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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0:33  浏览:9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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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财政预算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组成。按有关规定,实行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本级编制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年度的所有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同时积极推行其他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按下列办法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按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预算根据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按具体项目进行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在编制项目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实行政府采购,其会议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推行预算论证制度,本级预算在提交人大审批前,应就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送交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预算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七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将预算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组织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资金。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违规减税、免税和退税等造成财政减收的规定;非经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在文件中出台增加财政支出、影响财政平衡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津贴、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必须动用预备费的,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市直部门、单位有关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必须给予追加的,依照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出国及国内招商、考察等活动经费,市财政只负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副厅级以上)的有关开支,其他随从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预算年度一般不予办理采购;确需采购的,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省财政补助我市扶贫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社会救济等专项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且需要市财政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共同研究。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追加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呈报市长审批;
  (三)2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经批准的各项预算追加,由财政部门对单位下达专项支出追加指标单,单位持专项支出追加指标单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  预算追加事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如因特殊急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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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4]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改善汽车尾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8部委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稳妥有序地抓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要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企业以及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现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件:一、《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附件一: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继续稳妥有序地开展扩大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在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试点项目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特制订《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一、扩大试点的必要性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有利于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和促进农业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制订下发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同时,自2002年6月30日起,在河南郑州、洛阳、南阳和黑龙江哈尔滨、肇东等5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
  从总体情况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试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车用乙醇汽油得到了封闭区消费者的认可,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稳步增加,乙醇汽油的销量稳中有升。现有的实验结果表明,合理使用乙醇汽油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汽车尾气中污染物(主要是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的排放和对大气的污染。初步结论是车用乙醇汽油在我国适用,采用车用乙醇汽油环保效应利大于弊,推广使用变性燃料乙醇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能过试点,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在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生产供应、市场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形成了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车用乙醇汽油使用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是可行的,进一步扩大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条件已经具备。
  二、组织领导
  加强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国家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组长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有关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扩大试点工作。中石油和中石化也应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地方政府做好扩大试点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避免简单生硬的做法。
  三、变性燃料乙醇总量
  根据《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针对试点期间的情况和问题,此次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所需变性燃料乙醇总量共计102万吨,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一期)、河南天冠集团30万吨/年、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已投产的1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
  四、扩大试点的范围及时间
  “十五”期间,在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所在省率先全省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多余的变性燃料乙醇按照合理的运输半径和现有的运输接卸能力,外调周边省、市销售。具体安排是黑龙江、吉林、河南和安徽四省首先在其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其中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的1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全部在本省使用;吉林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0万吨,其余20万吨调往辽宁销售;河南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3万吨,其余17万吨调往湖北和河北13个地市销售;安徽32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0万吨,其余22万吨调往山东、江苏和河北14个地市销售。到2005年底,在上述省、市所辖区域内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
  五、扩大试点途径
  有关省市要充分发挥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公司现有储运设施能力和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作用,遵循合理配置资源和避免重复浪费的原则,与两大公司研究落实销售网络建设和市场开发方案。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依托现有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六、扩大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对国家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四个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免征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上述四个企业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上述四个企业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补贴额按规定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陈化粮的供应价格由有关省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当地竞价销售的同品质陈化粮的价格确定。
  (四)变性燃料乙醇结算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期公布的90号汽油出厂价(供军队和国家储备),乘以车用乙醇汽油调配销售成本的价格折合系数0.9111,为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与石油、石化企业的结算价格。
  (五)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并随普通汽油价格变化相应调整,也可据市场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六)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目前对生产企业按保本微利据实结算改为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定额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各省扩大试点方案
  本方案正式发布后一个月内,各省领导小组遵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本省的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扩大试点工作启动前,各级推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扩大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扩大试点要求的,由各级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扩大试点工作。同时,由有关省领导小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各省每个季度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情况,每年年初上报上一年度扩大试点工作报告。扩大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各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属于全国性的普遍问题,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解决。
附件二: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扩大试点范围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武汉、宜昌、黄石、鄂州9个地市,山东济南、菏泽、枣庄、临沂、聊城、济宁、泰安7个地市,河北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6个地市,江苏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和宿迁5个地市范围内逐步扩大试点。到2005年底,上述各省、市辖区范围内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原来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变性燃料乙醇必须由国家批准的企业负责生产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下简称中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中石化)两大公司负责生产供应。
  (二)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油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油负责首先在吉林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辽宁省销售;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也由中石油负责在黑龙江省推广销售。
  (三)河南天冠集团公司3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化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化负责首先在河南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湖北9个地市和河北4个地市销售。
  (四)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化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化负责首先在安徽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山东省7个地市、河北2个地市和江苏5个地市销售。
  (五)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的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以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三、依托现有销售网络,防止重复建设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储运设施的能力和各省市石油、石化公司现有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作用,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原则上由两大公司在各自参股建设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产品销售区域内,根据规划方案,依托现有的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严禁重复建设。
  四、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的生产分别执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8—2002),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和加油站的改造分别执行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中石化《(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扩大试点范围时,有条件的地方在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储运、加油站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减少油气泄露产生的污染。乙醇汽油的储存、配送中心、加油站等有关单位,应针对乙醇汽油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技术培训及服务
  (一)中石油和中石化负责编写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技术资料和培训教材,并对各省市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技术培训。
  (二)各有关单位组织做好对配送中心、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各有关单位做好汽车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向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发放车用乙醇汽油实用手册,做到人手一册,使其了解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五)汽车和摩托车行业及维修部门要针对扩大试点的需要,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环境监测与市场监管
  (一)扩大试点范围内的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检测和质量监督,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以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扩大试点范围内的省、市环保及安全生产监督、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机动车使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安全。
  (三)国家和地方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以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关具体经济处罚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有关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八、各地实施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有关省、市都要根据《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由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备案。



