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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3:54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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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二、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三、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南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四、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辖,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五、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六、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七、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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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2]26号

关于印发《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
地方商委(行业办),委管国家局,直管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在全面分析2002年经济运行环
境和充分征求地方经贸委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02年
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主要行业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200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世界贸易低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
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结构调整步
伐,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国
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年的主要调控目标基本实现。GDP比上年增长7.3%;
工业增加值增长8.9%,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4657.2亿元左右,增长8.1%;全社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1%;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5.3%。但受全球经济增长减缓
特别是“9.11”事件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出口增幅回落,生产增速减缓,经
济效益下滑的问题, 2002年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这些问题加大了经济运行
调控的难度。
  一、2002年经济运行环境
  2002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更加严峻,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将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目前国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
不少问题,主要是产业结构矛盾突出,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制约着内需的持续扩大和经济健康发展。
  (一)全球经济处于衰退趋势,出口面临更大压力。
  从2000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日本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增长速度都有不同程度
的回落,这是自1975年以来的第一次。“9.11”事件及对阿富汗实施军事打击后,
美国及世界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美国、德国相继宣布经济进入衰退,尽管各国
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政策效果的显现尚需时日,世界经济何时出现恢复性增长还
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由于我国60%左右的出口产品销往美国、日本和欧盟,20
02年,我国的出口将面临巩固市场份额、打破贸易壁垒等多种压力。在国内生产
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如果出口回落幅度过大,供过于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对生产增长和效益提高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入世后我国经济面临多种挑战,制定和落实应对措施的任务更加紧迫。

  入世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时也使国内竞争国际化的趋
势进一步加剧。与国际竞争力有较大差距的行业,其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
进口产品的冲击。入世对政府管理方式的影响也是深刻而全面的,加快职能转变,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宏观调控能力,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利弊得失,关键在于
应对是否得当。准备充分,工作做得好,就能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工作做得
不好,积极因素没有充分发挥,优势也会变成劣势。
  (三)扩大内需面临更高要求,增加有效供给任务十分艰巨。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方针,2002年我国面临着更加
严峻的国际环境,更要坚持这一方针。但当前面临不少制约因素。一是农民收入
增长缓慢。近年来,许多农产品供给出现了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粮
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农民增收困难,导致农民购买力不足。二是国债投资带动民
间投资作用减弱,选准投向、提高投资效益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少企业技术改造
资金和资本金不足,扩大技改投资面临资本金、市场和技术储备等多种制约。三
是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和消费升级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大技术装
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远远满足不了国内投资需求,适应多层次需求的有效供给格局
还未形成,加快结构调整,增加有效供给的任务十分艰巨。
  (四)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提出了更高
要求。
  目前我国已进入就业高峰,每年需新增1500多万个就业岗位。随着结构调整
和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每年还将有一批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行列。第三产业发
展滞后和劳动力素质不高,也制约了就业规模的扩大,近两年下岗职工再就业比
例明显下降。就业困难和失业人员的增加,使得城镇低收入群体比重上升,对处
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2002年我国经济发展也有许多有利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形成了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有利的体制环境,粮
食、外汇储备充足,汇率稳定,国内市场潜力巨大,经济发展有比较大的空间。
近年来,国家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形成
了促进经济增长的正确方针和政策措施。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成果得到巩固,
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进一步改善。全
球经济明显放缓,而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利用外资
出现了难得的机遇。入世,有利于我国更加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以江泽
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积累了丰富的应对各种风险和复杂局面的成熟
经验,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搞好经济运行调控的根本保证。
  二、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调控目标
  根据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分析,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
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三个代表”的要求,以企业工作为中心,坚持“三改一加强”,深化国有企业改
革,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组和兼并破产,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着力搞好企
业技术改造,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进一步转变职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的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工业增加
值增长9%以上,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左
右,进出口增长力争不低于上年,企业经济效益力争有所增长。考虑到经济形势
变数较多,必要时可做出适当调整。
  为做好2002年的经济运行调控工作,实现调控目标,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
个方面:
  (一)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努力培育和保护有效需求。
  我国经济之所以能经受住亚洲金融危机的考验,并在这次世界经济增长放缓
的严峻形势下保持稳定增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内市场广阔并实施了扩大内需
的方针。我们一定要继续坚持这一方针,并把扩大内需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结
