为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使案件的查处工作难以深入。巨额财产来源,除了对证据确凿的低头认罪外,对其他财产拒不交代真实来源,并往往编造虚假情况,把非法收入说成合法收入,致使其财产来源真假难辩。办案人员遇到这种情况,明知有太多虚假成分,但因无有力证据而难于否定。有的办案人员虽然掌握了犯罪事实,但因为行贿者拒不作证,无奈也只有“悬而不决”,在这俩种情况夹迫下,办案人员只能在取得一定成果后“鸣锣收兵”。
  2、司法机关屈从于外界压力的“合法选择”。犯罪行为人大多身居要职,他们要么掌握人权,要么掌握物权,要么掌握财权,且大都有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势力范围。一旦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首先本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压制办案,与其有这样那样利害关系人也会出面讲情,从各方面“软化”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也常会基于种种考虑,主动或无奈地屈从于种种压力,不愿主动把案件一查到低。
  3、在审判环节上,为维护司法公正,法院系统对检察院制定的起诉书中的有关证据进行再核实,为保证把案件办成“铁案”,只能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又将一些存在可能诱发翻案因素的犯罪事实排除在外,将一些证据不足的巨额经济收入划入不明来源财产。由此可见,司法机关不能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也是产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有必要适度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将该罪的最高刑定位为无期徒刑,加大有期徒刑的期限。同时考虑到附加刑,可以将该罪刑罚修改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大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判断一个罪于刑罚的结合是否合理,主要是看是否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有利于现实预防犯罪的目的,是不是符合社会形势对刑罚的需要。要通过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收到预防犯罪的实效,单纯的重型或者轻刑都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践,所以该罪的刑罚要针对司法实践,拉开距离形成阶级层次,尽可能满足司法实践对刑罚的需求。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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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有效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以利于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对于有效行使人大常委会职权的重要作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厂矿、学校、街道作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调查研究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从实际出发,精心选择调查研究课题。主要是:
  1、拟由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题;
  2、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3、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4、基层人大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三、调查研究必须真正沉下去,做到直接与代表和群众见面,看实况、听实话、知实情,轻车简从,不走马观花,真正把要解决的问题调查清楚。
  四、调查研究采取以下方式:
  1、由常委会统一组织,抽调人员,分组进行调查研究;
  2、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问题的调查研究,常委会兼职委员按工作部门归口到相关的委员会,参加调查研究活动;
  3、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常委会根据需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常委会可以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五、实事求是地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汇报。重要问题的调查应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一至二篇调查报告或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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