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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45:06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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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纪委《关于抓紧制定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00〕16号)要求,结合人事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认识,增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自觉性
1、近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部署,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加强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
不足,如有的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和条件吸收录用干部;有的擅自突破编制增加工作人员;有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为亲属子女办理招工转干手续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这些问题的发生,既有法规制度不完备、新旧人事管理制度不衔接的原因,也有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要治理腐败,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完善人事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战略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德法并重、打防共举、以防
为主,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上预防和治理。进一步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法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人事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人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力争到党的十六大之前,使人事部门的党风廉
政建设有新的加强,拒腐防变能力有新的提高,思想道德境界有新的升华。
4、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全面规划,又要分步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从现在起到2001年上半年,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劳动人事厅厅长周文吉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反面典型,全面开展警示教育。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
反思如何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围绕社会关注的人事工作热点问题,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部机
关抓紧实施“电子政务”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中央国家机关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备案、西部人才开发等六项业务2000年12月1日前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实现服务、
办理、监督一体化。
5、2001年下半年到党的十六大之前,重点是完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研究修订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加大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惩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人事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
《条例》办事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弘扬正气,遏制邪气,创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规划、政策协调、法规制定、业务指导和
狠抓落实上来,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逐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不正之风。
三、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具体措施
6、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严把进口,切实保证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竞争上岗,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
位,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积极推行任前公示制,并使之逐步完善。把轮岗与竞争上岗结合起来,对权力集中、责任重大的岗位上的领导人员和从事“人、财、物”以及“计划、指标、配额”等热点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轮岗。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建立
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制定防止考察失真失察的对策。拓宽考察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仅要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而且要考察公务员思想、生活、社交方面的情况。抓紧制定降职、辞职、辞退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自愿辞职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7、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对政府人事部门承担的各项职能进行认真清理,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减少审批项目,该下放的权力坚决下放,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具体事务一律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对涉及到审批、审
核等每一项权力的运用,都要建立议事规则,处理好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防止一人说了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指标下达、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大学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拨审批、博
士后流动站建站审批等,都要明确标准、条件、办事程序、工作纪律、监督措施、惩戒办法。
8、增强人事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认真执行人事部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密事项不宜公开的以外,能公开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之于众,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保证权力运行的客观、公正和廉洁。加快推进人事系统“电子政务”,各项审批、备案业务都要逐步实
现网上办理,减少人为因素,便于群众监督。
9、加强人事法制建设。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会同中组部,继续抓紧修改公务员法,争取使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早日出台。同时,积极完善各种单项法规。认真探索符合公务员管理特点的执法机制。加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学习,强化法制意
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建立人事执法责任制,用法规规范法规的实施,用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10、深入开展思想教育,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职业道德、人事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符合人事部门特点要求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广大人事干部牢固树立“忧乐天下、公而忘私”的思想境界,忠于党和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清正廉
洁、勤政敬业的高尚品质,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公仆意识。
四、加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领导
11、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抓源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部机关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制
度法规的研究制定和完善。部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各省、区、市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找出腐败问题易发和高发部位及环节,找准源头问题,采取
有力措施,制定抓源头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年底前报人事部备案。
12、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人事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加大监督力度,对本地区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向人事部作专题汇报。人事部对各地人事部门抓源头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同时,继续坚持每年召
开一次全国人事监察工作座谈会制度,认真总结交流各地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经验,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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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1988年2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障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处分该抵押物,用于清偿贷款的借款方式。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农业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以抵押、担保方式发放的各项款贷。
第四条 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必须遵循贷款的政策、制度规定;必须坚持贷款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贷款的合理、合法和确有效益。
第五条 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所需的公证、鉴定、登记、保险、运输、仓贮、保管等必要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二章 抵押品的审查
第六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借款方应将财产设定抵押,并向农业银行提供借款方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以及审查抵押物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抵押物是指借款方为了取得抵押贷款而提供的并取得农业银行认可的物资和财产。
抵押物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一般是指:
一、表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凭证,包括债券、存单、股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
四、其它可以转让、流通的物资和财产。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令禁止转让流通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第九条 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自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抵押权,但该项贷款必须用于该建筑物的建造。
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并预付价金的,可自该建筑物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与预付金额相应的抵押权,但出卖单位不得以此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第十条 就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其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借款单位应事先将抵押权情况向农业银行作出说明。
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以借款方所有份额为限。并应向农业银行提供表示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国营企业以其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抵押物必须易于估价、变现和适用适销,其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限。

