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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17:52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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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办字〔2004〕2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九日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经省政府批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由大黑河岛延伸到整个黑河市区(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参与互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在互贸区内进行投资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律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项目,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服务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
四、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放宽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对能够依法纳税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人民币的,仍可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对于整体兼并或购买国有企业的,对企业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可以按该宗地基准地价50%补交出让金;也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实行土地年租金制,租金比现行标准优惠20%。
七、对新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30%返还;1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50%返还;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70%返还;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80%返还。
八、具备条件的企业,允许直接向海关自行报关和录单;尚不具备直接报关条件的企业,代理录单的企业录单费由目前的30元人民币/单,降低为20元人民币/单。
九、在互贸区内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十、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期间可以择校。
十一、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指导备案制。外商投资国家允许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除规划、土地、基本建设等法定审批外)。
十二、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可在互贸区的宾馆或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或到互贸区以外中国其它地区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免签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并由本人驾驶出境。
十五、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投资兴办经营性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记载性登记后可先行开业,1年内可免办各种手续,免交各种费用,1年期满办理正式登记注册手续。
十六、支持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开展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项目之外的商务、劳务活动,并赋予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俄罗斯公民携带进入互贸区进行交换的商品,不受数量和金额限制,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十八、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出境。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十九、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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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3日,交通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令)和劳动部《关于对交通部水运和施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348号),结合部属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企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企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174号令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运输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以年为周期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累计计算公休天数,全年集中或累计公休不应少于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节日7天)。
第七条 公路与航务、航道等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施工船舶的船员、勘察设计单位的外业人员,救捞船员和潜水员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方式。按每工作5天休息2天累计计算公休天数,全年累计公休不应少于111天(其中包括法定休假节日7天)。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或集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加班处理,不再累计计算公休天数。
第九条 企业(含二级公司、工程处)中的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局长、副局长,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相应职务等人员;
外勤人员,市场营销、推销人员,揽货、销售与采购人员及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运输生产值班调度、汽车运输单位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机动作业的船舶设备维修(含航修)和部分装卸生产人员等。
企业中无法用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包括需要机动工作的劳动者和少数生产保障性的特殊值班岗位,因工作量不固定,在值守中可机动掌握休息,包括辅助船船员等工作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第十条 企业中实行四班三运转班制的职工,全年增加休息13天。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企业不得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本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需按要求填报《交通部部属单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表),报部核批。
第十四条 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延期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调整和优化劳动组织,尽可能缩短延期时间。
第十六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和特点,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分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部部属单位职工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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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性 质| |地 址| |
|--------|------------------|------|------------|------|----------------|
|职工人数| (人)|电 话| |邮 编| |
|----------------------------------------------------------------------------|
|申请| 不定时工作制 | |
| | | |
|工作|------------------|--------------------------------------------------|
| | | |
|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申请理由: |
| |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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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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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人劳司审批意见: |
| 章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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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报送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寄送: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当地劳动
局备案一份,部人劳司备查一份。
2.主管部门为集团、总公司等,港湾、路桥系统分别为中港、路桥总公司。
3.性质按单位所有制填报,如:国有、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等。


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8月1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批复说,2005年度(第二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93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251部、25097集,长度为35879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239部、24534集、长度为349133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5.2%、97.8%和97.3%。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12部、563集,长度为9661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4.8%、2.2%和2.7%。
  一、各动画制作单位要慎重对待动画片题材申报工作。经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片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单位对同一题材项目的立项申请。
  二、经批准立项的动画片片目如需变更片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总编室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合拍动画片的立项和拍摄遵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初审工作,并密切关注和掌握本省已立项的动画片的制作情况。

  附件:2005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二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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