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天赋的,法律给以普遍的、一般的确认,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特别确认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如登记、许可。
市场准入制度最早是因国家掌握税源而产生的。税收源自于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创造的社会财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运转和职能实施的经济保障。国家要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为了掌握税源,建立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财政性管理。这时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很小,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简单和分散,参与经济的范围有限,登记只是政府掌握市场主体信息的一种途径,只具有市场准入制度初步的功能和特征。
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和实力增大,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日趋复杂,市场主体之间的连动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增强。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这种微观管理通过市场主体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对社会产生宏观的影响。进入管制的重点逐步发展为确认、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和监管纠正市场主体的滥用资格行为。
尤其到了近现代,人类社会普遍进入自觉状态,人们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及整个社会认识逐渐深入和清晰,不断掌握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个人、国家和整个社会都有对未来的预期,并据此调整自身和他方的行为。
在社会和认识发展的推动下,国家干预逐渐清晰和深入,具有普遍的影响力,时至今日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和理论基础。控制税源、信息统计和社会管理一如既往是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原因,但其还有以下深入、复杂、不确定并颇具争议的方面。

第一节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与严格的市场准入
R•H•科斯认为,企业是市场关系的一种替代物,“是作为通过市场信息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将使产值增加”,“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其所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自然垄断指的就是这样一种产业,即因生产的规模经济特?e显著,长期平均成本线随产量不断下降;或者虽然此产业的规模经济并不显著,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线先下降后上升,但因社会上对此产品需求太小,以致市场需求线与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线相交在该线的下降阶段,由此形成垄断。
传统理论认为,导致自然垄断的“自然”的或技术的因素是某些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和过高的沉淀资本(sunk capital)。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高效大型机器设备的广泛应用必然导致规模扩大,而规模扩大可以带来单位产品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即可以给生产者带来单纯要素追加以外的收益。如果一个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规模大的企业比规模小的企业具有生产成本优势,该行业自然仅有少数甚至单一企业存在。沉没资本是指如果生产停止或研发不成功而无法挽回的成本。许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投入特别专门的资本,这些资本不易转移到其他用途中去,形成沉淀资本。
如果一个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那么过度竞争会导致低效率,破坏社会生产力,但同时,垄断企业利用垄断权力操纵市场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因而,为增进效率和社会福利,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采取两种对策,一种是政府自己直接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另一种是政府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即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
进入管制是营业许可管制,政府限制一定行业中的主体的资格和数目,对申请进入某个自然垄断行业的厂商进行资格审查,发放许可证。一方面,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由少数几家垄断企业经营,成本最小,过度的竞争带来效率损失。另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的沉淀成本比重大,过度竞争会破坏生产力,所以政府要对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选择并赋予少数几家或一家企业垄断特权。
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为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以规模经济和沉淀资本为基础的自然垄断管制,自产生之日起就遭受了来自经济学界的持续的尖锐批评。

