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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05:33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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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和国家指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与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证。
第五条 具有历史习惯的两个市、县以上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省或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的市或者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范围,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发展渔业的方针,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内陆应以养殖为主,沿海渔港应以捕捞为主,实行养殖、捕捞、加工并举,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网络的建设,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对渔业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低洼地,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鼓励发展养殖生产。
凡取得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承包户,有责任保护其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整治维修,不得损坏渔业资源,不得荒芜。
第十一条 利用珍贵水生动物天然亲体进行孵化、培育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划拨渔业养殖、渔港场地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本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占用、划拨渔业苗种培育场地的,应负
责安排恢复苗种生产必需的资金和合适的场地。
第十三条 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亲体、苗种,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禁止销售伤残、带病、畸型的水生动物亲体、苗种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渔用药物、鱼虾配合饲料和添加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合理安排近海捕捞力量,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捕捞强度,加强对新增捕捞渔船的管理。新造、引进、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出租、出借渔船,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其职务船员必须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者分别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给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职务船员证书。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由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制。
第十六条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搞好渔港建设,加强渔港及其水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发挥渔港为渔业生产综合服务的基地作用。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占用渔港岸线或者渔业水域的,还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凡从事捕捞业,包括装捞鱼、虾、蟹、贝、藻苗种的,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印制、发放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凡在本省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业,或者利用天然水生动物苗种进行鱼□()、滩涂、海洋网箱养殖的,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水域,全年禁止机动渔船底拖网作业。
主机单机功率一百二十匹马力以下的拖虾船,指定捕捞水生动物特殊品种的渔船,或者科学调查研究船,需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水域进行底拖网作业的,必须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定置作业、采捕小贝类作业和采捞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珍贵品种的潜捕作业,不得跨县生产。需要跨县生产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渔场所在地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渔场所在地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定置作业的时间、场地、水域、网桩网具数量、网目标准、禁渔期等,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置作业禁渔期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禁渔期间,定置作业的网桩网具应全部拆除。
第二十条 省和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珍贵水生动物资源和下列保护区、增殖区的保护和管理: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水域的幼鱼、幼虾保护区;大亚湾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珠江口、崖门口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

海康白蝶贝自然资源保护区;硇州鲍鱼、龙虾、江瑶资源保护增殖区。
第二十一条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及其幼体,应即时放回。在总渔获重量中,小于可捕标准及其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立即转移渔场或者改变作业。
水生动物可捕标准和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最小网目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江河捕捞作业的网具最小网目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制造和销售鱼炮、毒鱼丸、电鱼机的;
(二)使用不符合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渔具的;
(三)使用滩边罟(布罟、密罟)、闸箔、地拉网、敲□()的;
(四)底拖网渔船进入江河捕捞的。
第二十三条 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进行采捕或者收购珍贵鱼、虾、蟹、贝类的苗种和怀卵亲体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专项捕捞许可证或者收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运输珍贵鱼、虾、蟹、贝类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持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在本县范围内运输的,由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跨县运输的,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跨市或者跨省运输的,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签发。
第二十四条 凡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场和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设计方案应同时设计过鱼设施。已建的堤坝闸口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生殖洄
游季节,堤坝闸口管理单位应适时开闸,以供纳苗或者让亲体降河、溯河产卵。
凡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洄游通过的江河水域,不得截断水面拦捕。在拦河堤坝闸口及其上下游各二百米水域内,禁止装网捕捞。
第二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
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污染物影响渔业水域的,必须保证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规定。
凡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对渔业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设施的,应事先征求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凡污染渔业水域损害渔业资源或者渔业生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全民所有的渔业资源的赔偿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或者为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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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17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和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
  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搞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照有关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
  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对近期工作作出安排。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
  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
  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
  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鹰潭,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
  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鹰外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因“害怕”而停止的犯罪形态认定
              ——浙江宁波中院裁定程小强抢劫案


裁判要旨

因“害怕”而停止犯罪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不能仅就“害怕”这一心理现象作简单归类,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害怕”的原因。若被告人因客观实质阻却因素“害怕”而停止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案情

2013年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程小强携带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某小区被害人王东方的暂住房,先假借楼下漏水为由进入屋内,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并用绳子将其捆住,向其索要钱财。其间,被告人程小强穿上被害人的运动鞋清理了作案现场。10时28分许,被告人程小强胁迫被害人打电话给被害人之父王艮强,让其想办法筹钱,王艮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害人后,被告人程小强心生“害怕”,遂强迫被害人与其达成“和解”,携带作案工具并穿着被害人的运动鞋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程小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程小强在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后畏罪潜逃,系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期间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系胁迫被害人而成,故被告人程小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程小强畏罪潜逃时虽带走被害人的鞋子,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还劫得被害人其他财物,而带走被害人的鞋子系为隐匿证据,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其在抢劫过程中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轻伤以上)。结合其未完成犯罪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故被告人程小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小强在公安机关已基本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前两次供述仍作无罪辩解,故不能认定为坦白,但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小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间接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小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程小强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程小强因害怕而停止抢劫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被告人放弃犯罪系其自动所为,故成立犯罪中止;二是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应为犯罪未遂;三是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带走的鞋子属于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着手,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即为抢劫罪的着手。本案中,被告人程小强借机进入被害人屋内,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并索要钱财,其行为已然着手实施抢劫犯罪。

2.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害人后,被告人因心里“害怕”而停止犯罪系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则是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害怕”而停止犯罪究竟属于前者还是后者?笔者认为,不能仅就“害怕”这一心理现象而简单进行归类,而应通过具体分析害怕的因素来判断。从对继续实施犯罪的影响程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纯主观阻却因素。此类因素不对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造成客观实质影响,客观上不直接影响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也不对其产生紧迫威胁,纯粹是因心理作用而停止犯罪。例如,犯罪人砍杀被害人一刀后,见血流异常而惊愕产生害怕心理并停止杀人行为;害怕天理报应;害怕日后受到法律制裁等。第二,客观实质阻却因素。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一些客观因素使犯罪人难以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将对其造成紧迫威胁,促使犯罪人心里害怕而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人对现场客观条件综合认识,通过对继续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考量后的决定。例如,害怕被当场发现或者害怕被当场抓捕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因第一类因素没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其停止犯罪具有自动性;因第二类因素停止犯罪的,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害怕心理,其害怕的具体内容是若不逃离现场将被当场抓获,这是对其继续犯罪的客观实质阻碍因素。因此,本案中的“害怕”应归入前述第二类因素,其未能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既遂标准为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对“劫取财物”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客观上财物为抢劫过程中取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本案中,被害人的运动鞋虽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亦为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所取得,但被告人是为清理现场、隐匿罪证而穿上并在匆忙逃离现场时穿走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能认为被告人劫取到了财物。同时,抢劫过程中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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