合起来,与增加有效供给、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与千方百计扩大出
口结合起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当前,国有企业重组改组和深化改革的任务繁重。入世后,国有企业竞争力
不强的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出来。为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增强国民经济的
活力,必须坚持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扎实推进体
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建设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上下功夫,着力推动
国有企业的重组改造,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
有中小企业,加大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力度,继续推
进企业兼并破产,加强企业管理。
  (三)坚持生产和流通并重,进一步增强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大生产需要大流通,大流通促进大生产。目前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不适应社
会化大生产需要,尤其是商业对GDP贡献率不足9%,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流通
业在拓宽市场、增加就业、引导生产和带动需求等方面有着广阔的空间。必须坚
持生产与流通并重,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以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科学管理
为重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改造传
统流通业,进一步增强流通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四)提高在更加开放条件下的经济运行调控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2002年是我国入世后的第一年。我们要在认真履行承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预测、预警能力,提高在更加开
放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水平。要加快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搞好国内生产要
素的协调和进口总量调控。加强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实现出口和重要物资
进口的多元化,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
  三、2002年经济运行调控工作重点
  (一)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2002年,无论是增加出口还是扩大内需,都对增加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
必须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扩大内需为立足点,以技
术创新为支撑,集中精力抓好一批对产业结构升级具有标志性作用的重大技术改
造项目,努力为“十五”期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奠定更加坚实的
基础。
  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紧紧围绕“品种、质量、效益”,集中精力抓好
一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是: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扶持炼
油及乙烯后续产品、新领域精细化工、新型材料、高浓度化肥及新品种农药、新
药产业化和药品生产GMP达标、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建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以重大装备基本满足国内需求为目标,加
快石油化工成套设备、大型发电及输变电和洁净煤燃烧的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和
关键基础件、仪器仪表、大型施工机械、新型纺织机械、适用先进农业机械、包
装印刷技术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技术改造;以提高社会效益为目标,增加企业预防
事故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设施投入,支持煤矿综采及安全设备更新,洁净煤生
产及应用,冶金、化工、有色、电力等行业的节能、节油和节水及环保,食品医
药生产、流通关键环节及安全质量监测等领域的技术改造;以连锁经营、集中配
送为重点,加快传统商业的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要选准投向,提高投资效益,
防止重复建设。
  努力培育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和环保等
产业为重点,大力支持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软件和数字技术等高附加值产品
的发展,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加快西部地区工业结构调整。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的方针,加大优势资源开
发力度,加强西部地区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东部地区参与西部地区的结
构调整,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工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中部地区要充分利用承东启西
的区位优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加大投入力度,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
展。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重组改组步伐。
  国有企业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重组改组步伐,
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重点是搞好授权经营和重组上市、收入分配改革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建立和
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使集团公司成为投融资、结构调
整和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能力强和规模经济效
益好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扩张。支持规模大、
效益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集
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机构上“四分开”,加快经营机制转换。
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人员和减轻办社会负担,加大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选择
少量中央管理、基础条件较好的大型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
度改革试点,逐步建立起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继续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在投融资、外汇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为他们创造能够与跨国公司公
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要大胆引入竞争机制,抓紧制定电力、铁路体制改革方案,
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信、民航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企业重组改组,要充分尊重市场
规律和企业意愿,不搞“拉郎配”。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加快规范的公司制改
革。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继续推动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尤其是国家重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重组上市。严格操作规程,稳步推进向外
商等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股权的改革。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建立经理人
员由董事会选聘、市场化配置的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防范企业经
营的法律风险。加快配套改革,为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区别对待,分类搞活,下功夫加快军工
企业改革脱困步伐。2002年银行核销银行呆坏账规模初步安排800亿元,重点用
于军工、有色金属、煤炭等行业和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同时要统筹考虑各
地关闭破产条件和总量平衡等因素,推进各地结构调整和企业解困。鼓励财政状
况较好的地区,由政府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专项资金,推进依法破产。在企业
兼并破产和改制中,要始终把握好两点:一是确保社会稳定。2002年除破产企业
新增的下岗职工外,还有600万下岗职工要出再就业中心,社会稳定的压力很大。
要把稳定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切实抓好,进一步落实破产稳定工作责任制,加快社
会保障体系建设,千方百计做到“两个确保”,加强再就业培训,创造更多的就
业机会。二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体制和社会信用制度的高度,坚决依法破产,切实防止逃废银
行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进一步推进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
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机制。把加强企业管理放
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成本管理和财务管理为重点,努力降低各项成本和费用。
高度重视决策管理,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健全的决策机构和严格的决策责任制,
减少决策失误。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坚持地方行政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特别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减少重特大
