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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06:20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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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1997]416号

1997-05-19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058号)规定,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它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它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
  二、国产品调入免税店监管仓库,海关验凭加盖有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其它有关单证办理物品入库手续,并将其中二份《报关单》(其中一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有关免税店,同时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免税店应及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送交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备案。
  三、中免公司各免税店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月国产品进货、销售、调出及库存情况表和《国产品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上月国产品销售或调出数量的核销手续。《申报表》一式三联,加盖有本店业务公章和中免公司统一印章(印模见附件二)。免税店填写《申报表》时,应区分销售和调出两种类别数量,并在“销售/调出数量”栏内相应划销非申报类别的字样。海关在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根据免税店申报的类别,在《申报表》“备注”栏内作相应批注(属销售的,批注“销售数量”字样,属调出的,批注“调到××免税店数量”字样),并于办理核销手续后,将《申报表》第一联留存备核,第二联退申报单位作为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或核销手续的证明,第三联由申报单位存查。
  四、免税店之间调拨已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报税务部门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其中调入地免税店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向当地海关办理国产品调入及核销等手续;调出地免税店应在有关国产品调出后填写《申报表》,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调出国产品核销手续,调出地海关在收到调入地海关国产品转关回执后,方可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核销。
  对调拨的卷烟,调出地税务部门须将卷烟品牌、数量、价格、免税数额等情况通知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的规定严格管理;对其它商品,有关税务部门可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6]058号文件精神,免税店经销的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数量统一向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该公司专用监管仓库,然后再配发给各免税店销售。具体手续要求如下:
  (一)中免公司免税收购的卷烟进入中免公司监管仓库,海关一律验凭有关烟草进出口公司填具的《报关单》(《报关单》上应注明收货单位为中国免税品公司)和其它有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退烟草进出口公司,烟草进出口公司凭以向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办理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二)中免公司将免税收购的卷烟配发给各免税店时,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将中免公司配发给各免税店的卷烟情况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
  (三)各免税店收到卷烟后,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卷烟入库手续。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应对免税店送交的《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所列卷烟品名、数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通知的卷烟品名、数量等进行对照审核,并将结果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免税店内销的卷烟,税务机关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免税店经营国产卷烟的核销以及免税店之间调拨手续按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六、海关办理国产品核销手续后,应相应扣减《报关单》所报总量,每次核销国产品数量相加的总和应与《报关单》所报总量相一致。
  七、《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和《申报表》是免税店向有关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的重要依据,各关受理国产品报关、调出及核销手续后,应在《报关单》及《申报表》上逐联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其中《申报表》退税专用联要加贴防伪标签。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识别,请各海关将加盖有关验讫章印模的《申报表》(样本)上报海关总署监管司,由监管司交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发送经海关备案的各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审核手续时,如发现海关印章和《申报表》可疑,应送交有关海关鉴别。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各免税店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国产品退税手续,并在有关海关和税务部门备案。
  八、中免公司所属免税店自1996年9月1日始进货并售完的上述国产品,凡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均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九、《申报表》由海关总署科技司采用防伪技术印制,中免公司统一购买后分发其所属各免税店使用。具体实施规定另行下达执行。
  十、海关要按规定做好对国产品入、出库监管和核销工作,对免税店专用仓库的管理要实行双锁制,防止国产品回流骗取退税。对免税店违反本通知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对旅客携运进境的国产烟酒,海关一律按有关进口烟酒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退税手续,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国产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骗税行为。海关与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有效实施。
  十一、对免税店试行国产品退税是一项新政策,各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予积极鼓励和支持,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处于试行阶段,试行中有何问题请按系统分别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国产品核销申报表》(式样)
  附件二:中国免税品公司国产品核销申报专用章印模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
  


国产品核销申报表
(199 年 月份)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序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销售/调出数量 海关统计编号 海关备注栏
             
             
             
             
             
             
             
             
             

第一联  海关留存 


注:本表自空格起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审批海关(签章):            申报单位(签章):
  经办关员:                填表人:
  199 年 月 日              199 年 月 日

  

(办理退税专用联)
国产品核销申报表
(199 年 月份)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序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销售/调出数量 海关统计编号 海关备注栏
             
             
             
             
             
             
             
             
             

第二联  退申报单位 


注:本表自空格起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审批海关(签章):           申报单位(签章):
  经办关员:               填表人:
  199 年 月 日             199 年 月 日

  

国产品核销申报表
(199 年 月份)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序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销售/调出数量 海关统计编号 海关备注栏
             
             
             
             
             
             
             
             
             

第三联 申报单位留存 


注意事项:
 一、本表自空格起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二、本表如附另页,需加盖骑封章,在签章处并注明总页数。
  审批海关(签章):               申报单位(签章):
  经办关员:                   填表人:
  199 年 月 日                 199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免税品公司国产品核销申报专用章印模




中国免税品公司
国 产 品 核 销
申 报 专 用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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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修改为:“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采矿许可证的统一制发工作。
“市(地)、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且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订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四、增加第七条:“国家允许开办的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第七条修改为:“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国家法律、法规允许采挖的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六、增加第九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服从全省的矿产资源规划。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埋设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部门之间或者部门与地方之间,对同一矿区可以综合开采的不同矿种或者同一矿种不同层位的矿体的审批意见有争议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大中型金属和重要非金属矿床,大型建筑材料矿床,黄金、白银、煤、金刚石和具有特殊工业价值的矿床,由市(地)有关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并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颁
发采矿许可证;其他矿床,由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并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独立选矿厂必须到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选矿登记手续。”
八、增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⒈“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⒉“第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即自行失效。需要延续开采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九、增加第二十七条:“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运输无合法采矿权单位开采的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销售矿产品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矿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十、增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⒈“第三十四条 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印制、伪造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申办变更采矿登记手续的;
(二)破坏、移动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三)收购、销售、运输无合法采矿权单位开采的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
(四)独立选矿厂未申办选矿登记手续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造成矿山关闭既成事实的。”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罚款额度和其他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改、补充。
十三、删去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行政复议和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容作出补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 9 8 8年1 1月4日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规定,特签订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二)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坦桑;
  (三)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文化艺术考察组(四人)访华;
  (四)中方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坦桑;
  (五)坦桑方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华;
  (六)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小型艺术团(不超过十五人)赴坦桑访问演出;
  (七)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舞蹈家代表团(三人)访华;
  (八)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上举办工艺美术作品和图书展览,随展二人;
  (九)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美术展览,随展二人;
  (十)双方鼓励文物和博物馆专家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教育、体育
  (一)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每年向坦桑方提供二十五名本科生和五名研究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二)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留学生奖学金名额;
  (三)双方鼓励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双方鼓励交换教育资料;
  (五)双方鼓励在体育领域里的交往和合作。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两国的新闻舆论界加强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鼓励交换电影片、电视录像带、音乐唱片和录音带;
  (三)双方鼓励在商业基础上交流和译制电影片。

 四、出版、印刷
  (一)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作品;
  (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出版和印刷书籍。

 五、费用
  本计划交流项目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一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接待一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并赠送一定数量的零用费;
  (二)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一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一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双方为对方免费提供展览场地并允许免税进口和出售展品;
  (三)双方互派的文艺演出团、组,由派遣一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一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四)双方互派的留学生,由派遣一方负担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六、其他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努鲁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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