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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29:50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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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9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务人员二十一人,辅助人员、翻译二人(其费用由中方承担),厨师二人,司机一人,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履行医院负责人或负责的医疗官分配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员将作为赞比亚医疗队伍的组成部分并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承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免税提供每人每月九百克瓦查的当地货币和一百美元外汇的生活津贴费,并提供住房和必要的家具。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以及在赞期间生活用车辆、境内出差费等,均由中方承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上述生活津贴费,从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由赞方每季度一次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参处代收,其外汇部分将通过赞比亚信贷商业银行按月汇往中国银行北京总行71401945帐号。
  如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五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相应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赞方法定的假日。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满十二个月,享受一个月有生活津贴费的休假。如当年不能安排休假,可累计延到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尊重其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人员的风俗习惯、人身自由和安全,应受到赞方保护。

  第八条 中方将向赞比亚提供中国医疗队所有医生的简历及其专业证书,以便在赞比亚医疗理事会注册时使用。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文林                穆坎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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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5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本国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持本国有效的外交或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停留时间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
  二、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中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人员持用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当以照会相互通知已经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十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第十一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九日达成的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在中国和克罗地亚两国间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戴秉国                  斯米连·希马茨
     (签 字)                  (签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外[1989]52号

1989-03-1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北京代表处来函,反映其客户美国×××公司北京代表处常驻代表×××先生的工资、薪金中含有假设房租,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假设房租是指一些外国公司在向其他国家派驻工作人员时,考虑到不增加派驻人员的个人房租负担,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驻国的住房费用。但公司在支付该派驻人员工资时,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获得利益,扣除掉该派驻人员在其本国按照一般住房水平应由个人负担的住房费用。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国公司为其驻华工作人员支付的住房费用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假设房租作为个人应负担的住房费用,应作为个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税,而不宜再作扣除。请你局按上述原则,根据×××先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转告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北京代表处。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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