事故发生。要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把安
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企
业管理信息化。启动“企业管理信息化人才培训工程”,大力推广联想、海尔、
斯达等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成功经验,扶持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财务、采购、
仓储、营销、质量、订单等领域管理的信息化进程。
  (三)搞好经济运行调控,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2002年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很多,一些突发事件和意外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必
须切实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和进出口预警体系,注意
做好经济运行调控,保持总量平衡,确保经济安全,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效益
提高。
  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规范出口秩序。根据国际市场的新变化,充分利用入世
后的有利条件,引导企业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挖掘出口潜
力,积极扩大机电轻纺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巩固传统出口市
场,努力扩大对欧洲市场的出口,积极开拓俄罗斯、拉美等新兴市场。充分利用
外国在华大型商业企业的采购网络,扩大出口。力争全年工业品出口增长5%以上。
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办厂。加强行业自律,及
时发现和制止低价竞销,防止出口价格大战,避免为国外反倾销指控提供口实;
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实现产业损害调查的前置化。重点抓好钢材、
化肥、原油、化纤、汽车、数控机床及重大装备等重要产品的预警和应对措施研
究,注意搞好进口调控,防止过量进口的冲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时启
动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改善进口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产品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保护产业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积极做好生产要素供应的组织协调。继续做好重点企业授信、银企协议的组
织协调工作,确保重点企业资金供应,继续对部分困难企业中有市场、有效益产
品实施封闭贷款,加强监控,提高贷款使用效果。搞好煤炭、石油、棉花、食糖
等重要物资的产运销协调,及时化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及时搞好煤炭调运,
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国际市场油价的分析预测,把握好原油进口的时机和数量,
合理安排原油加工进度,实行原油进口、成品油和化工产品出口的多元化,做好
石油战略物资储备。加强对国库棉出库数量、品种和时机的协调,坚决打击掺杂
使假和炒买炒卖、囤积居奇投机行为,强化对棉花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建立国
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联动新机制。搞好食糖的进口调控,防止小榨厂死灰复燃。
加强电力总量平衡和大区间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抓紧做好入世应对工作,加强对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学习、研究,引导企业和地方经贸委尽快掌握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搞好人员培训,分行业、分产品研究和落实应对措施。抓紧清理、修订各
种规章,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在更加开放条件下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继续抓好煤炭、纺织、冶金、石化、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的总量调控、结
构调整工作,压缩过剩生产能力,保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巩固关闭“五小”
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企业关闭立法,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
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进一步淘汰落后技术、
设备和工艺。坚决防止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煤炭行业要坚决关闭非法开采的
小矿,符合条件的合法乡镇矿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努力培育和扩大消费。
  培育和扩大国内需求要特别重视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政
府在流通业改革发展中的规划和指导作用,加强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
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培育一批骨干
流通企业,力争在几年内发展两三个超过千家店铺的连锁集团,数个跨省区经营
的大型零售集团、大型物流中心、大型餐饮和酒店集团。积极稳妥地发展电子商
务,加快流通信息化建设。加快传统流通业改造步伐,整合存量资源,提升传统
流通企业的竞争力。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组、兼并破产试
点。以大中城市、沿海地区为重点,继续推动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市场。鼓励有实
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办店、发展联营、输出管理,促进中西部经济发
展。进一步消除影响城乡居民消费的体制性障碍。
  (五)改善中小企业环境,加快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在活跃经济、增加就业和为生产、生活提供多种服务方面,具有不
可替代的作用。扩大内需,应对入世挑战,需要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有效
措施,促进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创造公
平竞争条件,凡对外开放的领域,同时对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开放。积极扶持科技
型、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搞好协调配套,促进中小企业
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
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信息、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
  (六)加大治本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增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有效应对
入世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尚未根本好转,有些问题还
相当严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要进一步标本兼治,突
出重点,边整边改,继续抓好建筑、税收、文化、安全生产等领域专项整治,特
别是继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打假专项斗争,加大打击非法
传销活动的力度,尽快使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同时,
要适时开展整顿金融、财政、旅游秩序的专项斗争。在“治本”上下大功夫,深
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发挥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的作用。
  (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
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反腐倡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重视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抓紧做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按照政企
分开和提高效率的要求,抓紧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能精简的精简,可改为
备案的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要简化程序,规定时限,改进服务。要按照审、监
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整顿、规范和发展各种中介
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改
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
之风,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
及时解决。(完)


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品口岸报关和报验的管理,打击药品走私活动,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人民用药的安全有
效,维护和促进正常药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1998]35号)
,原卫生部主管的进口药品审批管理工作已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起,进口药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已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承担。1999年4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卫生部颁发的原《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进
口药品的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二、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香
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生产的药品向内地销售、使用的,必须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上述“注册证”式样附后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专用章的通知》(国
