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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21:07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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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质检联(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农业(农牧)厅(局),外经贸委(
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有效防止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并使调整后的检疫要求对原木进口贸易的影响尽可能减小,现就执行上述公告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2.对于寒带地区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节内入境的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进境后经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进行除害处理。
四、对于输出国检疫部门已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通报,连续多次发现问题的,将暂停接受该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检疫要求为止。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符合检疫要求、进口量大的企业,要重点扶持和指导,鼓励木材进口企业将木材加工、除害处理工作向境外延伸。
六、各有关单位要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进口原木的检验检疫工作,切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工作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自2001年7月1日起对离开输出国的原木开始施行第2号公告和本通知规定。2001年7月1日以前启运的,不受第2号公告和本通知限制。


20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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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华侨、港澳台同胞支援四化建设的爱国爱乡热情,进一步做好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向我省捐款捐物,必须坚持捐赠自愿,严禁劝募或变相劝募;捐赠进口物资限于接受单位自用,不得转让或转卖;对假借捐赠名义,内外串通进行套汇、逃税、倒卖等非法活动的,一律没收其所得,并依法惩处。各级机关一律不得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捐赠。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向我省捐款捐物,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对用于上述方面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10号和国发〔1986〕1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免税。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属限额管理的,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10号和国家经委、海关总署经审〔1988〕22号文件规定的限额审批。属未规定捐赠限额的,由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省侨办、台办核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
批,并报国务院侨办、台办备案。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在外售券,境内提货”的国产机电产品,可不受限额限制。按国务院侨办、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1991〕侨内会字第001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侨商和港澳台客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不属于捐赠范围,应按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2〕3号文《转发外贸部关于申请办理国外赠送或免费提供物品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捐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我省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工作统一由省侨办管理。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的工作统一由省台办管理。
凡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款物,均由接受单位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附捐赠人的书信和意愿书(应当包括捐款数额,捐赠物资的名称、型号、价值、用途和受赠单位等),县以下的受赠单位向县侨办、台办申领《云南省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以下简称捐赠报批表),
由县侨办、台办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侨办、台办;地、州、市的受赠单位向地、州、市侨办、台办申领捐赠报批表,由地、州、市侨办、台办提出意见,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后,报省侨办、台办;省属受赠单位向省侨办、台办申领捐赠报批同胞捐赠款物
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由省侨办、台办审批,价值人民币超过一万元的由省侨办、台办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做好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侨办、台办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捐赠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各地、州、市、县侨办、台办,对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款物,应祥细造册登记,并于每年第一个月将上年度的捐赠统计报省侨办、台办、昆明海关,由省侨办、台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侨办、台办,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七、外籍华人捐赠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八、本办法由省侨办和省台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云南省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
云南省受理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报批表
( )报字第 号
┌─────────────────────────────────┐
│ 接受捐赠单位 │
├─────────────────────────────────┤
│ 捐│姓│ │职业│ │居住│ │
│ 赠│名│ │职务│ │地址┤ │
│ 人├────┬──┴──┴────────┴──┴─────── ┤
│ 情│与 接 受│ │
│ 况│单位关系│ │
├─────────────────────────────────┤
│ │ │品名、│ │
│捐 │ │数量、│ │
│ │物│新旧 │ │
│ │ │程度 │ │
│赠 │ │产地 │ │
│ │ │规格 │ │
│ │ ├───┼──────────────┬────┬──── │
│项 │资│用 途 │ │进口口岸│ │
│ │ ├───┼──────────────┴────┴──── ┤
│目 │ │价 值 │ 币 元折人民币 元 │
│ ├─┼───┼──────────────────────── │
│ │ │款 项 │ 币 元折人民币 元 │
│ │ ├───┼──────────────────────── │
│ │ │用 途 │ │
├─────────────────────────────────┤

│接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 年 月 日 │
├─────────────────────────────────┤
│地、州、市、县、侨办、台办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
├─────────────────────────────────┤
│省侨办、台办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
├─────────────────────────────────┤
│省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五份报省侨务办公室或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1992年1月9日
建言改革十年规划:
1、十年内实行网络投票,计票为电脑自动计票,实时向网络传送结果,个人选谁、选不选有自己说了算,无人干预,彻底杜绝选举舞弊。
2、十年内实行货币币值动态稳定机制,五年内主要商品价格,尤其是自然资源价格、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平均零增长,货币实现长期保值,通过资源消耗向可再生资源转变,重视资源的回收利用,改变税制来实现。
3、十年内改变税制,将现行以所得税、流通税为主的税制转化为以资源消耗为主的税制,设定人均资源消耗平均数,平均数五年调整一次,超过平均数的暗雷禁止征收重税,使人均消费量之后的资源价格与可再生资源价格持平,废除现行绝大部分如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取消所有行政性非服务收费。征税体制统一,中央有权开征税收,由中央统一征收,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地方也有权开征税收,有中央代征,所征税收划归地方。
4、十年内实行财政体制改革,以受益对象为标准将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投资、社会基本保障与服务功能分开,对于受益对象很难区分或者受益对象为全体社会居民的管理功能、公共投资功能、社会基本保障如治安、户籍管理、国防、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幼儿园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包括医疗生活住房等在内的基本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化等由财政负担;将受益对象能够区分且受益对象并非全体居民的政府服务功能、基础投资等剥离,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政府主要发挥倡导、组织、监督作用,,收费按包含经营人工等费用在内的成本计算,如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受益对象难以鉴别服务质量或者会影响他人,由政府提供,收费按包含经营人工等费用的成本计算,如公司注册、职业资格认定、证券发行、社会基本保障以外的强制养老医疗、基本教育以外的教育、房产登记测量等。如此,收益与负担才公平。
5、十年内实行政府体制改革,对于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投资、社会基本保障与服务功能分两个层次,明确中央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投资、社会基本保障、社会服务等应达到的层次或水平、标准,中央与地方在提供的功能内容上没有区别,只有层次、水平、程度之分,中央的由中央负责,向全体国民普遍提供,地方在中央之外可以新增服务或管理,但不能与中央规定冲突,地方规定的由地方负责,向地方居民提供。中央负责的可以由中央负担而委托地方提供,如治安、基本教育、社会基本保障、基础设施等,地方的服务或管理未能达到标准的,中央可直接管理或直接任命新的管理者。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肯定地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关系,原则为确保中央权威、国家统一、便于居民评价、监督政府,事关全局如国防、武装力量、外交、国籍、公司注册、职业资格认定、环境保护等统归中央,事关地方如治安、城市卫生、教育、医疗、文化设施等归地方提供。
6、十年内建成政府信息网络系统,所有政府信息只要不是保密信息,均可以在网上查询;十年内除必须由当事人到场的如婚姻、收养等外,所有政府事务均可在网上办理。
7、十年内实现户籍自由迁徙,建立户籍管理网络系统,彻底消除国内人员、商品、资金、信息流动的一切障碍。对于地方所提供福利可以按其纳税年限给予补助的形式,中央按人口规模给予补助,以避免地方不堪重负。
8、十年内实行法院改革,确保法院独立。选举是很多人对很多人,超过半数的掌握发言权;游行示威是一部分人对很多人;法院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对很多人,对由很多人而制定出的规则,因此法院应当持中立立场,应当排除一切干扰,公平、公正来作出裁决,公平、公正并不等同于大多数人的意愿,与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是一回事,公平、公正是对个体而言的,世界不可能是绝对的普遍的公平公正,但不是在所有问题上都没有公平公正,也不是说没有更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法,也不是说社会不应当进一步追求公平公正.
空谈法理,百无一用。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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