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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48:51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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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5〕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
           省 财 政 厅
         (2005年6月24日)
  为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中央“三奖一补”政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及原则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是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兼顾县级财力均衡和基本保障的同时,激励县乡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控制机构人员增长和积极消化历史欠账。
  (一)基本目标
  省财政在继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配套安排部分资金与中央“三奖一补”资金捆在一起,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州(地、市)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和补助,以引导州(地、市)级政府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县乡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障县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需要,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城乡和区域间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障的原则。核定县(市)财政支出相关指标和标准,将县级国家职工的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以及保障五保户对象的社会保障支出等其他必要支出,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县乡精简机构、控编减员。
  2、缓解困难的原则。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着重解决困难县(市)的问题,积极引导和鼓励州(地、市)政府加大对县乡财力的倾斜力度,消化历史欠账,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提高县(市)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保障水平。
  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税收增长较快的困难县(市),按税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指标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级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级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财政运行成本,确定困难县(市)的支出需求标准;对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二、主要内容
  (一)纳入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范围财政困难县(市)的确定。
  纳入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非税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保及五保户保障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1998年数据为基础,按照全省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998—2003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 2003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分项核定。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税收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乡财力的增加。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可用财力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3、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一是对撤并乡镇进行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撤并乡镇个数和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二是对精简人员给予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县乡分流人员人数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三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和县乡分流人员人数给予奖励。
  4、县乡政府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5、产粮大县。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我省产粮大县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办法
  (一)对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税收收入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税收收入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县乡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N+0.3) ×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二)对县乡财力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财力的构成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力增加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N) ×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关于系数的说明:①财政困难系数根据各县(市)自有财力和基本财政支出比计算确定。②奖励系数(N)根据当年实际安排的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计算确定。③对我省被财政部纳入“三奖一补”的困难县(市),其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20% 〔即:N(1+0.2)〕。④考虑到税收收入的增长要靠各地自身的努力程度来实现,因此,对税收收入增收的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以鼓励增加财政收入。
  (三)对县乡精简机构和人员奖补资金的计算。
  考虑到撤并乡镇成本较大以及精简分流人员增加的一次性安置费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以此作为基数,按60% 的补助比例,延长3年进行补助。对2005年以后撤并乡镇和精简分流人员的,再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比例。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补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奖补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励额
  (四)对县乡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的确定。
  对县乡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
  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欠账额权重×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消化欠账奖励系数
  消化欠账奖励系数的确定,其计算公式:消化欠账奖励系数=消化欠账奖补资金额÷消化欠账总额
  (五)产粮大县奖补资金的确定。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粮食大县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我省的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要结合推进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县(市)级政府要在满足本级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利益,财力分配应尽可能向乡镇倾斜,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享受奖补资金的县(市)要将资金全部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的需要以及解决历年财政性欠账问题。
  (三)省对县(市)的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到县(市),按总量转移到各州(地、市),各州(地、市)要把资金全部转移到县(市)。各级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地向省财政上报有关数据,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资料。凡发现资金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从省对其补助额中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于用奖补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购置车辆、手机等其他消费品)的,一经发现,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在两级结算时从其自有财力中予以扣罚。同时,在第二年测算时,相应减少其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五)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州(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获得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六)各州(地、市)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遵循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可另行制定各自的奖补办法,分配下达资金。同时要编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规划,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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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1987]35号

1987-03-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3-1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为贯彻落实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1994〕11号明电)的精神(见附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蚕茧代购工作。凡具备收烘设施和技术条件的代购单位(收茧站),必须持有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能进行蚕茧收烘业务;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为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加强统一经营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核查制度。凡属正常的调节、交易活动,必须持有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省级丝绸公司的准运证才能调运。对无证调运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扣,并按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在蚕茧收购期间,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监督,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私建茧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者,一经查实,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给予没收蚕茧、罚款等处罚。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当地蚕茧收购任务的完成。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丝绸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蚕丝类和坯绸是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国务院对这一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十分重视,目前正在研究之中。在新的经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为稳定蚕茧收购秩序,防止“大战”再起,保护蚕农的利益,保证出口货源,现对蚕茧收购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茧收购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丝绸公司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蚕茧代购工作,但代购部门必须具有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省(区、市)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方能参与收购,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蚕茧。

二、继续实行桑蚕茧国家定价。各地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严禁打“白条”,以确保蚕农利益。关于一九九四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将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下达。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定发展”的蚕茧生产方针,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制止小丝厂盲目发展,注意产供销协调。

四、严格按规定提交蚕改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稳定技术队伍,巩固生产基础。

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培育茧丝绸的市场机制,不断探索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各地余缺的蚕茧要引导到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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