药管注[1998]第126号)的规定,卫生部原药政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现行进口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换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
产品注册证》。
  三、国外捐赠药品、国内灾情疫情急需药品、临床特需药品、试验样品以及药品生产专用辅料等品种,必须按
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审查批准,取得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后,方能办理进口报关和报验手
续。
  四、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见附件1)HS商品编码范围的药品,海关均凭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见附件2)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
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使用和购买进口原料药的单位必须向供货方索要《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及《进口
药品检验报告书》,未经注册和检验的原料药不得作为药用。
  五、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进口药品报验单》(见附件3)并将规定的其它资料
,报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原《进口药
品报验单》和《进口药品报验证明》同时废止。
  六、口岸药品检验所要加强与各地海关的协调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做好进口药品的监督
管理工作。
  七、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少量自用药品,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药品管理目录》
   2、《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报验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进口药品管理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04100010       燕窝
05069090  10    虎骨              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05071000  10    犀牛角
05079010       羚羊角及其粉末和废料
05100010  10    牛黄
05100010  20    猴枣
05100040       斑蝥
05100090  10    其他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   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
                           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05100090  90    胆汁,配药用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  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
                           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09041100  10    毕拨
09061000       未磨肉桂及肉桂花
0906200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09070000       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09081000       肉豆蔻                              
09083000       豆蔻                               
09091010       八角茴香                             
09095000       小茴香子;杜松果                          
09102000       番红花             西红花         
09103000       姜黄                               
12111010       鲜或干的新疆胀果甘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1090       鲜或干的其他甘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10       鲜或干的西洋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20       鲜或干的野山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91       其他鲜人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99       其他干人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1       鲜或干的当归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2       鲜或干的田七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3       鲜或干的党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4       鲜或干的黄连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5       鲜或干的菊花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6       鲜或干的冬虫夏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7       鲜或干的贝母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8       鲜或干的川芎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9       鲜或干的半夏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1       鲜或干的白芍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2       鲜或干的天麻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3       鲜或干的黄芪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4       鲜或干的大黄、籽黄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5       鲜或干的白术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6       鲜或干的地黄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7       鲜或干的槐米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8       鲜或干的杜仲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9       鲜或干的茯苓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1       鲜或干的枸杞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2       鲜或干的大海子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3       鲜或干的沉香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4       鲜或干的沙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49  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12119049  20    药料用麻黄草                           
12119049  90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 包括其某部分,不论是否切
                           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12123011       苦杏仁                            
13021990  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  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29242910       对乙酰氨基苯乙醚(非那西丁)             
29242920       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29329990  20    紫杉醇                            
29331920       安乃近                            
29371010       垂体(前叶)或类似的激素                    
29371090       垂体(前叶)或类似激素的衍生物            
29372100       可的松、氢化可的松等      包括脱氢皮(质甾)醇 
29372210       地塞米松                           
2937229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卤化衍生物           
2937291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                      
2937299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的衍生物             
29379100       胰岛素及其盐                         
29379200       雌(甾)激素及孕激素                      
29379900       其他激素及其衍生物等      包括其他主要用作激素
                           族化合物
29381000       芸香苷及其衍生物
29391000       鸦片碱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29392100       奎宁及其盐                          
29392900       其他金鸡纳生物碱及其衍生物、盐           
29393000       咖啡因及其盐                         
29394100  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29394100  20    硫酸麻黄碱                          
