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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抗旱服务组织兴建与管理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7:08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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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抗旱服务组织兴建与管理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2001〕5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抗旱服务组织兴建与管理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抗旱服务组织兴建与管理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




关于抗旱服务组织兴建与管理股份合作制
水利抗旱工程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广泛吸收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开发、利用水利抗旱工程进行经济建设,加快我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步伐,确保国家投入水利抗旱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抗旱服务组织兴建与管理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系指抗旱服务组织代表国家与各不同所有制之间,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为股份,自愿组合共同兴建开发与管理的水利抗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原有国家水利抗旱工程或者国家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投资新建的小型水利抗旱工程。
  第四条: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股权平等、互惠互利;
  (二)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积累共有;
  (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四)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二章 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一)新建机井、塘坝、扬水站(点)、引水渠道、小水库、旱庄饮水工程、旱地(或沙荒地)改造、荒山开发、高效农业(设施农业)、节水灌溉等水利抗旱灌溉工程。
  (二)抗旱服务组织自身积累资金可参与在县(市)城、经济开发区、旅游区及镇、乡、村等兴建的供水工程。
  (三)对现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六条:群众对国家所有的水利抗旱工程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应明确原有工程产权关系,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归抗旱服务组织代管,并确保其保值增值。
  第三章 股份设置
  第七条:股份是指参股各方在工程股本金总额中所占有的份额。股份的来源可分为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四种。
  (一)国家股:凡是国家投入的抗旱资金,节水资金,旱庄饮水资金及抗旱服务组织自身积累资金等都视为国家股份,由各县(市)、区抗旱服务组织代表国家,负责监督、使用、管理,该股权归国家所有。
  (二)集体股:凡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股份为集体股,股权归集体所有。
  (三)社会团体股:凡是由企业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资产投入形式的股份(含科技折股),为社会团体股,股权归社会团体所有。
  (四)个人股:凡个人向工程投入的资产(含实物、劳力、技术)为个人股,股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为个人联合型、集体联合型和社会团体参股联合型。
  (一)个人联合型:指抗旱服务组织与个人之间进行投资兴建、改建、扩建、配套、修复的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
  (二)集体联合型:指抗旱服务组织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之间进行投资兴建、改建、扩建、配套、修复的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
  (三)社会团体联合型:指抗旱服务组织与集体、社会法人、个人等两家以上进行投资兴建、改建、扩建、配套、修复的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
  第九条:对原有水利抗旱工程,因扩建、改建、配套、修复或更新改造采用股份合作制修建或拍卖,改变产权性质时,要对原有水利抗旱工程依其原始投入、使用年限、原资、净值、现值等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小组进行合理产权界定和评估,作为原始股划归投资主体纳入股金。属于国家的资产,归抗旱服务组织代管。不得借股份合作制工程改造流失国有资产。
  第十条:股东投入股份,原则上不可中途退出,但可以转让或继承,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或召集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讨论通过,方可退股。
  第四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是指通过参股向工程投入的资产者。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股份大小,股东对水利抗旱工程享有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
  (二)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选举或者被选举为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董事、监事的权利。
  (四)有对董事会工作和工程管理、监督权及按股份分红的权力。
  (五)水利抗旱工程建成后,要进行确权划界,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六)国家因建设需要,对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设施进行拆除或改建时,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七)工程受益区范围内股东有使用工程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水法》、《防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二)股东要服从当地政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工程改建和扩建时要符合水利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三)切实履行水利抗旱工程股份合作制章程和协议,遵守规章制度,承担工程经营管理风险。
  (四)国家因建设需要,对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设施进行拆除或改建时,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要服从国家建设大局,不得阻拦、推诿。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建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项目),由抗旱服务组织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报批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项目、规模、投资及受益范围;
  (三)工程建设和管理方式。包括管理制度、运用计划、水电费收费标准、折旧费提取等;
  (四)管理机构的形式,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五)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六)受益分配;
  (七)其它。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由市、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实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实行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制度。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是工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最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最高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行使股东财产所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成立监事会和管委会。由管委会具体经营管理,但必须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应单独建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每季向股东代表会公布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可以采取承包和租赁等形式,承包和租赁给集体或个人,按承包和租赁合同书履行职责。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股份合作制水利抗旱工程要遵循按市场规律,结合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水价,工程管理单位一般应采取按时、按耗电量、按水量或按亩的方式计收水费。
  第二十二条:工程收益除用于运行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积累后,按股分红。
  第二十三条:国家股份所得红利,视情况可全部做为股份增值,留工程继续使用,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用于其它水利抗旱股份合作制工程及抗旱服务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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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
市革委会 市水利局



