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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04:06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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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规财发[2008]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我部制定了《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和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各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应报我部备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全国规划控制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配置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评审制度。卫生部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1)和(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医疗机构应提供该设备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包括成本构成、诊疗收费价格和成本-效益分析)详细情况;若设备为国外引进,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该设备国外应用、发展的具体情况。

3.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受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卫生部。卫生部受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和7月,受理后下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

卫生部不受理医疗机构自行送达的申请材料。

(三)论证审批

1.卫生部每年5月和8月组织专家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须共同参加论证评审。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介绍本省规划配置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陈述及答辩、专家评分并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2.卫生部综合专家意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依据配置规划,在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卫生部在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

5.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临时配置许可,准予医疗机构试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按成本核定的诊疗服务价格。

试用1-2年后,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高的设备,可列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

目,编制全国配置规划;符合配置规划的,予以正式配置许可。

经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不高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延长试用时间或撤销临时配置许可。延长试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1年后经专家论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不高的,撤销临时配置许可。

(四)配置许可证印发

1.申请

医疗机构收到配置计划,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2.印发

卫生部制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岗位负责制。承办人填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附件5),核实配置机构批复有关情况和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经复核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审签,司领导签发后,再印制配置许可证。

审核合格的配置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工作,并通知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承办人负责将许可证发放有关情况进行整理,与其他配置审批材料一起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四、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更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认真组织论证,并提交《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6)等相关材料。公立医疗机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固定资产报废或更新程序,并提交处理意见。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更新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二)论证审批

卫生部自更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更新的批复。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论证和现场查验。

(三)配置许可证印发

医疗机构更新申请获得批准,并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以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配置许可证印发程序同上。

医疗机构上交的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需作为重要文档妥善保管。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doc

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xls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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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2002年4月28日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配合监狱、劳教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在押职务犯罪罪犯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五、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1、开展举报宣传,鼓励具名如实举报、控告职务犯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2、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3、在接待工作中,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4、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发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3、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

  4、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5、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

  6、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7、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8、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9、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10、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11、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容环〔2006〕5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的相关原则,为进一步适应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和全行业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实现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行业创建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上海市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根除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推出便民利民举措为抓手,以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为基础,以弘扬市容环卫行业精神和提升全社会市容环境公德意识为支撑的行业建设系统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的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国际接轨、国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的要求,符合标准,经过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先进行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的创建范围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关乎城市形象、关系百姓民生”的服务性行业,例如公厕服务行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行业(清运)、道路保洁行业(清道)、水域市容环卫行业等。具体的分类方法,可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不断发展适当进行调整。

  第五条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交通文明委)的统一部署下,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创建办)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规划协调;市局所属各专业管理处组织管理;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推动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协助;从业企业(单位)落实;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文明行业的标准

  第六条文明行业是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行业应符合市文明办的共性考评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85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进步,管理水平、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在全市名列前茅,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行业党政领导团结协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强,领导班子勤政廉洁,民主高效。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三、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根据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建立服务诚信体系,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兑现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度,行业公信力好,全行业实现规范服务达标两年以上,综合考评和社会专业机构测评连续两年在全市保持领先。

  四、设施运行安全有序,产品质量优质可靠,服务供应保障有力,服务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服务环境整洁美观,服务标识统一醒目。

  五、开展和谐社会理念教育,加强员工文明素质教育,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逐步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深入人心,职工在单位是文明职工,在社会是文明市民,在家庭是文明成员。

  六、行业精神深入人心,企业文化丰富多彩,有行业标识、行业歌。全行业文明单位的比率高于其他行业,创建活动形成系列和特色,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群体、先进人物和服务品牌。

  七、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全行业普遍开展与社区同创共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条块结合,互为依托的工作机制。行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各类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文明行业创建应完成“三个平台,十二个环节”的行业创建规定任务。“三个平台”即“完善规范打基础”、“除陋便民树形象”、“树立品牌出成果”三个递进的平台,每完成一个平台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完成三个平台任务可申报接受考评。“十二个环节”即上述每个平台设定四个递进的创建工作环节,每完成一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环节,完成四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具体内容见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鼓励各行业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依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创新。

  第三章文明行业的创建和管理

  第八条按照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和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分工协作机制。