29394100  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29394100  40    草酸麻黄碱                          
29394100  90    麻黄碱盐                           
29394200  10    伪麻黄碱            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29394200  20    硫酸伪麻黄碱                          
29394200  90    假麻黄碱盐           D-2-甲胺基-1-苯基丙醇
29394900  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  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  90    其他麻黄碱及其盐
29395000       茶碱和氨茶碱及其衍生物、盐
29396100  10    麦角新碱                            
29396100  90    麦角新碱盐
29396200  10    麦角胺                             
29396200  90    麦角胺盐
29396300  10    麦角酸                             
29396300  90    麦角酸盐
29396900       其他麦角生物碱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397000       烟碱及其盐
29399010       番木鳖碱(士的年)及其盐
29399020       可卡因及其盐
29399090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等    包括生物碱的盐、醚、酯及
                           衍生物
29400000       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    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
                           糖、编号29.37-2939产品除外
29411011       氨苄青霉素                             
29411012       氨苄青霉素三水酸                          
29411019       氨苄青霉素盐                            
29411091       羟氨苄青霉素                            
29411092       羟氨苄青霉素三水酸                         
29411093       6氨基青霉烷酸(6APA)
29411094       青霉素V                              
29411095       磺苄青霉素                            
29411096       邻氯青霉素                            
29411099       其他青霉素或衍生物及其盐    包括具有青霉烷酸结构和青
                           霉素衍生物及其盐    
29412000       链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3011       四环素                              
29413012       四环素盐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29414000       氯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10       庆大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20       卡那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30       利福平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40       林可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51       7氨基脱乙酰氧基头孢烷酸     包括7氨基头孢烷酸 
29419052       头孢氨苄及其盐                         
29419053       头孢唑啉及其盐                         
29419054       头孢拉啶及其盐                    
29419055       头孢三嗪(头孢曲松)及其盐               
29419056       头孢哌酮及其盐                    
29419057       头孢噻肟及其盐                    
29419058       头孢克罗及其盐                    
29419059       其他先锋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60       麦迪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70       乙酰螺旋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90       其他抗菌素                      
29420000       其他有机化合物
30012000  10    其他野生动物腺体、器官及分泌物            
30012000  90    其他腺体、器官及其分泌物提取物              
30019010       肝素及其盐                        
30019090  10    蛇毒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19090  20    其他未列名的动物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19090  90    其他未列名的人体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21000       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 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
                           制得          
30022000       人用疫苗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30029020       蓖麻毒素                         
30029090  10    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               
30029090  90    人血、其他毒素等        包括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
                           母)及类似产品        
30031011       氨苄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2       羟氨苄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3       青霉素V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9       其他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90       其他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的混合药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2011       头孢噻肟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2       头孢他啶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3       头孢西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4       头孢替唑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5       头孢克罗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6       头孢呋辛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7       头孢三嗪(头孢曲松)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8       头孢哌酮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9       其他头孢菌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90       含有其他抗菌素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3100       含有胰岛素的混合药品      不含抗菌素且未配定剂量或
                           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或
30033900       其他含编号29.37激素等的混合药  不含抗菌素且未配定剂量
                           或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
30034010       含奎宁或其盐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4090       含其他生物碱及衍生物的混合药品 但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
                           的激素或其他产品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9090  10    含紫杉醇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9090  90    含其他未列名成份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9       其他已配剂量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90       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1       已配剂量头孢噻肟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2       已配剂量头孢他啶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3       已配剂量头孢西丁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4       已配剂量头孢替唑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5       已配剂量头孢克罗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6       已配剂量头孢呋辛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7       已配剂量头孢三嗪(头孢曲松)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8       已配剂量头孢哌酮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9       其他已配剂量头孢菌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药品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3100       已配剂量含有胰岛素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3200       已配剂量含肾上腺皮质激素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390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激素等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4010       已配剂量含有奎宁或其盐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的
