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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7:48:30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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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征求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准确反映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的规模及构成,指导各类资金的使用方向,搞好国家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现根据工程性质并结合计划管理要求和资金来源,对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的划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更新改造措施
更新改造措施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改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4.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
6.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更新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凡使用更改资金搞基本建设工程的,应追查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为使更改资金真正用于以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上来,要掌握以下两条:
1.要尽量少搞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和建筑面积要报国家经委备案;省、市、
自治区和各部门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更新改造计划资金总规模的15-20%。
2.工程内容,主要是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而不是搞“厂内外延”。
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办法进行管理,并在更新改造措施统计中单独立项。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的(属于扩建性质),应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
二、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2.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扩建项目;
3.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4.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5.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的项目。
基本建设应严格控制规模,要集中使用资金,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一律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纳入国家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以内。不经过国家计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综合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搞计划外工程,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追查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三、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与基本建设投资确有必要结合使用的项目,凡是在现有企、事业单位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列入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但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或效益)相当同类产品中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但其投资仍应按规定报批并分别列入更新改造
措施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下述内容,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由各地方、各部门安排,报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计委、经委、财政和统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按统计制度规定的办法单独统计。
1.现有企、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
2.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建设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的维修和加固;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的开拓延伸工程(指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矿山、森工等开拓延伸费,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的建设工程);
4.市政设施工程维护(指对城市现有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工程进行修理、维护和必要的改善);
5.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包括加固和原地更新)。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养护;
6.商粮贸、供销部门搞的简易仓棚等建筑。
以上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内的工程,应按工程性质划分,而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五、按上述划分规定安排的建设项目,都应分别列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同时将计划抄送同级统计局和有关银行。各级计委、经委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考核其经济、社会效益。各级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批准权限安排的计划外建设项目,要如实统计上报,各级领导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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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7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经纪活动的管理,规范经纪人的行为,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为商品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充当订约介绍人,促成交易,从而获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的中介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对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二)有身份证明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从事经纪活动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服务能力;
(四)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六条 经纪人资格的取得,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业务部门考核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农村集贸市场专门或者长期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的资格考核内容,以实际经验、有关法律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为主。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业务:
(一)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条件;
(二)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具备以上条件已经登记注册的贸易货栈、信息服务部等经济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兼营经纪业务。
第八条 具备专门为经纪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接纳个体经纪人挂靠,代办结算等条件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为经纪人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 个体经纪人可以挂靠在经纪人服务机构,并缴纳保证金、服务费,由其代办结算,扣缴税、费。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将代办结算及接纳个体经纪人挂靠情况,定期向原登记机关统计上报。
第十条 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买方或者卖方任何一方的经纪委托;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三)经纪业务完成后,按约定获取佣金和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四)不能按约定取得佣金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第十二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二)公平对待交易双方,如实介绍委托方的有关情况,不得进行欺骗性介绍和合谋串通介绍;
(三)按约定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四)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非法干涉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经纪人根据实际和需要,可以与交易双方订立经纪合同,也可以在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合同应当载明经纪项目、委托事项、完成期限、佣金标准、佣金支付方、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纪人佣金及费用支付,由参与经纪活动各方协商议定。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
经纪人收取佣金必须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其义务,或者违反经纪原则和商业道德,确实有损于委托人的利益的,经纪人丧失其佣金请求权;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年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
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歇业或者因故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营业的;
(二)中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商品经济活动的;
(三)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
(四)泄露交易双方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欺行霸市、违背交易双方意愿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双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
(六)在经纪活动中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经纪活动的。
第十九条 经纪人不依法纳税或者收取佣金不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经纪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5月28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荆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成效考核,确保实现 “十一五” 节能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地);全市30家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

  2、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2007年万元GDP能耗为基数进行考核。各地2007年万元GDP能耗由市统计局负责联合市发改委、市经委公布。

  3、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各地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本地区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量。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依据各地、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4、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1、每年3月底前,各地将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2、每年2月底前,重点耗能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在荆中央、省属企业及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重点耗能企业所在地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以外由各地调控的企业节能工作,由各地下达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委。

  (四)奖惩措施

  1、各地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规定,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方,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享受国家、省、市各类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强制进行能源消耗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属市级管理的由市国资委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属中央或省管理的,将建议国家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5、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一、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二、考核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附表一附表二

二、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一)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总量减排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屈家岭管理区(以下简称“各地”),全市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等。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执行、舆论宣传、责任制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等指标。

  (四)考核工作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各地每半年对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市环保局将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核查,汇总后报市政府。

  年度考核采取专家组技术评估和考核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形成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评价的依据包括以下方面:

  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增减项目台帐,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新增和削减项目建设投运情况、形成的削减能力、实际削减量等。

  2、污染物排放新增项目主要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不论是否合法建设,是否进行环保验收均应列入新增项目范围。

  3、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他类项目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

  4、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关停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各地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情况以各地形成的正式文件及相关统计报告为依据。

  5、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核定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同时参考有关环境监测、排污申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项目完成情况等数据。

  6、各地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费总量、主要产品产量及增减趋势等,以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六)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按分数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等三个档次。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七)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和市直企业,暂停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对排污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治理项目和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项目和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如期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项目和综合整治工作及其它环境管理任务的地方通报批评。

  对瞒报、虚报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项目验收后不按规定正常运行的企业,要公布名单,并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企业全额追缴排污费和追回有关优惠资金。

  对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指标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给予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的奖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由各地自行决定。

  附表: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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