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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1:42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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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 交通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局、交通部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为使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正式建立用地计划管理制
度,并于当年下达了建设用地计划。今年建设用地计划已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两年的实践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用地计划管理工作起到了保证建设、节约用地的作用。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必要的交通建设用地,特通知如下:
一、今后新建或扩建公路建设用地,均应事前申报用地计划。交通运输是国家建设重点,公路建设用地量大。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内的骨干交通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选线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省及省以下的交通行业安排的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同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向同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属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用地计划报部,经部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申
报,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的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计划时,要在分列表中逐项列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计划时,对重要的公路建设用地应重点给予保证。
四、对年内的预备建设项目,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予以说明,以便下达计划时,适当留有余地。基建计划正式批准后按申报程序向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用地计划。
建设项目计划有变更时,应根据批准的调整计划申报用地。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计划和用地计划审批公路用地,凡擅自改变公路线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批准用地。



198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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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原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时起,与企业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保险人(不含已经补建参统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 199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按公式G=(G平 + Z平)×T计算,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1、上述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其计算公式中"T"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计算到月)。

2、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曾在企业工作,且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缴费不足5.25年,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又流动到其他企业的被保险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的"Z平"时,应将已实际缴费的时间扣除(计算到月);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缴费满足5.25年的,"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计算,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加发个人帐户补贴,个人帐户补贴按:C平×T×11%/120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3、自本通知实施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出并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距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年龄不足5年的,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部分,需以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企业与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此基数为依据计算T值。

4、自1998年1月至本通知实施前,经批准成建制由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未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在此期间已按转制时间封定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标准并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原批复到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可按上述计算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核定后高于原办法的补发其差额。

5、1998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个人帐户补贴"按附件二计算。

(二)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按《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加发个人帐户补贴。个人帐户补贴按照:C平×T×11%/120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三) 个人帐户补贴只用于计算被保险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其计算值不纳入职工个人帐户。

(四) 办法实施前已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号)、《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42号)、《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5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及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单位和被保险人,不执行本办法中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补贴的计算办法。

二、自本通知实施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自批准转制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批准转制的文件或证明,经核准后,到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并自批准转制时间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保险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计发基本养老金。

为使转制单位原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本市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5年的过渡期。单位经批准转制后,被保险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单位转制的当月。转制后5年内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按封定后的标准及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养老金。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本市企业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对其差额部分加发补贴,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其余部分由单位支付。自单位转制第6年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按《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已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待遇不再改变。其中属于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支付的项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统筹支付的项目,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见附件三)。

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转制前、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办法执行。

三、 自本通知实施后,被保险人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其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建立的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上述人员、已参加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冲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按相应规定继承。
被保险人自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建1992年至参统期间的个人帐户。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公式计算为:G=(G平 + Z平)×T。

其中:G ="过渡性养老金";

G平=(730×N×1%)×C0÷11019(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

730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N:为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到月,保留1位小数。

C0: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Z平="平均个人帐户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C1992÷12×3)+C1993]×2%+(C1994+C1995+C1996+C1997+(C1998÷2))×5%+[(C1998÷2)+C1999+C2000+C2001…Cn]×11%}÷120 。

其中,C1992┉Cn分别为1992年至被保险人参统前,相应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过缴费的年限应做扣除,扣除后非整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按月累加计算)。1991---2001年相应年度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2877、3402、4523、6540、8144、9579、11019、12285、13778、15726、18092 。T:为"调节系数"按被保险人参加统筹之月至第5年第12月期间,各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比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T=(X1+X2+X3+X4+X5)÷(C1+C2+C3+C4+C5)

X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时,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C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附件二:

计算公式为:(C平×T×11%)/120 (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

C平:为按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参统前,相应年度上一年各月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之和,参统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过缴费的时间应做扣除。

T:为"调节系数"按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第5年第12月期间,各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比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T=(X1+X2+X3+X4+X5)÷(C1+C2+C3+C4+C5)

X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时,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C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

附件三:

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7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部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实际,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为全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提供经验。

为确保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承担试点工作的单位要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没有承担试点工作的其他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保存状况,提前做好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立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的重要举措。搞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对促进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充分利用,降低地质工作风险,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料浪费具有重要意义。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大,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部决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全面推开。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试点,总结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法、步骤和经验,为部署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选择若干个固体和油气矿产实物地质资料库进行试点。

(二)在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建议稿。

(三)开发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

(四)编写清理研究与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试点的重点是岩矿心。

(二)选择清理的库房既要有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条件较好的,又要有保管条件较差的。

(三)清理试点只需探索出每类资料的清理程序和方法,不宜对库房的该类资料全清一遍。

(四)每一库房清理后应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1.无保管价值可按损毁处理的资料目录。

2.有一定保管价值,但不宜继续保管在库房中而应妥善埋藏处理的资料目录。

3.有重要保管价值,分别应由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保管的资料目录。

四、组织分工

固体矿产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由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牵头,河北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参加。油气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牵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

(二)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研究开发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并根据河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试点成果编写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和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建议稿等相关材料。

(三)河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写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油气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开发,负责编写油气实物地质资料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8月底前,承担清理试点工作的河北、黑龙江省和石油公司完成清理试点工作,并向部提交本单位清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2009年9月底前,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向部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总结报告、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管理软件。

六、预期成果

(一)《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总结报告》;

(二)《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建议稿);

(三)《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建议稿);

(四)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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