                           激素或其他产品,包括零售包装
30044090  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       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
                           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30044090  9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生物碱等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的
                           激素或其他产品,包括零售包装
30045000       已配剂量含有维生素等的其他药品 包括含有编号2936所列产
                           品的,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10       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20       含联苯双酯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51  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药酒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1  90    含其他成分的中药酒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2       片仔癀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3       白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4       清凉油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9  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9  90    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90  10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不
                           含紫杉醇
30049090  20    含紫杉醇成分的药品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90    其他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63000       X光检查造影剂,诊断试剂
30064000       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    包括骨骼粘固剂
30065000       急救药箱、药包
30066000       以激素等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


附件2:
             进 口 药 品 通 关 单
 编号:
 ┌─────────────────────────────────┐
 │                                 │
 │           海关:                   │
 │                                 │
 │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进口药品已      │
 │    接受报验,请予以办理报关手续。              │
 │                                 │
 │      申请进口单位:▁▁▁▁▁▁▁▁▁▁▁▁▁▁▁     │
 │                                 │
 │      报验单位:▁▁▁▁▁▁▁▁▁▁▁▁▁▁▁▁▁     │
 │                                 │
 │      原产国(地区):▁▁▁▁进口口岸:▁▁▁▁▁     │
 │                                 │
 │      注册证号:▁▁▁▁▁▁HS商品编码:▁▁▁▁      │
 │                                 │
 │      合同号:▁▁▁▁▁▁▁▁▁▁▁▁▁▁▁▁       │
 │                                 │
 │      进口药品名称:▁▁▁▁▁▁▁▁▁▁▁▁▁▁      │
 │                                 │
 │      剂型:▁▁▁规格:▁▁▁包装种类:▁▁▁▁      │
 │                                 │
 │      进口数量:▁▁▁▁▁(公斤)价值:▁▁▁▁▁     │
 │                                 │
 │      备注:▁▁▁▁▁▁▁▁▁▁▁▁▁▁▁▁▁▁▁     │
 │                                 │
 │      本通关单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须重新    │
 │    办理。                          │
 │                                 │
 │                                 │
 │                                 │
 │                   药检所(印章)       │
 │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提货时如发现残损,应向港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2、海关放行后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发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才能调拨、使用。
     3、本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本所存(黑),交海关(红),报验单位存(绿
)。


附件3:
            进 口 药 品 报 验 单
                         HS商品编码:
┌────┬───────────┬────┬────────────┐
│    │中文:        │    │中文:         │
│药品名称├───────────┤商品名 ├────────────┤
│    │英文:        │    │英文:         │
├────┼───┬───┬───┼────┼──┬─────┬───┤
│剂型  │   │规 格│   │包装规格│  │药品有效期│   │
├────┼───┼───┼───┼────┼──┼─────┼───┤
│注册证号│   │合同号│   │检验标准│  │ 索赔期 │   │
├────┼───┼───┼───┼────┼──┼─────┼───┤
│货物数量│   │件 数│   │ 批号 │  │货物价值 │   │
├────┼───┼───┼───┼────┼──┼─────┼───┤
│发货港 │   │发 货│   │运输工具│  │航/班次 │   │
│(地) │   │日 期│   │    │  │     │   │
├────┼───┼───┼───┼────┼──┼─────┼───┤
│到岸港 │   │到 岸│   │到岸海关│  │ 存 货 │   │
│(地) │   │日 期│   │    │  │ 地 点 │   │
├────┼───┴───┴───┴────┴──┼─────┼───┤
│生产厂商│                   │ 国 家 │   │
├────┼───────────────────┼─────┼───┤
│发货单位│                   │ 国 家 │   │
├────┼────┬────────────┬─┴─────┼───┤
│    │名 称 │            │《药品经营企业│   │
│    │    │            │许可证》证号 │   │
│ 收  ├────┼────────────┼───────┴───┤
│ 货  │地 址 │            │           │
│ 单  │    │            │           │
│ 位  ├────┼───┬───┬────┤    公章     │
│    │联系人 │   │电话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名 称 │            │《药品经营企业│   │
│    │    │            │许可证》证号 │   │
│ 报  ├────┼────────────┼───────┴───┤
│ 验  │    │            │           │
│ 单  │地 址 │            │           │
│ 位  │    │            │    公章     │
│    ├────┼────┬───┬───┤           │
│    │联系人 │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所  │□1.《进口药品注册证》     □2.《药品经营企业许  │
│    │   复印件;             可证》复印件;  │
│ 附  │                             │
│    │□3.产地证明原件;       □4.购货合同副本;   │
│ 资  │                             │
│    │□5.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  □6.出厂检验报告书;  │
│ 料  │                             │
│    │□7.中、英文说明书和样品;   □8.其它有关资料。   │
└────┴─────────────────────────────┘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1.本表由报验单位填写,一式二份;报验单位和收货单位需在指定“印章”处盖章。
2.香港或其它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同时呈报进口香港或其它地区时的购货合同、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3.“检验标准”为《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和编号。
4.“货物数量”指以《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为基本单位的货物总数,如: 盒数、瓶数、公斤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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