第三章 抵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十三条 抵押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率确定。
第十四条 抵押率指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
根据借款方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折旧率、投资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
第十五条 抵押物作价现额根据不同种类物品及其变现能力确定。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按票面金额作价。其他财物作价现额按现行市场价格,结合帐面净值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帐面净值的80%。
抵押贷款本息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现额的70%。

第四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经银企双方确定后,即可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抵押贷款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方法;
2.抵押财产名称、规格、数量、作价、处所、有效使用期及完好程度,设定抵押状况;
3.抵押率及抵押贷款额度;
4.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保管责任、意外损失的风险负担;
5.违约责任及抵押品处理方式;
6.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合同未尽事项,按《借款合同条例》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到抵押人住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借款方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其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农业银行保管。

第五章 抵押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有价凭证抵押物交由农业银行保管,并收取抵押价款万分之五以下的保管费;不动产抵押物和由借贷双方封存的动产抵押物,原则上由借款方按要求自行保管,其财产产权证书由农业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未清偿期间,不得擅自抵押、转移、出买,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要提前追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被查封、已作抵押处分或已设定抵押而引起纠纷,由借款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农业银行要及时追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抵押品发生灾害损失,农业银行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抵押贷款本息。若抵押物发生毁损,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其他相应的抵押财产。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主动归还贷款本息后,农业银行将抵押物及物品的产权证书和财产保险单返还借款方,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协议终止。
借款方不能按照合同确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又未经同意延期的,转为逾期贷款并加收利息。同时,农业银行要向借款方发出《处理抵押品通知单》,并有权依照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处理其作为借款保证的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支付处理费用和其他有关处理财产费用后,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息。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农业银行有权另行向借款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清算范围,农业银行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七章 担保贷款的审定
第二十七条 贷款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借款方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付本、资产负债表或担保品清单及有关证明其偿债能力的资料送农业银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必须有资力并同意代借款方偿还债务。必须经评估确认资信优良或向农业银行提供担保物作为还款保证。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的审定、管理及处分,均比照抵押贷款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担保条件经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农业银行提交保证书,作为担保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证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帐号、与借款方的关系;
2.代借款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及担保方式;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资信状况及担保物;
5.保证金额;
6.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担保借款合同,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是保证借款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方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保证人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条款时,农业银行有权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处理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偿还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制订,修改、解释亦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发放抵押、担保贷款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由本行公布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财政厅(局、专员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广东海
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请各地联合年检部门按《通知》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和安排好2000
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联合年检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联合年检主要目的是解决多头年检、乱收费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软环境。各地在部署联合年检工作时要以此为目标,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切实做到方便企业。
另一方面通过年检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
各地要在过去两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手段,提高参检企业的数量和年检数据的准确性。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20万多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
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联合年检各部门要站在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协调。联合年检工作涉及部门多、参检企业多,遇到的情况也复杂多样。各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协调。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
(三)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联合年检。《通知》是我们开展联合年检工作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地执行。对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作法要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精心指导,狠抓落实,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企业参检率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采取联合办公等行之有效的作法保证联合年检各部门较高的参检率。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协作,及时核对参检企业数量,采取措施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完整性。
(二)各地要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当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正常终止的企业数要作出统计。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注、吊销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要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四)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对不申报联合年检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企业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的,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认真把关,保证联合年检数据的高质量
(一)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数据上报前应同经验数据作对比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分地区会审,并征求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意见。
(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改进数据录入和审核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采取扫描录入、联网审核等作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五)联合年检数据会审时间将安排在2000年7月下旬,会审将采取会上审验修正数据的方案,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会审工作要求(由外经贸部另行下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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