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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1:50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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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 9 号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1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仙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持仙女湖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女湖湖体(含湖岸外侧一公里的陆地、所有入湖河口上溯10公里的河道、支流、溪流,以下同)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仙女湖水质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的方针。

仙女湖水质保护坚持“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仙女湖水面资源由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仙女湖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仙女湖水质保护措施,并依法查处水污染事故。

江西省新余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仙女湖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贸、旅游、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将仙女湖水质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仙女湖湖体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仙女湖水面资源开发和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保障仙女湖水面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保护。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



第六条 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仙女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一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仙女湖湖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㈣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㈤在湖岸线(没有湖岸线的在最高洪水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㈥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㈦使用炸鱼、电鱼、毒鱼方式进行捕捞;

㈧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缩小仙女湖湖面的行为;

㈨吐痰、丢抛烟头、瓜皮、果壳、纸屑和其它废弃物;

㈩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十一)溪流、支流两岸和湖岸100米内设置厕所、垃圾箱;

(十二)溪流、支流两岸私设暗管、挖设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设置排污口;

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㈣填埋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理垃圾;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㈡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外从事网箱养殖的必须向农业部门申请核发《养殖证》,禁止投放饲料、肥料、鱼用化学激素等。

第十二条 控制中心湖区水上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规模,鼓励向中心湖区以外的水域发展,逐步淘汰低档次的水上休闲娱乐项目。鼓励发展符合环保标准和高档次的水上综合娱乐项目。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仙女湖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控制仙女湖船舶的总量。船舶更新应优先采用电瓶、太阳能等无污染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第十四条 在仙女湖行驶的所有船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任何船舶不得运载危险品。

第十五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十七条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废弃船舶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仙女湖水面。逾期未运出的,依法进行强制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机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依法向交通部门和工商部门申领有关证(照),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上岗。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

禁止非旅游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性污染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对人、畜、水体的危害,并于2小时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市农业部门报告。



第四章 景区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堆放固体废物的场地和堆放原料的场地,应有专用防渗、防洪、防溢措施。

第二十二条 景区内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和医疗单位)应积极防治污染,外排废水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景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如确需停运检修时应提前3日向市环保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运。

第二十三条 控制使用有机氯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逐步采取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应大力植树造林,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有计划地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必须报市林业部门批准。

景区内应保持生态平衡,禁止乱采滥伐野生植物和捕杀景区内的各种鸟类、青蛙等野生动物。

景区内的观赏性养殖,应规范管理、控制规模、数量,切实做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学划定核心景区,其范围包括:

㈠景区内所有可浏览水域;

㈡景区内所有的生态保护区;

㈢景区内自然景观保护区;

㈣风景浏览线路依自然地貌环境视线可达视域范围;

㈤景区内史迹保护区的全部范围。

核心景区内餐饮业应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核心景区餐饮业主必须持有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其生活、餐饮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零排放。

第二十六条 景区景点的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仙女湖水域周围、码头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卫设施,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限期迁移。