一、厂商效用与消费者效用
传统理论认为,由于规模经济,自然垄断条件下提供相关产品的社会成本较竞争性条件下(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成本低,故而社会选择自然垄断形式,即规模经济引起自然垄断。这种观点有个逻辑前提,即生产者的效用水平与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之间的相关系数接近于1,即随着生产量的增加,生产者的效用函数与消费者效用函数的变化趋势与变化幅度是大体相当的。
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高产量同时增加厂商和消费者的效用,但产品多样化却给他们带来相反的效用:消费者从产品多样化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具有更丰富的选择;厂商则需要进行更激烈的市场竞争,降低了厂商的效用。因此,从成本的角度看,规模经济要求生产趋向集中,但从消费者角度看,生产有必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分散,整个市场在供给集中化和需求分散化的对立中寻找平衡,集中但保持一定的分散,满足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分散但顾及经济。垄断不是必然的结果,更不是最佳的结果。
当今社会是要求自主、选择和个性的社会,只要消费者的偏好足够明显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厂商从消费者(因偏好不同而形成)的支付差异获得的额外收入就能获得回报,弥补其在市场分散条件下所付出的努力与成本,消费者与厂商的效用都得以提高。相反,在所谓“自然垄断”情形之下,也许单一厂商提供单一产品从技术上能够实现较低的社会成本,但忽略了相当多的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扼杀了社会总效用得以提高的可能性。可以说,自然垄断是以成本为衡量指标,多样化则以效用水平为衡量指标。
自然垄断内部只存在有限的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如果自然垄断进行大范围的多样化,规模经济优势也就不那么明显了,垄断的意义也不大了。
同时,消费者消费的不仅仅是产品,当今他们更注重在产品的购买、使用和维护中所享受到的服务和受到的尊重,这些在只有少数企业存在的市场上通常得不到很好的满足,而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才更能体会到“上帝”的感觉。
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较多地关注消费者利益(常常由市场来保证)应该优先于赋予厂商更多的权利、关注厂商利益(管制是重要的手段)。因为,消费者代表最广泛的群体、更多的信息(这些信息在市场机制能得以充分表达),是更高效用的主体;消费者的期望和行动代表社会经济系统进步的方向。相反,厂商不会掌握这么多信息。从社会的价值取向来看,社会的福利水平最终体现在消费者从其所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效用。关注以多数个体的福利为核心的经济目标才是合理的,也是人本的。自由开放的市场使消费者能够作为一个优势群体或领导群体,通过“货币”投票选择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使物化色彩不掩盖人本主义。

二、竞争市场理论
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鲍莫尔等人提出“可竞争市场”(contestable markets)理论,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然垄断管制的理论基础。
可竞争市场是指潜在竞争者的竞争压力对市场既有供给者施加很强约束的市场,这种市场上,“进入市场是绝对自由的,退出也是毋需任何代价的”。“可竞争市场的本质在于,这种市场无法拒绝那些打了就跑的进入者,即使倏忽易逝的盈利机会也不会被潜在的新进入者所忽视,因为它能够在价格发生变动之前进入市场取得利益,然后在气候变得恶劣时不付任何代价地离开市场。” ?
可竞争市场理论用“次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假设m个企业可进入某种产品的生产,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低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成本之和,即若对所有非负的x1,……xm,若有c(x)≤c(x1)+c(x2)+……+c(xm)成立,C代表成本,X代表产出,则表明成本函数C对产出X是次可加的。简单地说,如果一个企业生产整个行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更低,则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因此,自然垄断形成的“自然”的或者技术的因素并不一定是边际成本递减,而是成本的次可加性。
根据传统理论,自然垄断企业均具有成本递减的特点,都需要政府管制。但是,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并非边际成本一定下降,传统的政府管制超越了应该管制的范围。另外,在可竞争市场上,自然垄断与竞争是相容的。具有成本次可加性特点的自然垄断企业通过价格——产出组合可以寻找到并维持一组使潜在进入者进入的利润为零,而自己的利润不为负的价格,在没有政府市场准入管制的条件下,维持其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是可竞争的,垄断利润消失,社会福利的增进,政府的价格管制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自然垄断不必然导致政府管制,包括市场准入的管制。

