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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2:48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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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 51 号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 读 稳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作比较系统、具体的规定,称“细则”或“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度元月份之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下一年度予以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部分调整。
  未纳入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但起草部门认为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本年度内予以立项。
第九条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法定职权和本部门的实际,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部门应当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并对不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报送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经协调仍存在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应连同有关材料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及与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协商情况;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逾期未回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咨询员。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征询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咨询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所属部门。
第二十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安庆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由市长签署发布。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布,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
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按《安庆市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必要的调研工作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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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200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有 关 规 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机制,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如下:
一、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户主)写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公示申请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
  (三)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取证,核查实际收入。
  (四)社区居委会召开有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后,填写申请表,报镇、街道办事处。
  (五)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一步审核并公示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
  (六)县、区民政局审批,公布低保户名单和月领取低保金数额,颁发低保金领取证。
  (七)申请低保人员名单、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及批准人员名单公示均不得少于3天。
  (八)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直系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街道办事处应逐户调查,县、区民政局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组合音响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及饲养宠物的。
  (三)购买商品住宅未满三年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具有购买有价证券和股票、期货行为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出国经商、打工、留学的。
  (七)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八)外地来汴就读的在校学生。
  (九)本市城市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无法确切核实其现有家庭收入的。
  (十)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十一)原为一个家庭,故意弄虚作假分开户口本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包括:
  (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稿酬。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计算居民家庭收入期限,以其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家庭平均收入为准。
四、居住地与户籍发生变化,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现居住地已固定的城市居民应及时办理户籍转移手续,否则,暂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因特殊情况造成短期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其基本情况调查及张榜公布,并将调查证明材料移送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研究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保障对象户籍迁移时,应当主动写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转移申请,并及时迁往新户籍所在地。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县、区民政局,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代扣低保金。
  对入户调查不配合的,连续两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视同已经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发放保障金。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及所得利息,应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其它事项,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执行。


强化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

2008年新春伊始,国务院国资委即推出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是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强调央企必须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做表率。

一、知识产权,我们已深感危机

我们的社会正从由以工业为基础的时代,进入到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早被运用为商务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已演化为新型的贸易壁垒,去年底的玩具召回事件,打火机的安全锁事件等,我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撞到由知识产权构筑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南墙。由于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DVD”企业几乎无利可图,整个产业沦为国际上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利益工具。我们引以为豪的电视制造业,整机厂家都陆续收到国外企业提出的专利收费要求。汽车零部件出口是我国汽车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日两国针对“中国制造商仿冒外国汽车零部件的问题”共同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提出了“警告”……

因为知识产权我们各行各业都危机四伏,然而权威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的PCT申请量只有2767件,仅相当于荷兰飞利浦一家公司的申请量。尽管2007年我国中央企业有16家进入世界500强,但是截至2006年底,所有中央企业累计拥有专利区区3.8万项,远不及国外一家企业拥有专利的数量。像西门子公司有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飞利浦公司有6.5万个专利和6000个外观设计。2007年9月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说:“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我们一些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非常明显,企业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依赖进口,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问题十分突出。”国资委在新年伊始就发布这样的指导意见,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强烈感知到了知识产权带给我们的危机。

二、知识产权,企业应肩负的责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进攻之矛,防守之盾,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保障。中央企业作为各行业的排头兵,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他们应当肩负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要创新体制,用高科技创造高效益,高效率地利用取之于社会的财富,更多地回报社会大众。企业兴衰与国家兴亡息息相关,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中坚,大型企业也应当担负起对职工、对国家、对社会的重大责任,自觉去创造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

某民营玻璃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先后投入了上千万元,开发研制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使企业的层次得到了很大提升。企业主说:“如果搞不成功,就会倾家荡产,厂子恐怕也要关门了。可是想到企业是县里的税收大户,有这么多工人就业,企业要有大的发展,必须寻求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所以我不能放弃。”私营企业尚有了强烈的责任感,不仅是央企和大型企业,我们普通的企业也应当肩负这样的社会责任。

三、我们应该如何践行肩负的责任

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全国企业和企业家发出倡议,提出: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要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坚决与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该倡议也指示了我们的企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践行知识产权责任:

(一)要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知识产权的运作能力。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成为展示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国资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央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二)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权利

吴仪副总理说“为了拥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实在很不容易,只有人人都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不会受到侵害。企业的发展不但不能靠侵权,而且绝对不能做侵权的事。”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不尊重自己,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将破坏我们的创新机制,使创新者失去创新的动力,我们的企业将陷入没有创新受制于人的恶性循环中。所以吴仪副总理要求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肩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

(三)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

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希望:广大企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侵权行为是对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这一良好社会风尚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恶化我们的投资和国际合作环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再是企业单方的行为,企业无权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有责任有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恢复和建立我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是举世瞩目的奥运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年,如果我们的企业都能肩负起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责任,当世界为奥运冠军喝彩的时候,我们有信心看到我国跨越从制造到创造的鸿沟。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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