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07:36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4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将近两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向下级征收机关转发。重要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等。
2、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了两税减免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4、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
1、征收台账是否清晰、齐全,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尾欠原因是否合理。
2、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情况,能否及时获取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土地占用、农用地转用以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等信息。
(三)征管工作情况
1、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是否到位。
2、是否有违规政策仍在执行,发现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能否及时征收。
3、在土地出让契税征管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税价格认定。
4、是否按规定办理“两税”的减免,是否有越权减免的情况存在。
三、日程安排
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4月1日至5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身以及下一级征收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组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相交叉检查。
(二)5月15日至6月15日,自纠和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省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纠正和整改,并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总局。
(三)6月21日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总局的部署,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事先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提前通知被检查机关准备好相关待查资料;要采取查账、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保证不走过场;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处理:
1、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应严令其一律停止执行。
2、对于查出的应征未征的税款,应严令其依法补征;按照相关政策应给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罚款处罚的,亦令其严格执行。
3、要将检查结果通报至被检查征收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执法情况较差的征收机关,应在通报中提出批评;对于问题严重又整改不力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4、“两税”查补税款入库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情况表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情 况

1、文件转发情况
□及时转发 □转发但不及时 □未转发,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减免操作情况
□制定操作流程,有章可循

□未制定操作流程,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减免办法公示情况
□公示 □未公示,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减免备案情况
□全部备案 □未予备案,未备案数:____件,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违规政策情况
□有违规政策且仍在执行,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违规政策但已停止执行 □没有违规政策

6、契税直接征收情况
□全部直征

□大部分地区直征,个别地区代征,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别地区直征,大部分地区代征,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征收台账情况
□建立征收台账 □台账清晰,齐全,准确 □不清晰不齐全不准确,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建立征收台账

□尾欠数____ __元 主要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获取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信息情况
□能及时获取 □不能及时获取,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与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情况
□建立网络联结 □未建立网络联结

10、开发区土地占用情况
批准占地面积数:_____亩,实际占地面积数:_____亩

□不存在非法占地 □存在非法占地,非法占地面积____亩

11、开发区耕地占用税征缴情况
□按政策全部征缴

□未全部征缴,未征税款:_______元,

其中:未征非法占地税款_______元

耕税计税面积数:_____亩,耕税减免面积数:_____亩

12、开发区契税征缴情况
□按政策全部征缴

□未全部征缴,未征税款:______元

土地出让宗数:____宗

未按规定计税的土地出让宗数:____宗,损失税款____元

平均出让地价____元 /亩 ,平均土地出让金____元/亩

平均计税价格____元 /亩

13、地方政府违规干预情况□
□存在,具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存在

14、减免办理情况
□全部是法定减免

□存在非法定减免,其中:减免总额_______元

非法定减免额________元

15、越权减免情况
□存在,其中:检查减免____件,越权减免____件

因越权减免损失税款:____元 □不存在












































受检单位负责人: 受检部门负责人: 检查组负责人: 检查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扶持办法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基层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优化土地资源整合,助推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善“腾笼换鸟”的布局规划。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按照差异化发展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园区和各镇街的产业发展定位。通过新进项目的选址布局、现有项目的整合进园等,结合“三旧”改造,促进形成以松山湖为龙头的园区经济带、以虎门港为核心的物流经济带、以主城区为重点的商贸经济带、以各镇连片工业集聚区为载体的特色产业带,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临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并进一步加快东莞生态园、长安新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发展定位更准、招商环境更优的新产业承载体。

第二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

(一)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企业,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按照该企业转出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企业,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而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该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纳入环保部门监控名单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家具、化工制造、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石化炼焦等类型企业,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项目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转移到市外或关停的,按照该企业转移(关停)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原落户的村(社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项目)积极参与产业转移工作。企业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以及部分转移及产能扩张转移生产线项目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留在我市的企业,整体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在“三旧”改造中实施“工改工”并承接产业项目,对镇(街道)、村(社区)拥有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市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的容积率不设上限。

第五条 对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按市有关部门批准改造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村(社区)投资回购旧厂房、闲置地,用于集体经济承接新项目的,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村(社区)通过整合相关地块实施连片拆除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第5条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土地的补助。同时,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

第九条 鼓励村(社区)以土地或物业入股、村(居)民以资金入股成立新型合作组织,通过自主开发或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物业回购等方式,有效整合集体土地、物业资源和村(居)民资金,着力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既提升新引进项目的档次和规模,提高物业出租效益,又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

第十条 建立完善“镇(街道)主导开发,镇(街道)、村(社区)合作分利”的发展机制,积极推进统租整合、成片改建、利益共享的合作开发模式,由镇(街道)对村(社区)的工业厂房等自有物业实行集中统租、改建装修、统一招商,以大企业统租替换小企业分租,同时保障村(社区)原有的租金收益。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每亩投资不足200万元的新上工业项目,国土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相关镇(街道)应引导其租用村(社区)已建的物业设施尤其是工厂大厦。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存量土地库,试行存量土地跨镇(街道)调整使用,打造大项目承载平台。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筹作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控规地块界线及市政道路、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将零散地块整合成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实施成片改造。

第十三条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引进优质项目。凡2009年1月1日起引进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含增资)的镇街和村(居)委会,均可获得奖励资金。

(一)引进外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认缴注册资金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认缴注册资金每达50万美元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内资项目的,奖励资金以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计算。具体分两个档次设定奖励标准:

1、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300万元人民币奖励0.8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加大对新引进优质项目的奖励力度。

(一)对认定为“外商投资关键项目”或“外商投资优质项目”的新引进项目,按项目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项目引荐人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认定为“外商投资优质项目”的新引进项目,如属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并按每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分配2个名额的比例,由专项资金给予该企业科技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现有企业增资扩产。现有优质企业进行增资扩产的,其注册资本增加500万美元以上,按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并购重组。现有优质企业有并购重组业务发生的,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企业引进高级人才。按每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分配2个名额的比例,对发生增资扩产或并购重组行为的现有优质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经市政府认定并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总部企业进行奖励。

(一)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综合性总部一次性最高奖励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于其高管,在住房、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该企业当年获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确定。

(二)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5年的专项奖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三)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现有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九条 以上规定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产业合作办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三、十三条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余条款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根因

殷 武*
(西北政法学院,西安,710063)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法哲学 产权基础

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1],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2];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 “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
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5]。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6],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础[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8]”,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立—— 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础。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他们当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9]。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发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合理性。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10];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实践基础。
西方公司近400年的发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对我国立法极具借鉴意义。由于各国法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1)日本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察人的人选。特点是经营阶层(董事会、经理)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接影响,但易致内部人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
(2)美国模式:

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共会计师三部分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1]。董事会主席不是法定代表人。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要受到股东强有力的制约。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监督。
(3)德国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员工参与性强。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配置,只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种治理模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模式中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比日本、美国模式更为强列。尽管我国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点高。上述三种模式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的利益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我国《公司法》在借鉴上述三种模式经验基础上,也确立了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为了抗衡管理层的控制权,为关注股东及职工利益,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在配置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形成我国独特的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参考文献:
[1]江平、许冰梅,《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7第4页。
[2]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02.3,第8—9页。
[3]、[7]梅慎实,前揭书,第234页、第203页。
[4]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版,第1页。
[6]郭富青,《公司法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126—127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