一、城市河湖管理,要充分发动群众管好水利设施,确保首都防汛安全,保护水源水质,保持河湖整洁,为首都工农业生产和城市人民生活用水服务。
二、河湖两岸国家征购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河湖及建筑物,沿河湖两岸的便道及便道排水沟外一米,地上河外坡角外一米为河道管理的重点。主要输水河湖便道宽度均不小于六米,一般河湖便道宽度不小于四米。
三、凡引用河湖水湖(包括采冰和临时泵抽水),须经北京市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按计划用水,按规定交纳水费。严禁私自用水和启闭闸门。
四、新建、改建与河湖连接的引水、排水工程,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统一合理安排。经市规划局核发用地施工许可证,并到北京市河道、道路管理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为保护水质清洁,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净化措施。雨水和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均须经市政工程管理处审查同意,并由北京市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方可排入河湖,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排入。
六、凡修建工程需要破堤、穿河、围堰、挡坝时,必须事先与北京市河道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未经同意不许动工。工程结束后,按要求修复。
七、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各种工程和建筑物,禁止倾倒垃圾、弃土、脏水,不许围圈占压,如拉铁丝网和堆放物资等。凡违犯本规定,影响河湖管理的障碍物应立即拆除。
八、河湖上的机闸、桥涵、各种灌排水建筑物,以及河坡、砖石扩坡要认真保护,严防破坏。禁止在影响河道安全范围内挖取沙石土料、种植农作物和放牧。禁止在闸口、倒虹吸、跌水等建筑物附近游泳。禁止在河湖内药鱼、电鱼、炸鱼。
九、沿河湖种植的树木(包括已征购土地上种植的树木),产权为国家所有,不得破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砍伐。如因建设施工需要砍伐时,须分别经水利管理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砍伐。
十、城市排水明沟的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各机关、单位、街道、郊区人民公社都要向职工、居民、社员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做好河湖管理工作。对于积极保护河湖的单位或个人,应建议有关领导机关予以表扬;对于违犯规定者,要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搞破坏活动者要依法征办。
北京市水利气象局



1974年3月1日
              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一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城镇拆迁、征地补偿和“三农”纠纷日益增多,大量案件涌向法院,造成法院收案数逐年递增。面对新形势,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司法为民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认真探索了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出了以庭外和解工作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初步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建设平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邵阳市法院系统为此专门组织了考察团前往荷塘区法院学习民事调解先进经验。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转换理念,重在化解纠纷

  近年来,在审判改革过程中,一些法官为了过分强调“缩短办案周期”和“当庭宣判”的作用,人为地降低调解数量,忽视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正当需求,使得社会矛盾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久久不能息诉,导致“案结事不了”和“一朝官司、世代冤仇”的尴尬局面。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民事纠纷居高不下、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的形势,荷塘区法院从深化基层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出发,重新审视调解价值,转换调解观念,切实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在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尽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于萌芽状态。近几年来,荷塘区法院始终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调解上,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理念、认识、领导、方法、目标、措施”上六个到位,即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能调不判,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摒弃重判决,轻调解,重强制执行,轻执行和解的传统做法,确立了“练内功,善调解;借外力,助调解;抓机遇,促调解;心贴心,巧调解;使全力,大调解”的30字调解方针,全院干警树立了“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的意识;认识到位即务必将调解结案作为民事审判的首选方式;领导到位,即带头调解、带头指导调解、带头把好调解关;方法到位,即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方式、方法上求突破;目标到位,即将调解指标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范围,要求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0%以上;措施到位,即奖励措施到位,实行调解工作与个人的晋级晋升紧密挂钩,充分调动了办案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二、提高技能,重在落实措施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我院采取多项措施,多方位多层次促进调解工作。

  一是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多年来,荷塘区法院坚持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调解工作,积极把握调解时机,不放过审判工作每个环节的调解机会,抓好“庭前、庭中、庭后、执行”四个阶段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息诉率。在立案审查阶段,通过问、查、看、谈等方式,准确掌握当事人诉讼心态,找到纠纷原因,在受理案件时,利用送达和证据交换等时机,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抓住时机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及时组织庭前调解。2011年春节前,我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的集团诉讼案件,因被告某洗水厂未按国家标准排放污水,被环保部门查封,其厂内的工人也因此失业而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工人多次集体到政府上访,造成不稳定事件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我院联合环保、劳动等职能部门联合办案,本着“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突破传统办案的束缚,在第二天就将该案调解结案,一个星期内将该款项发放到工人手中,让他们过上了一个放心年。在开庭审理中,通过双方对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双方争议焦点的陈述,捕捉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的共同点,法官及时将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分析引起争议的问题所在,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知识对各自的行为进行评判,使当事人意识到调解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在理性上接受调解。同时,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讲清情理关系,使当事人充分信任调解法官,从感情上接受调解并希望调解。对在庭审中未达成调解协议,但仍有调解余地的,不急于下判,宣判前对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再组织一次庭后调解,给当事人最后一个处分权利的机会,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握手言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仍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进一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得以及时执行。

  二是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探索多种形式的调解方法。调解结案重在说理明法,通过法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明是非、理纷纭,进行劝导和批评教育工作,使许多“冤家对头”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消除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我院坚持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症下药”开展调解工作。如对赡养,抚养案件的当事人采用“情法交融法”,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而对离婚案件则采取“劝合不劝分”的方法,反复对双方做工作,尽量挽救濒于破裂的夫妻关系,达到和好的目的。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挽回的,则尽量淡化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其协议离婚。而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案源追溯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矛盾追根溯源,把准矛盾症结进行调解。2010年5月份,我院受理了一起由居委会提起诉讼的赡养纠纷案,年近7旬的王老系荷塘区金山街道居民,膝下有两子一女,前年他遭遇车祸住院,目前生活仍不能自理,他的子女在医院轮流照顾了他的生活一段时间后都撒手不管。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到王老的子女家中做工作,从养育之恩说到反哺之情,同时向他们介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他们的义务,双管齐下,最后老人的子女同意继续赡养老人,并签定了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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