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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54:44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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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4月4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计财司)。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余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现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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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二)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三地大学生对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发表以来,公众及媒体均发表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意见综合下来,笔者认为公众可能都忽略了一个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重大问题,即: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法?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相应回应中明确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等于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笔者比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质疑:

一、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条件,且无能力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笔者还对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异议?作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完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具备两大因素:一、劳动者;二、生产资料。只有两者之间的全面结合,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存在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它管理的仅仅是员工。由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劳动关系两大因素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虽然笔者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下属的瓶装厂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实行了为什么不联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笔者认为如果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实行的三班倒,这种工作制能够保障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制(虽然在白班和夜班的倒班过程中,夜班的职工能够休息一天),由于这种工作时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也绝对不会做出两种绝然不同的审批文件。这也更加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无法保障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员工休息权利完全被可口可乐公司剥夺了。

二、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强度是否达到三级体力强度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第三条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0-25即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由于该问题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此在几年前就该问题笔者走访了相关劳动部门及有关的医务人员了解如何确定员工的劳动强度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据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一名职工如果正常的八小时上夜班的话,连续两天以内的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超过了两天就可能根据员工的身体素质情况逐步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从该介绍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要对正式员工采取三班倒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对照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倒,白班和夜班各11小时。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他们平均两周最长不超过三周进行倒班。对于生产线上夜班的员工而言,对照上述专业人士的说法,可以明显地推定连续上两天以上夜班的员工,根据他们身体素质的不同工作时已逐步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员工即使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可口可乐公司根本不可能依法保障他们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长时间这样上夜班,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致命的。
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以30岁以上男性为主,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家庭的命运,可口可乐公司不仅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本身,也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家庭。
三、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是11小时还是12小时?
虽然双方均确认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另外为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我们要不得不思考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线是否因为职工的用餐而暂停。实际上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明:“所有装瓶厂的派遣工人每餐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由于机器不能停,工人都是轮换吃饭,很多工人吃饭时间并没有半个小时。”既然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线24小时在运转,为可口可乐创造效益,员工都在轮换的用餐,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只计算为11小时有什么依据?为什么不能按12小时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到目前为止,笔者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及可口可乐两次回应来推定可口可乐下属装瓶厂是按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们对照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的工作时间为例的话(前提为广州装瓶厂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二、三月为一个季度,之后月份依次类推),那么在2008年7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按照2008年7月的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休息日为8天,实际工作天数应该为23天,单月超过的工作时间为128小时。由于8、9月不是生产淡季,综合平均计算下来单月的加班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标准。这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没有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可口可乐公司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在此笔者强烈呼吁:作为审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及时撤销这一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主页:http://www.sunlvshi.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令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许立全
  二Ο一一年三月十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市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潍坊市市区水源地管理办法》等35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潍坊市机场净空保护暂行规定》等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潍坊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3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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