  一、市局创建办对口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办,依据全市和建设交通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部署,负责规划安排市容环卫领域内各行业参与创建,组织开展申报评审、交流推进等工作,同时协调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文明办建立“条条”、“条块”的联动机制,推动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制订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以及各类服务品牌创建标准。

  二、各专业管理处是管理职责范围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主体,对口市局创建办及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和创建规定任务,负责开展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推动落实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组织评比行业服务品牌。

  三、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单位,对口各专业管理处,根据每年度创建计划,负责辖区内企业(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文明服务规范,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完成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相关任务,树立推荐辖区内的服务品牌。

  四、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代表”和“自律”功能,受专业管理处委托,负责会员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上海市市容环卫人才培训中心发挥职业教育功能,为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培训提供服务。

  六、上海市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发挥热线监督和质监监督功能,加强各行业服务质量监督,建立重点服务窗口的质量跟踪档案。

  第九条建立文明行业创建责任落实机制。市局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专业管理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专业管理处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考评;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企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条各专业管理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文明行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基层一线,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各专业管理处室(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文明行业创建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协调本行业(辖区)所属各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建立完善与各地区、社区以及服务对象的服务和管理信息沟通网络,取得各方支持,协调和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提高行业与社区的共建水平。

  三、积极推进行业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行业内主要骨干企业须通过ISO9000国际认证标准或国家2005年1月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积极实施服务品牌战略,树立服务标杆,培养并形成社会认同度较高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行业形象。

  四、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大力弘扬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对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认同感和自觉性。每一届考核年,要对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学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做出评估。

  五、根据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据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要开展服务承诺,不断向社会推出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积极参与“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上海人”主题实践活动,坚持以“文明用厕”专项活动为示范,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行业的各项业务紧密结合,与地区和社区的公益性活动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和激励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志愿者队伍,把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单位延伸到社会、社区、家庭等活动之中。

  七、建立健全检查、监督、评估机制,抓好创建的过程化管理,加强中途检查考核。建立自查、总结、整改工作机制。要聘请人大、政协的代表、社会监督员、市民巡访员、新闻媒体以及服务对象,对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整改。

  八、建立创建文明行业的档案。主要有:行业概况;《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行业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年度重点工作简介;年度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分值和行风评议情况总结、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年度根除服务陋习和管理顽症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年度推出便民利民举措计划和落实情况;建立重点服务窗口质量跟踪档案;行业服务品牌(示范企业)介绍等。

  第四章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评选以明查暗访与抽查相结合,行业自评和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社会专业部门测评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评议相结合,择优推荐,好中选优。

  第十三条上海市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凡按照文明行业标准制订《文明行业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行业标准的行业,可向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报。申报前,必须进行文明行业创建的自我评审,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行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进行初审后,在评选新一届文明行业之前,向市文明办和市建设交通文明委提出预申报。市文明办与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共同对预申报行业《创建规划》、《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主要目标和创建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备案。在考核年末,市文明办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组织对申报行业进行评估,并进行社会公示,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在参与市级文明行业创建的同时,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也可从实际出发,组织本地区从事市容环卫工作的企业(单位)参加区级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可参照公厕、清运、清道等分类创建的市级文明行业创建模式,也可区域市容环卫行业整体参与创建。

  第十五条文明行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失去先进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行业,市文明委及市局将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凡获得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可按照市文明办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局创建办要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各行业实际的测评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各专业管理处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创建规划等文件。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市局创建办,所做的解释各项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阶段名称
环节名称
主要内容

完善

规范



基础
编制规范
编制文明服务规范体系(细化到各岗位工种)

全员培训
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80%

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强化监管
建立服务监督质量监管体系

除陋

便民



形象
自查梳理
总结以往经验,查找服务陋习,响应市民需求

明确方案
创新治理陋习和便民利民的新措施,并巩固以往的工作成果

具体实施
推进各项创建措施

检查评估
检查和评估各区县成效

树立

品牌



成果
窗口普查
达标窗口达到95%,文明窗口达到60%

明确标准
制定服务品牌的创建标准

区县推荐
按照标准,各区县在文明窗口中树立1个服务品牌

考核评比
在全市评比“十佳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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