景区景点应当配置防渗漏的垃圾回收储存装置,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物必须实行袋装化管理,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进洁净旅游,洁净消费,提升游客的生态旅游意识,把对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过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报建计划。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景区景点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并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环保、农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㈡项、第十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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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指导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纲领有了,蓝图有了,关键是要真正重视,扎扎实实地抓,组织好施工。”我们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定,紧密联系安徽实际,树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
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教育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少讲空话,多干实事,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
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在十五年内,实观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好中等教育结构,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备、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发展高等教育,使急需科类基本配齐,层次比例较为合理,总规模达到与我省经济实力相当的水平,使我
省教育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规模地培养出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
一、积极而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全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二十五的城市(包括近郊)、县属城镇和经济发达的区、乡。这类地区要求一九九0年左右完成。
二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六十的经济发展中等程度的镇和农村。这类地区一九九0年前,应普及小学教育,一九九五年左右实现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三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十五的经济落后地区。这类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首先普及小学教育,争取二000年以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市、县应以乡(镇)为单位,由下而上地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以便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实施。要充分调动各地、各单位的积极性,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社会力量办学,加速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
2、为适应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和小学应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初中正、副校长和乡中心小学校长由乡(镇)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审批。一般小学校长由乡(镇)聘请任命。中、小学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
3、普及初中教育,要在扎扎实实地搞好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在小学教育尚未普及的地方,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紧普及小学教育上。
4、要加强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办好幼儿园。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鼓励民办,力争在四、五年内实现县城和建制镇的学龄前儿童基本人园,一九九0年左右做到大部分乡、村有幼儿园。要积极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加快搞好扫除文盲的工作。
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5、职业技术教育是关系到四化建设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我省整个教育事业最薄弱的环节,必须加快发展步伐。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既为全民单位、集体单位培养人才,也为城
乡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个体劳动者。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在省教育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近几年人才的需求,制定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短期职业培训.要使高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规模相应发展,在一九九0年实现
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数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
6、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
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除优先满足主办部门的人才需要外,还应采取各种联办方式,面向社会,扩大招生。尚未达到原定办学规模的要尽快达到,并力争超过。各校不能以培训在职职工挤占应招收学生的名额,接受培训在职职工的人数不得超过招生数的百分之十五。要改革对中等专业学
校的拨款办法,按学生人数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核定经费,多招生的多拨款,少招生的少拔款。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与学校联系,增设专业,委托代培和招收自费生,毕业后由有关部门和市、县择优录用。
办好技工学校是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既要重视专业技术训练,又要上好文化基础课,提高教学质量。要挖掘现有技工学校的潜力,面向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单位可新办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在我省已有一定的发展。在近一、二年内,应对现有的城乡职业高中进行整顿提高。每个地、市要办好一个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每个市、县要重点办好两所职业高中,一所以工业、财贸为主,一所以农业为主。要选派好的教师,多给一点经费,配备一些先进设备,提高教学质
量,培养出合格的学生,树立学校的信誉,使之有吸引力。
要大力举办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城乡高、初中毕业生。农村可办一些初级职业中学,使一部分青少中接受技术教育。
要广开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途径。提倡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自行办学或联合办学。有的普通高中也可改为职业高中或设置职业班。要挖掘省、地、市各部门现有干校的潜力,除了培训在职干部外,还要面向社会招生,扩大职业技术教育。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都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
7、要在改革教育体制的同时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今后,无论是全民、集体单位或乡镇企业招工,除粗壮工外,必须首先从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凡是没有经过职业技术教育的普通高、初中毕业生,应经过半年以上
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才能就业。国家有关部门招干,也应实行上述原则。
三、努力办好现有的高等院校
8、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今后—段时期内,应以对现有的高等院校进行掘潜、改造、扩充为主、一般不建新的本科院校。各高等本科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挖掘潜力,合理设置系、科,增设工科、财经、管理、应用文科等急需的专业,扩大办学规模,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办
好一个或几个重点学科和专业,形成自己的特色,争取有一批重点学科和专业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增招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要着重加快高等专科教育的发展。今后,高等学校新增加的招生人数应以招收专科生为主。有些本科院校也可改招一定数量的专科生。从明年起,农、林、医、师院校专科生的招生数应有较大幅度增长,定向到县,分配到区、乡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依靠老校支援,开办大专班。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每个地各市都有一所高等专科学校。
9、要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计划招生数应基本稳定,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数量应逐步增加。为了解决各县长期存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得少、留不住的问题,应在国家招生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提倡县、市集资在
合肥、蚌埠、芜湖等城市的高等学校兴建学生公寓,按照投资额分配招生人数,招收各该县、市的自费生,县、市作为委托培养单位应给学生适当补助,学生毕业后回到各该县、市工作。
10、要增强高等学校的活力,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院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教育计划的落实起保证、监督作用。各高等院校都要深入进行内
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逐步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和各种岗位责任制;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逐步实行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要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高校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教师外出兼课,应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
提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
四、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
11、为了争取在五年内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各县(市)教育管理部门要在近一、两年内对现有的初中、小学教师和民办教师进行一次认真的考核,在此基础上加强培训工作。教师合格与否,不是只看文凭,主要看实际教学水平。经考核合格发给
准聘证者,才能应聘任教。对于不合格的公办教师,有培养前途的,予以培养提高;确实不能培养当教师的,可改做其它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应予辞退,并按其教龄长短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能让不合格的教师继续任教,误人子弟。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辞退后,小学教师严重不足的
地方,经省批准,县(市)教育部门可以就地考核一些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合格者由乡(镇)聘任为教师。未经县(市)考核合格者,一律不得聘用。
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要明确办学方向,把培训、提高教师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近几年内,要集中力量搞好短期单科培训和函授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采取组织自学、举办广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
为适应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需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理论教育课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12、中师和师范院校是培养师资的基地,要加强领导,提高水平,扩大招生能力,增设紧缺学科、专业;要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实行不同学制,缩短师资培养周期。
今后,中等师范学校招生,要定向到乡,着重解决贫困地区和偏僻地区缺少合格教师的问题。
各级计委、人事和教育管理部门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截留。
13、为扩大师资来源,非师范性质的高等院校要分配一部分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到中学担任教师。经过考核,录用部分“五大”毕业生和自学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青中,短期培训后分配担任初中或职业高中的教师,需要解决劳动指标或转干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决。聘请已经退
休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的教师继续任教。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党政机关要抽调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人员到各地参加师资培训工作。
