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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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9号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个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的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文件,并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三类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和评估。其中,对同一批实施改制的企业,原则上选取相同的评估基准日。
二、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
(一)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执行。
(二)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三、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补足后,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
四、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五、中央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中央企业在每一批改制企业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
七、中央企业申请冲减国有权益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关于改制分流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
(二)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三)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证明文件;
(四)企业三类资产的资产清查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五)企业三类资产评估备案表;
(六)改制后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文件;
(七)新设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以及企业报送劳动部门备案的职工安置情况实施结果;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表式附后);
(十一)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等有关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十二)国资委需要的其他材料。
原改制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同时附送有关冲减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八、中央企业、原主体企业、改制企业等有关企业应根据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
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通过淡储旺供,调剂余缺,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化肥储备管理的原则
化肥储备由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化肥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二、化肥储备管理与职责
(一)成立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化肥储备的领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市供销社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化肥储备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全市储备化肥的计划下达,货源的组织调运及储备资金监管。
(二)市化肥储备年度计划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牧局、市农发行会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统计和市场监管工作,每季向市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储备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农发行负责定期对化肥储备封闭贷款的运行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储备化肥出库价格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储备化肥的存储
(一)化肥储备采取政府委托、企业承储的方式。
(二)储备企业选择原则上实行公开竟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内注册的国有或集体控股的大中型农资企业,以及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良好、市场信用度高的其它农资流通企业中择优选取。
(三)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确保化肥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4、实行总量稳定、定期轮换、确保质量的动态储备管理。
5、按照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保证完成储备化肥的调入和调出;
四、储备化肥的使用
(一)储备化肥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出库销售,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二)在化肥储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动用储备化肥:
1、本市遇有重大灾情;
2、化肥供应出现紧缺、需要进行调控时;
3、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它情况。
(三)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应签订购销合同。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若遇重大灾情需动用储备化肥,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出现差价亏损,由政府协调解决。
五、化肥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规模向市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封闭运行,市财政在定额范围内贴息。
(二)因承储企业对储备化肥轮换不及时造成化肥过期失效变质损失,以及轮换不及时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六、监督管理
(一)化肥储备资金本金由承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农业发展行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管。
(二)承储企业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储备计划进行储备,对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承储企业,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将终止其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化肥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七、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化肥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