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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电子送达方式的规范性/李永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45:56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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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此次修正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在第八十七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如及时性,几乎瞬间到达 ;成本极低,目前各大门户网站均提供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电子送达方式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电子送达作为信息化社会中新型的送达方式,在其适用条件、规范流程等方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时,应明晰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条件,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建立统一、公开的电子送达平台,及时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才能有效地提升电子送达的公信力。

   1、明晰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首先,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受送达人接送此种送达方式,即不能采取电子 “留置送达”。其次,诉讼文书种类的限制。人民法院可用电子送达方式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但体现民事诉讼结果的、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在电子送达之列。最后,电子送达“方式”的限定性。笔者认为,电话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不能完整地收悉诉讼文书内容,所以电话送达不宜作为电子送达主要方式之一,但可以作为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辅助手段。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可以采用其他新出现的电子送达方式,但必须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完整地收悉诉讼文书的内容。

  2、建立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提升电子送达公信力。首先,建立并公开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主要由一个向全社会公开的、统一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及QQ号码等组成,从而将电话、电子邮件、传真、QQ等送达方式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电子送达效率。其次,灵活运用各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送达内容较为复杂,则可以通过灵活地组合运用电子邮件、传真、QQ等方式进行送达。为了保证送达的确认问题,可以之前进行电话联系,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后送达诉讼材料后予以回复以确认收到,并以此作为确认送达的证据。

  3、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首先,电子送达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送达内容一经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及时保存并打印送达内容、状态和结果。明确电子送达的日期,要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送达邮件内容。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送达内容中应当说明送达状态。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时间和结果。电子送达作为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应在卷宗中表现出来,即电子送达的状态和结果应当打印存卷。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孙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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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
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六、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土地
部门存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情况,专项使用。
七、“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并发放。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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