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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57:45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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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一、为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口。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纳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
五、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制,按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时,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明》。以单位组织建筑队或其他团体外出时,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七、有关部门对申请领取营业、工作等证件的已婚育龄人口,必须检查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符合规定的方可予以办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应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八、用工单位在招用外来的已婚育龄人口时,必须把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作为劳务合同的一项内容,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外来已婚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违反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中止妊娠,手术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十、流动人口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或者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十一、对于因放松管理而导致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用工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该单位负责人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人提供住宿,违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处罚。
十三、对流动人口中违反生育节制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罚款。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节给予停止聘用合同、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十四、流动人口中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按有关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给予奖励,奖励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个体工商户的奖励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解决。
十五、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七、本规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12月3日苏政发〔1989〕117号文印发



198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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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并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下称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是指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控规修改之前的“控规修改受理”阶段和“控规修改论证”阶段的审查程序。未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市城乡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控规修改建议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以备审查,包括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附电子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原件。
  (一)控规修改建议书应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议报告。要求简明扼要地说明修改理由和修改要求,并由建议主体签章。
  2、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国土证、土地出让合同等地籍权属证明。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建议主体非用地使用权人的应提供用地使用权人书面意见。
  3、规划依据图。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4、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或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为A4原件或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5、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
  (二)控规修改方案需由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 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控规修改建议。
  (一)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方案内容,核实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形成T0案卷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
  (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工作人员核实,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并说明建议被拒原因。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初审。
  (一)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符合要求的,填写“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和“控规修改内审表”,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审查会。
  (二)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方案需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建议与方案修改意见单”,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
  (三)对符合市居住用地容积率分区管理规定、《长沙市控规评估工业用地专项分析》对容积率控制要求的控规修改、地块内居住容量不增加的控规修改以及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控规修改,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组织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组织论证、公示等,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


第三章 前置审查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建立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议制度。
  第九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召集人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次,并在会前通过媒体公布论证议题。
  第十一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监察部门以及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参会人员不得少于21人,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1/2。在监察部门的主持下,参会专家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涉及专业随机抽取,公众代表在报名公众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控规修改建议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可列席会议。列席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说明情况或陈述观点并回答提问,但应在会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十三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实行三分之二多数的票决制。所有参会人员(除工作人员)均应形成书面意见,专家组形成专家综合意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召集人总结或投票结果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所有参与表决人员签字认可,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会议纪要需明确控规局部修改类别、控规修改理由是否充分、市城乡规划局可否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部门、控规修改方案需修改的内容、可否进入复核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复  核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查会会议纪要经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交建议人。
  对可以进入复核程序的,建议人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后经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交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连同T0案卷一并形成T1案卷。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根据会议纪要对修改后的控规修改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复核。
  (一)复核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转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公示,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组织修改。
  (二)复核不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复核意见单”,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组织控规修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的要求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再次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流程图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

财政部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
财政部



为了促进工业交通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经济核算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计划地使用各种资金,现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的开支办法规定如下。

一、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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