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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0:54  浏览:9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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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2004年10月9日修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粤办发[2003]17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民营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制造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三)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办法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公共安全保卫;
  3、公共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公共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用人单位吸纳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原身份,分别从各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即用人单位吸纳原市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吸纳原区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从各区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招用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每满3个月,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加具意见的《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在《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划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划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经下岗失业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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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2号

《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用人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一定标准预存,用于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强制交存,专户管理。

第四条 建设领域内,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非建设领域内,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领域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合同工程价款超过1亿元的,按合同工程价款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1000万元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期交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条件。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将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该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上个月应付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交存期限为1年,到期后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建设领域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审批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非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时,应当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和指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凭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视为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没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建设领域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总承包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取该总承包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建设领域内,用人单位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取该用人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用于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工程总承包企业或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全额发放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通过司法途径继续追偿不足部分。

第十一条 建设领域内,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和工资支付投诉举报方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总承包企业持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并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出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并通知开户银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二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期满之日起,可持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开户银行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凭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曲靖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对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多次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市、县分支机构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把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限制该用人单位的投标资格。

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等。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证明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同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许可或审批、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证明业务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央、省属、省外等市外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个月内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过去市、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备案表

2.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4.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备案表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合同价款(元)


交存单位承诺
我单位承诺: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我单位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提取相应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我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交存单位填报,一式两份,分别由交存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属建设领域的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属非建设领域的只填“交存单位承诺”一栏。



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附件2


编号:



根据《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交存(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元(大写: )。

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

账户: 账号: 。

开户银行联系电话: 。(交存备案表编号: )



签收单位: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专用章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备案表后出具。一式3份,分别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交)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存。

附件3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合同价款(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账号


交存金额(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3份,分别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保存。

附件4


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单位名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元)


提取金额(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3份,分别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单位保存。



附件5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合同价款(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经调查核实,本工程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3份,分别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竣工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存。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19号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包括:



㈠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市属公共工程和其它投资项目;



㈡市政府融资项目;



㈢国债转贷项目;



㈣使用社会或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捐赠资金项目;



㈤市财政担保资金项目以及市直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前款规定的项目,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但追加投资后达100万元)的,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组织编制、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标底)、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机关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



市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人防、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项目的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管理。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下(不含本数)的投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按项目属性管理。



申请国家、省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市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出资的,在审批后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第十条 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批;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和审批。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不得采用拆分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单位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除应当附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和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外,对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等的,还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㈠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国有划拨土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㈢资金(资本)来源证明书;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市发改部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者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专家论证和公示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以及设计概算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发改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中的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对于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国务院、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后,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具体项目。



第四章 投资年度计划编制

第二十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制:



㈠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申请,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



㈡专项建设基(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研究提出编制建议,报市发改部门审定;



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外债管理及使用原则、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及项目准备情况编制;



㈣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外的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㈡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㈢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㈡资金安排方向;



㈢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㈣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费用;



㈤年度待安排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安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本级专项建设基(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发改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投资计划中待安排的市本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和专项建设基(资)金,按照本办法审批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后,年中分别下达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批准程序调整。



对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代建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和法人,下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备案后,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九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单位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设计审查报批。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概算调整的,由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单项工程造价变更超过中标价的1%或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说明理由,并由项目单位及时办理追加项目投资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项目审批。



在项目预算批复前,未经市发改部门同意,项目单位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在项目预算批复后,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项目单位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的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所需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核准、招投标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加强监理,控制造价,安全施工,确保建设质量。具体办法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进度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业主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基建程序、年底基建投资计划、年底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资金拨付应按工程进度拨款,竣工验收之前总预付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概)算的70%,决算批复之后应按规定留存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评审。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经评审后,再由市审计部门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㈠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资金申请报告的;



㈡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㈢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挤占或者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㈣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㈤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㈡未批先建的;



㈢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㈣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㈤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㈥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㈦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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