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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3:35:15  浏览:8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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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临政令[2001]0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租征收的管理工作。财政、工商、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地租征收的管理工作。

  市地租征收机构具体承担市辖三区的地租征收工作,并对各县的地租征收工作予以指导。各县地租征收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地租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等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租赁的;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租赁的(包括原乡镇、办事处、村居办集体企业买断经营、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制等未办理出让手续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企业;村居兴办的工业园;各类专业批发市场);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分期缴纳出让金的或改变合同规定用途的;

  (六)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下列情况不作为征收地租范围: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地租征收标准:

  (一)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签订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征收;

  (二)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租金总额的20%征收(但不低于标定地价的5%);

  (三)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按标定地价的1-3%征收;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参照相应用途的规定标准,按差额部分征收;出让合同规定分期缴纳的,按分期缴纳合同征收;

  (五)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中土地流转收益的规定执行。

  征收地租时,要按宗地的用途、地理位置等进行修正,计算出该宗地的标定地价,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宗地地租额(具体参照附表)。

  第六条 在土地租赁年限内,地租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定期调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三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或低于上次租金标准的20%。

  第七条 征收地租,当事人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者,以下分别简称“出租人”、“承租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途;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调整间期与幅度等;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条件的,直接征收地租。

  第八条 土地租赁年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一般不超过30年。

  对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法人,其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九条 地租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分年度缴纳。

  土地租赁的当年和末年,使用土地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付租金。

  第十条 土地租赁应当依法按照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人民政府批准。

  原国有划拨土地实行租赁,土地权属、用途未改变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租赁土地经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转让、抵押,但转租、转让或抵押权实现时必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租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三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收取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地租征收机构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业务经费,提取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或者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出租和非农业经营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商、建设、房产、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50%以下或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阻挠、防碍地租征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地租征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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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1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市直涉及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以下简称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
第四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取得的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用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其门面)和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本条所列非税收入中,凡属应税收入均应先行依法申报纳税。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购领、发放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市级非税收入;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拟定并执行市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监督检查市直单位和下级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编报本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本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改变非税收入项目性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非税收入执收权交由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八条 市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市直单位严禁设立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现有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其资金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岳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和挪用。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和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纳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应当在所有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也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扩大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市直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出租、出让、转让等时,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竞价方式进行,所取得的相关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非税收入的收取,除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必须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账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实行严格管理,保证票据安全。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出借、转让、代开、涂改、伪造、私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严禁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后不开具规定的专用票据和扩大专用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等,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与省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市与县(市、区)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依法需要先征收后返还的非税收入,缴款人应当将款项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待法定返还条件成熟时,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返还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
第二十二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或国库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级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直部门和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经营合同或协议、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据此纳入市直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可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法。凡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主要责任人,一经查实,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制度,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在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市直单位当年度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数。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说明具体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4号),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和基层科技工作的能力,我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

请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我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和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专此通知。

附件: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

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4号),进一步提高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和基层科技工作的能力,决定开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服务行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两服务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向好的关键时期,科技直接面向经济主战场、服务经济发展对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新的要求。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区域经济和基层科技事业发展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区域经济质量,有利于落实科技惠民、激发创新活力,有利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围绕区域经济和基层科技发展的需求,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服务业核心载体的作用,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能力,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科学发展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面向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各环节,构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围绕基层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基层科技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面向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核心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科技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二、深入园区集群,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四)完善园区和基地的机构布局。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主动进驻各类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扩大服务覆盖面,优化体系结构。支持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软件产业基地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并在国家级示范中心认定中单列计划,重点扶持。

(五)加大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按照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围绕区域主导和优势产业,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攻关,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创新建设和运行模式,提高平台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打造一批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的特色平台。

(六)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引导或参与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技术转移,提高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竞争力。

(七)大力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深入了解企业的创新需求,支持企业加强创新发展的系统谋划。开展专题辅导,帮助企业申报和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协助企业引进和培训各类创新人才。推动传统行业企业技术和产品的改造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为基层科技服务的水平

(八)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立足“一县一业”,加强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支持县域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升服务主导产业的能力,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联盟。加强资源集成和共享,重点支持县域中心参与各专业化的生产力促进联盟。

(九)大力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围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力度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参与农业科技特派员、农村信息化、农业专家大院等工作,落实科技支农惠农政策。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积极参与星火培训学校建设,加强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村科技创业。

(十)深化行业中心与地方中心紧密合作。提升行业中心对县域中心的支撑能力,加速行业中心服务重点的下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二次开发。引导行业中心采取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组建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远程服务等方式,与地方中心开展实质性合作。开展转制院所行业中心市县行活动。

(十一)组织跨区域对接,支持东西部生产力促进资源互动。完善互帮互助机制,大力促进东中西部各个层面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合作和交流。启动生产力省际合作展望计划,引导体系建设重点省加大与西部省份的深层次合作。坚持分类指导,鼓励西部地区具备基本条件的省份开展体系建设重点省试点。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打造生产力促进资源优势

(十二)培育科技服务核心能力。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针对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共科技服务需求,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的科技含量,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现代服务业等科技计划任务。

(十三)深化业务联盟建设。建立和完善依托市场机制的跨区域业务联盟,深入推动工业分包、工业设计、科技金融、新农村建设联盟建设,启动技术转移、咨询诊断联盟建设。加强对区域性联盟建设的指导,促进全国性与区域性联盟的合作。

(十四)创新服务模式。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业务联盟参与科技服务业专项行动,创新支撑社会化公共服务的方式,探索市场化服务的机制,加强服务手段、商业模式、服务内容的创新,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进一步提升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水平。

(十五)加大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力度。抓紧制定全国性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从业人员轮训,重点培育一批中心负责人、业务骨干和青年后备人才。建立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制度,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十六)加强对外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科技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知名的科研机构、大学开展项目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手段。继续做好与台港澳地区同类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托园区和产业优势,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走出去”与“请进来”。

五、加大实施力度,提高专项行动的实效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科技部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发挥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提高支持强度,优先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相关工作试点,组织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省级科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

(十八)总结和推广一批典型。培育一批两服务行动骨干中心,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生产力促进奖的评审工作,表彰两服务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中心。完善现有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了解各地方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典型,认真总结、提升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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