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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1:30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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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1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呼和浩特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一)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革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二)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三)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七)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行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97年以前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部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7平方米;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小康居住目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二、房改的若干具体政策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全市所有行政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从1995年1月份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定为5%,三资企业的单位缴交率为10%,其中中方员工的缴交率为5%。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利息并入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部分,按月从工资中扣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从企业提取的折旧和其它划转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部分,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5、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大修费用可用职工家庭成员名下的公积金支付,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借用。单位经批准可有偿有期借用本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但只能借用80%,留存20%以备个人使用、提取。公积金的结存部分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启动、周转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计划平衡使用。职工离退休、调离当地或出国定居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领取。
6、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责权利一致和属地化原则进行。呼市地区所有驻地单位均应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政策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由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受委托的银行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1995年租金要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工资的6.5%,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为0.80元,平房为0.50元;1997年要达到10%;2000年要达到15%。有条件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快实现向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过渡。计租面积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
3、新房实行新办法。在本方案出台以后,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房和腾空再分配的住房要实行新房新租,新租标准按高于同期现住房基本租金标准20%执行。新建公房还可以实行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水平的,实行以息补租;租赁保证金利息超过新房新租水平的,实行以息抵租。住户退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住房购房时租赁保证金可转为购房款。职工个人的集资建房款可以转为租赁保证金或购房款。
4、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实行超标加租,对超过规定面积部分,要按标准内租金的二倍加收租金。
5、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或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可给予减、免、补照顾,具体办法另定。
6、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可用于住房建设的周转,不得挪作它用。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房是推行住房商品化,加速资金回收,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
1、售房的范围、对象。
城镇公有住房除经市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职工出售。鉴于我市实际情况,现阶段仅出售独用成套的住宅楼房,简易楼房和平房暂不出售。凡在城镇工作,有城镇正式户口的职工均有权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房实行先住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对不同收入家庭采取不同售房政策。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收入家庭的界定经有关部门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方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砖混结构楼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我市目前出售公有住房可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政府授权市房改办会同物价、建工、房地产等部门逐年测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要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3、标准价的确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砖混结构楼房的负担价,1995年应为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砖混结构楼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4、职工购房给予的售房折扣。
(1)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现住房折扣。1995年现住房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从1996年起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2)对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对一次付款的职工可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5、付款方式抵押贷款办法。
职工买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款的购房职工,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博士学位项要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6、超标加价及购房限制。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指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以市场价计价,房价款一次付清,不予折扣。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售房,不能实行一次付款折扣。
7、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增长水平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8、售房的产权归属。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全部产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份额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满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发展房地产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出售、赠与、继承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10、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可从售房收入中提取1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11、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分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94]财综字第127号)的有关规定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全额纳入各级住房基金。上交市级财政售房收入,直接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户。所有售房款要全部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大力发展经济住房建设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特别重视经济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在计划、规划、用地、拆迁、资金、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划、土地部门应优先提供,列入当年用地计划。房地产管理和拆迁等部门对旧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给予积极配合,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取得的收入,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3、房改、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工作,并搞好各项服务。
4、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
6、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宅合作社,加快城镇危旧房的改造。
7、国有住房出售后上交财政的资金,要集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危旧房改造。
三、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统一组织核发产权证书;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1994年元月1日至本方案出台前出售的公房,一律依照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原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价、优惠价、按既定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本方案调整。
(三)按原有文件规定已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按既定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本方案调整。
(四)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以保证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四、房改的组织领导
(一)加快住房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搞好房改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干部,尽快定员列编,并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
(二)为保证国家的房改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旗县实行情况拟定房改方案,经市房领导小组批准,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三)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社会保障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房改工作。为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确保房改健康、有序地推进。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参与房改,支持房改。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房改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房改政策与本方案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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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推进依法治省,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更好地发挥省级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积极创造条件做到:省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省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省级财政对市县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以及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下年度预算初步安排意见,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预算初步安排意见。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
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市县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关说明。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
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三、认真审查批准省级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全省预算及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经大
会通过的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对其他方面的项目的资金调剂进行审查批准。

五、加强对省级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因收入超收,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必要的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追加等需要部分变更省级预算时,应当在当年10月份以前编制省级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常务委员
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省级预算部分变更审查意见的报告。
六、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年中和年底两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预算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季度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季度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提供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债务等重点资金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有关资料。
七、加强对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省级决算草案以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
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八、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开展审计之前,确定审计重点应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见。审计结束后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审计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纠正,并按时将纠正和处理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
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除每年一次审计外,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及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对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逐步做到编制综合预算。每年要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做好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要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省级预算与市县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市县向省上解收入、省对市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以及其他应报
送的事项,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加强财政立法和执法检查。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工作,不断完善财政法制,并有计划地组织对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促进严格执法。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将原来按经济类型登记、统计改为按企业注册类型登记、统计。为与国家工商管理和统计工作
的改革相衔接,从1999年起,税收统计报表由原来的分经济类型统计改为分企业注册类型统计。现将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新印制的税收票证,凡原式样中有“经济类型”栏目的,均改为“注册类型”。
二、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册类型”栏,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件)的最细化类型填写,如某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填写“私营有限公司”;个体工商业户在税收票证的“注册类型
”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登记内容按税收统计报表的“注册类型”口径要求填写。
三、已印成“经济类型”的现存税收票证,填开时,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经济类型”栏。
以上,请各地抓紧布置。
附件: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略)



19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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