三、 寻租理论
政府管制还产生了一系列损害社会福利的实际后果,表现之一就是助长了寻租活动。
寻租是个人或利益集团寻求垄断特权以获得垄断利润或额外收益的非生产性行为。寻租总是与政府行为紧密相关的。当政府介入市场,创造并维持各种垄断特权时,寻求额外收益的个人或利益集团便围绕着垄断权力展开寻租活动,或者鼓励政府建立垄断特权,或者取代别人的垄断特权,或者维持已取得的垄断特权。?
在没有政府市场准入管制的市场结构中,如果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租金,如企业由于拥有某种资源,开发出某种新产品,或者采用某项新技术,其在最初获得经济租金,这必然吸引着对潜在的进入者,导致供给增加,价格下降,生产者的经济租金逐步减少,直到消失。企业在竞争市场上寻求经济租金的行为是一种生产行为,增加了产量,增进了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剩余。?
在政府介入的市场,对自然垄断进行市场准入管制的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变化。对自然垄断的市场准入管制创造了垄断特权,垄断特权可保证垄断者获得垄断租金。能否取得垄断租金关键在于能否取得进入资格,政府是决定者。因此,围绕垄断权利必然展开各种针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游说活动,甚至贿赂行为。不增加任何有效产出的寻租活动在一个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的社会中是要耗费经济资源的,寻租竞争会导致寻租成本的不断上升和垄断租金的减少,最终使垄断租金全部转化为寻租成本,寻租降低社会福利。?
中国股市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曾经政府对企业上市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使得股市变成一个寻租场,壳资源紧俏,企业不择手段获得壳资源,投资者也没有必要关心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监管事与愿违。实行核准制之后,中国股市“寻租场”的性质开始发生转变。 

四、X无效率理论
X效率的概念是利本斯坦(Leibenstein)在1966年提出来的,这指的是企业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以及选择具有技术效率的生产计划的能力。企业之间的制度竞争最终表现在具有X效率的企业相对容易胜出,具有X-无效率企业相对容易败北。
在宏观资源配置既定的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由于激励不足等原因而无法实现既有资源可能达到的生产可能边界(指技术上的边界),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最佳效率,由此产生X无效率,这是次可加性带来低成本的可能不能实现,自然垄断常常就是这样一种情形。
在我国,自然垄断是与国家垄断经营相对应的,甚至这是自然垄断的唯一形式,国营的效率是非常低的,有资料表明,全国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绩效表现从大到小顺序为: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自然垄断的X无效率表现的尤其明显。
国有企业坐收垄断利润,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激励来将成本降低到能够保证部分可加性的水平上,或实现既定设施的最大化利用,长期效益低下,内耗严重,向社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完全不能令消费者满意,其管理者更倾向于非货币的收益,甚至牺牲消费者的效用,根本不能实现较低的社会总成本,可加性是理论上的,没有竞争压力的企业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不会成功。

五、公共物品理论
自然垄断的又一理由是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等系统具有外部效应,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公共物品的特点是使用的不排它性和排除他人使用的高成本性。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信息很难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市场失灵。首先,单个消费者通常并不很清楚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和偏好,即使知道也不会如实地说出来。为了少支付或不支付公共物品的使用费用,消费者会低报或隐瞒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和偏好。都有“免费乘车”的倾向,不支付费用而获益。所以我们无法推断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并进而确定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
尽管我们实际上难以通过分析公共物品的需求来确定它的最优数量,但可以确定的是市场本身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将低于最优数量,市场机制分配给生产公共物品的资源常常会不足,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不能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政府要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
但是,现代经济理论对公共物品的范围有了新的认识。许多公共物品存在拥挤性,在对公共物品的使用人数尚未到达拥挤点时,新增加的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使用对其他消费者并无明显影响,而在达到拥挤点之后,新增加的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使用将使原有的消费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时边际成本有显著的提高。也就是说,在到达拥挤点之后,这些物品具有显著的私人物品属性。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等系统等都具有这种特点:乘客较多时,乘客对公共汽车的使用存在竞争,汽车过多则引发对公路的过度使用;使用某一通信系统的人超过一定人数时,系统存在服务终端数量不够的问题或超负荷引起的速度降低问题。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较发达地区表现得较明显,人们对公共设施的使用存在一定的争夺。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从技术上排除他人对一种物品的使用,区分基础设施的使用者与非使用者(如收费电视、网络与收费公路),将相关的外部效用降至最低,能够比较容易得克服搭便车的问题,人们都需要付费使用这些设施,其公共物品的属性很低,只能说是公益物品。
可见,同样的设施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具有不同的经济特性。
从实际经济运行来看,运输、邮电、通信、电力等具有网络拓扑结构的产业可以分为两个基本层次的供应市场。网络的拓扑结构由结点和链接通道组成,“结点”代表着直接供应网络系统相关服务的厂商,消费者是直接从这些结点获得服务的,而“链接通道”则指铁路轨道、通信电缆、电网等设施,是作为基础存在的。结点和链接通道都是实现最终服务所不可缺少的,但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许多情况之下,经济主体对于链接通道的使用没有竞争性,或者说链接通道更多地表现出外部性与非竞争性,因而更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而消费对结点的使用存在一定的争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如此,现在的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搭便车问题,其私人性表现得较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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