14、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要在政治上关心、帮助教师进步,及时吸收具备条件的优秀教师入党。要继续解决好教师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大力表彰优秀教师,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侮辱、
欧打教师和扰乱学校秩序的事件,要逐件查清,违法者及时依法处理。各市、县要注意逐步解决教师宿舍问题,要把改善数师住房列入城市住宅统一建设计划。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本单位职工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分配。对于双方职工现在
都不在学校工作而住了学校房子的,要把住房交还学校,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农村中、小学在改善办学条件时,要把住校教师的宿舍列入建校计划。要在全社会范国内,大力树立和发扬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五、多渠道解决教育经费
15、省、市、县都要坚决执行中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每年地方机动财力和自筹基建投资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
各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的维修。学校外部的修路、绿化等各项费用,不得向学校摊派.学校征用土地除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各地不得征收其它费用。
16、解决教育经费问题,不能采取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要注意依靠集体、群众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农村,除市、县将原拨给初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包括民师经费)全部拨给乡(镇)外,还应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和省政府皖政[1985]2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农村富裕户自愿捐资助学。
城镇除国拨数育经费外,在国家和省未制定统一的征收教育费附加办法以前,各地可以按企业销售和营业收入或工商税收的一定比例计征,可以按各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负担)计征,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办法计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委托财政
、税务或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代收。
要提倡勤工俭学,支持学校在搞好教育的前提下,兴办一些企业,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
17、切实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将教育经费的安排情况,年底将经费的使用效果,向同级政府作一次全面汇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教育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经
常性的检查和审计,银行要加强监督,发现贪污、浪费和挪用者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的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育摆到战略重点的地位,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各级党政主要负贾同志都要亲自抓教育,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象抓
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救育工作。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就教育问题专门讨论研究几次,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党政干部抓教育的责任制,把教育工作搞得好坏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教育是全社会的大事。各部门都要重视教育,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积投参加教育改革,主动热情地为数育部门排难解优。各地的城镇建设,要把中、小学的建没列入总体规刘。
19、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简政放权,明确分级管理的职责。对学校的管理权限,除初中、小学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外,高中、职业高中和教师进修学校主要由县(市)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和省重点中学一般由县管理,有的也可由地、市管理。城市各类中学和小学,也应根据
当地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师范专科学校(含教育、教师进修院校)由地、市管理,以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
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实行分级负责。小学教师主要由县负责;初中教师主要由地、市负责;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主要由省负责。
新办和改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审批。高中和职业高中,高中两年制改为三年制,普通高中改为职业中学或设置职业班,由地、市审批,报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初中和小学,小学五年制改为六年制,由县审批,报地、市教育管理部门备
案。
20、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省、地、市、县和乡(镇)都要成立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成立之后,负责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改革,搞好对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的具
体规定;制定教育发展的规划,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师资队伍的考核和建设,负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办得好的学校给予奖励,对办得不好的学校要责令整顿以至停办。
省委、省人民政府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并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贯献。
省委、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5年8月27日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改善阳宗海水域及其周围环境的自然生态,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阳宗海的保护、开发利用,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阳宗海执行下列控制水位:
(一)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
(二)最低运行水位1767.00米(海防高程)。
第五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大气环境。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阳宗海水域及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离3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集水区域。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景物,除按规划统一设置的保护、游览设施和必要的码头、抽水站外,不得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需要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不得新建改变地貌,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
一、二级保护区的界限,由阳宗海管理机构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第六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执行下列环境质量标准:
(一)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
(二)大气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管理机构,归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阳宗海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组织阳宗海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三)制定阳宗海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四)对阳宗海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和水产资源的保护开发、水域和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水质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五)主管阳宗海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编制阳宗海防洪调度、抗灾抢险实施方案;
(七)批准和管理入湖船舶,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八)行使水政、渔政、航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沿湖乡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对阳宗海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阳宗海设施、污染损害水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适应阳宗海保护开发利用的需要,应当加强阳宗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
第十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阳宗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
需要使用阳宗海水面、直接从阳宗海取水的,必须提出使用计划,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向阳宗海水域排放热水,必须经过降温处理,保证水域的水温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阳宗海周围湖盆地区范围内的污水逐步实施环湖截污工程,集中处理,统一排放。
第十五条 阳宗海水域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确需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科研、管理、旅游的,须严格控制并经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准行证后方可在湖内行驶。经批准使用的燃油机动船必须有垃圾、污水收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和废油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支持、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阳宗海集水区的荒山、荒沟、荒丘,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在阳宗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后再按规定程序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单位,其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实行限期治理,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搬迁。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符合阳宗海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项目建成后,经阳宗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引进和兴办下列项目:
(一)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其他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第二十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允许建设和引进下列项目:
(一)文化娱乐和游乐项目;
(二)旅游宾馆、餐馆、度假别墅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三)旅游商品经营和旅游商品进出口贸易项目;
(四)旅游交通项目;
(五)荒山、园林绿化项目;
(六)国家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阳宗海和汇入阳宗海的河道倾倒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及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
第二十二条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必须向阳宗海管理机构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开湖日期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公告。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禁止在阳宗海围湖造塘、围湖造田、围湖开发和网箱养殖、围栏养殖。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阳宗海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毁林开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已建成的项目,可以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分别没收养殖、捕捞工具、违法所得及水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阳宗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阳宗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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