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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5:07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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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
  二、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为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实施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使我市各流域、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目标的一种污染控制方法。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根据不同环境功能区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各地可相应增加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增加的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需得到上级环保、计划部门的认可。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全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市计划、经济、建设、农业、林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参与全市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环保局所属各城区环境保护分局、各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本辖区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环境保护中长期计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削减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五、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确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拟定中长期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六、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商区、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环境功能区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符合重要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计划要求,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包括各地区的排污总量申报及核准情况。
  七、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适用对象、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
  八、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编制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需要削减排污量的排污者,每一排污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削减时限及保证措施等。
  下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不能高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九、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据以下原则编制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符合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污者,按照国家水污染物综合排放三级标准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满足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
  (五)鼓励排污者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六)符合排污者实际状况的排污申报材料和总量指标申请材料。
十、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者为总量控制的重点单位,必须纳入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
  (二)区、县(市)控重点污染源;
  (三)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等各类集中式污染物处理(置)设施;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需进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上述范围以外的总量控制重点单位。
  总量控制重点单位名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十一、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前,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将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排污者对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核申请。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本辖区内的排污者。
  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各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按期如实申请年度排污总量指标。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生产规模、工艺状况、污染控制状况,结合上年度总量控制情况,核定该排污者计划排放总量(包括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各级环保部门的核定总量不应大于排污者的申请总量,并作为该单位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十四、对经环保部门核定总量后的排污者,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十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和核定制度。
  环保部门根据年度总量计划目标的要求,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切实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十六、建设项目在向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应提出总量指标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从“以新带老、总量减少”,“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
  (三)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排放标准;
  (四)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六)有总量指标来源。
  十七、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取得总量指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总量分配余额中仍无法解决指标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取总量指标,但必须保持该区域排污总量的动态平衡。
  十八、排污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和分立的,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或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排污者总量指标应当从分立前的排污者指标中核减;合并后的排污者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排污者的总量指标之和。
  转产、破产、关闭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由实施分配的环保部门收回。按政府规定实施搬迁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予以保留。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地区总量控制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等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环境质量按计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二十一、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内各部门及排污者执行总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排污者有义务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如实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总量控制重点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建立台帐、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将其作为年度总量控制考核、下年度总量指标分配及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排污者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工作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的要求,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定期实施统一的监视性监测。《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二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环保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应当逐步在主要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按有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网络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连续自动监控。
  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和联网,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按规定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情况下在线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为该单位总量控制管理的依据。
  二十四、排污者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禁止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在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之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
  二十五、排污者减排或停排污染物的,应当提前5日向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备案。因减排或停排留出的总量指标,仍然由排污者所有,但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污染物排放,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排放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后,可以不计入总量控制指标。
  二十六、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削减排污总量等。
  二十七、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或其它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环保部门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或申请排污总量指标;
  (二)未取得总量指标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三)未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
  (四)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或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或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未正常运转;
  (五)应当重新申请核发、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核发、变更;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
  二十八、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域行政领导任期政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总量控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
  二十九、区、县(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或在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重失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超过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违法予以批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负责总量控制管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控制指标或发放许可证;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三十一、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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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8]4号 2008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修订后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协字[1999]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
  本办法所称考试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第四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报名简章》中规定。
  第七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5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相应的报名及考务费。
  第九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第十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第十二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第十三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五条 报考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以及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考务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财协字[1999]12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处置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珠海主要突发事件表

9.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1.1珠海是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的滨海城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受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7种(见附件表1)。

1.1.2珠海市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自然灾害极为突出。台风灾害(现统称热带气旋灾害)是影响珠海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有时还伴有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飑线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的产生。台风灾害的主要类型是风灾、台风暴雨形成的内涝灾害以及台风的强大风力、低气压导致的沿岸风暴潮灾害。此外,珠海每年均受暴雨影响,导致不同程度的内涝,个别年份在暴雨季节因西江上游洪水影响也会受洪涝灾害威胁。

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工程拆迁、农村占地补偿、劳资纠纷事件、校园安全事件、涉港澳台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食品安全、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往往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1.3珠海市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未来面临的主要风险。

除了传统风险外,由于目前处于地震活跃期,珠海市面临着5-6级左右破坏性地震的风险。沿海填海地带的地面沉降和沙土液化的风险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性与危害增大。环境污染的威胁较为严重,台山核电站的建成运营增加了核事故的风险,航展安全任务更加艰巨。食品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涉港澳台事件的机率增加。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珠海安全稳定,实现构建“幸福珠海”的目标。

1.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五早”(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要求,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 目的和依据

1.3.1目的:

针对珠海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珠海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珠海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1.3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驻珠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挂珠海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珠海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人防办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市防治红火蚁工作领导小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市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市城市建设管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详见附件表2。

武警珠海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珠海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区长(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

2.6 基层应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广东省政府或省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广东省和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广东省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珠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外事局。

4.1.5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广东省政府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及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珠海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调中央、省等驻珠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珠海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请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外事局、市外宣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广东省政府等上级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市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处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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