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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4:40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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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反映。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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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03〕2号                                      
二○○三年一月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区片。
  第三条 城中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要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采取群众参与、政府组织、逐级审批的方法进行。使城中村拆迁改造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同步进行。
第二章 拆 迁
  第六条 城中村拆迁安置政策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任务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工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裁定。
  第八条 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入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提出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措
施;
  (四)拆迁安置政策必须向被拆迁人进行公
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
  第九条 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的审批,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租赁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买卖交易。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城中村住宅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形式。
  第十三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补偿遵循下列标准:
  (一)对宅基地内有证房屋、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应予分类补偿。
  1、有证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的方法偿还。作价补偿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具体制定标准,但不予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作价补偿以所计算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为作价补偿金额。
  (三)村集体房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房屋补偿采用评估作价方法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对未经规划批准在宅基地院内、外所建房屋和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所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被拆迁人无能力拆除的,由拆迁人组织拆除,被拆迁人承担拆迁费用。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本着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前必须完成产权界定工作。对于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应予分户安置。
  第十七条 进行产权安置,每人安置标准不得低于20平方米。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可从转城前无证房屋中补足20平方米,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转城前没有无证房屋或无证房屋不足以补足2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的面积以经过物价部门认定的成本价格向拆迁人购买。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形式。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可购买市区内与拆迁面积相同的中低档商品住宅,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五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土地实行划拨,所占土地不予补偿,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选择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拆迁人给予奖励:
  (一)区、镇、村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的;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
搬迁的;
  (三)住宅房屋选择作价补偿,购买市内商品
住宅的;
  (四)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五)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进
行安置的。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或强行拆除。
  (一)无正当理由,没能如期完成改造任务,造成土地荒芜的,依法收回土地,取消开发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强行拆除;
  (三)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强行拆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非转城村、各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23号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流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

第四条 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零售商应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促销等活动。

第六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必须提前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详细规则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促销活动应将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提前在促销活动场所明显适当的位置进行告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真实的信息。

(二)促销活动规则中,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让消费者承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三)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前十日内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一)打折让利

零售商开展打折让利促销活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各类促销商品的折扣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二)购物返券

1、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

2、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构原价指所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三)价外馈赠

零售商开展价外馈赠促销活动,应当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四)有奖销售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应当告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五)限期、限时购物

零售商开展限期购物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六)降价销售

零售商开展降价销售促销活动,所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使用红色专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七)积分返利

零售商开展积分返利促销活动,应告之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进行如实的广告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十条 零售商通过促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严禁销售馈赠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坚持符合规范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因开展促销活动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前制定促销活动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有效地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行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行业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零售商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促销活动的指导;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6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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